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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经集解 (71卷)〖梁 宝亮等集〗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十六

明敬弘经人不应简老少黑白等 出二果相似譬 出买雪山药譬 会通今昔四依仪

四依品之第二

善男子汝应供养如是四人。

案。僧亮曰。第六段。明敬师之仪也。僧宗曰。四依之德。实可尊贵。能生人善。宜供养也。智秀曰。劝养有四翻。第一正劝。第二辨供养之法。第三问答辨供养之方。第四问答论能现为恶者。此人破戒不。此即第一劝供养也。

世尊我当云何识知是人而为供养。

案。僧亮曰。四依晦迹。不可别也。智秀曰。此下第二辨供养之法也。佛将欲说。迦叶发问也。

佛告迦叶若有建立(至)亦如诸天奉事帝释。

案。僧亮曰。内实难知。但观外迹。弘护法者。便应供养。

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至)今有所疑唯愿广说。

案。僧宗曰。今昔之教既反。请会二说也。

若有长宿护持禁戒(至)咨受未闻复当礼不。

案。僧宗曰。此中有三问。此第一问也。不名持戒者。不名小乘持戒也。

然出家人不应礼敬(至)犹如良田多有稊稗。

案。僧宗曰。成前三问也。先简第三。次简初问。后简第二问。

又如佛说有知法者(至)如是所说其义未了。

案。僧亮曰。二教相违。不应两实。必应一是一虚妄也。亦有所犯者。虽自持戒。不治破戒。法灭不救。亦非我弟子。不治尚犯。况应礼耶。僧宗曰。亦有所犯者。如今日所制。昔日小乘持戒。亦有所犯也。明骏案。又如佛说以下。举今之教以结难也。如佛言曰以下。引昔教以成难也。

佛告迦叶善男子我为未来(至)不为声闻弟子说也。

案。僧亮曰。答意以所为之人异也。小乘以洁已自度。大乘以济物为怀。不得同日而言也。僧宗曰。制小如昔。劝大如今也。通塞有时。遮开无定也。

善男子如我上说正法灭已(至)虽有所犯不名破戒。

案。僧亮曰。弘法之人。虽外有所犯。内无所破也。僧宗曰。更举恶世。应须流通。谓或宜默然。或宜同事。或宜纠治。于菩萨道。不名犯戒也。宝亮曰。四人出世。动必观机。是时则行也。要先同其事。然后乃反。故云自所行处。及佛行处。皆善分别也。

善男子譬如国王遇病崩亡。

案。道生曰。师师净众。莫二其行。有王之义也。僧亮曰。为前方便护法。而不犯戒者。作譬也。国王譬清净持戒有德。一众之主。有生有死也。

储君稚小未任绍继。

案。僧亮曰。稽古有行。居然可宗。但人未推也。僧宗曰。弟子虽习师德。而年尚少。道未伏物。

有栴陀罗丰饶财宝(至)乘国虚弱篡居王位。

案。道生曰。肆情为恶。害智慧命。为旃陀罗也。僧宗曰。譬破戒比丘。内多俗术。外丰世财。而同恶相求。摄居僧事。非道而处。为篡夺也。

治化未久国人居士婆罗门等亡叛逃走远投他国。

案。僧亮曰。无德在正。有非法之科。净戒比丘。不安其所也。

虽有在者乃至不欲眼见是王。

案。僧亮曰。虽受其说。终不与共布萨自恣。无水乳之知也。

或有长音婆罗门等(至)随其生处即是中死。

案。僧亮曰。师宗在处。同其说戒。此处得戒。此处破戒。如彼树也。

旃陀罗王知其国人(至)遣诸旃陀罗守逻诸道。

案。僧亮曰。有护戒者。欲逃避之。而求通无路也。僧宗曰。或使破戒弟子。遏其道也。

复于七日击鼓唱令。

案。僧亮曰。知诸比丘。不可力制。欲以律治。僧若有罪者。以七灭诤法。唱令僧知也。

诸婆罗门有能为我(至)当分半国以为封赏。

案。僧亮曰。既知众所不伏。今欲令众僧和合羯磨。为知事也。共知僧事。譬半国也。

诸婆罗门虽闻是语(至)有婆罗门种作如是事。

案。僧亮曰。清净比丘。师习不尔。岂有与同事理耳。

旃陀罗王复作是言(至)半国之封此言不虚。

案。僧亮曰。谓若立我为知事之主者。当别结界各自布萨。于彼无妨。若不尔者。遣非法之人。同汝僧事。使汝不得半月说戒也。

咒术所致三十三天(至)亦当共分而服食之。

案。僧亮曰。向以律募。今以经要也。咒术譬般若。三十三天。譬涅槃也。药者譬常住。当共行经以求常。故譬食也。

尔时有一婆罗门子。

案。僧亮曰。七世净行。名婆罗门也。

年在弱冠。

案。僧亮曰。植德八河。譬年也。弱冠者。正明长者宜礼幼者也。

修治净行。

案。僧亮曰。明自正之义也。

长发为相。

案。僧亮曰。发生人头。唯长为美。命居德首。以常为上。

善知咒术。

案。僧亮曰。经律兼明。尽其义也。

往至王所白言大王王所敕使我悉能为。

案。僧亮曰。晦迹为恶。是其所能也。

尔时大王心生欢喜受此童子作灌顶师。

案。僧亮曰。即为羯磨。举知僧事。

诸婆罗门闻是事已(至)云何乃作旃陀罗师。

案。僧亮曰。有未达者。不识其权也。

尔时其王即分半国与是童子因共治国经历多时。

案。僧亮曰。治乱之间。大法粗道。

尔时童子语彼王言(至)而今大王犹不见亲。

案。僧亮曰。好恶相同。谓之亲也。我共汝恶。而汝不同我好。故犹未见亲也。

时王答言我今云何(至)不死之药犹未共食。

案。僧亮曰。说我所好。在乎常住。而此常经。犹未共行。

王言善哉大师我实不知师若须者愿便持去。

案。僧亮曰。不知有此经。复未知师之所好。便持去者。但行经求常也。

是时童子闻王语已即持归家。

案。僧亮曰。菩萨以弘通。为心宅也。得经而流布。谓之还家矣。

请诸大臣而共食之。

案。僧亮曰。知事既许弘经。于是弘通之人。便有势力。然行经求常。以净戒为本。制恶比丘。皆除不净物。修常住之因。譬共食也。

诸臣食已即共白王快哉大师有是甘露不死之药。

案。僧亮曰。已得行经之势。向王说经之美也。

王既知已语其师言(至)服食甘露而不见分。

案。僧亮曰。凶党既尽。恶不孤立。请求依经。以闻常住。

尔时童子即便以余杂毒之药与王令服。

案。僧亮曰。求常以净戒为本。先令读律。已犯重禁。于已是苦名毒。治其之罪名药也。

王既服已须臾药发闷乱躄地无所觉知犹如死人。

案。僧亮曰。读律列罪。譬药发也。于外众中。无复通路。譬躄地也。内绝圣胎。譬无所知也。无有慧命。譬如死人也。

尔时童子立本储君(至)还绍先王正法治国。

案。僧宗曰。还以清净如律之人。为知事也。

尔时童子经理是已(至)既醒寤已驱令出国。

案。僧亮曰。令受持涅槃经。譬解药也。不经三途。譬醒寤也。不得居众。譬出国也。

是时童子虽为是事(至)善能驱遣旃陀罗王。

案。智秀曰。菩萨虽复同彼受畜。而无所犯。为诸净行之所叹也。

善男子我涅槃后护持正法(至)利益一切诸天人故。

案。智秀曰。合譬甚略。唯合菩萨。先示同而后反耳。

善男子以是因缘我于经中(至)但为菩萨而说是偈。

案。智秀曰。举譬答问。会前二偈之意也。

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至)本所受戒为具在不。

案。僧亮曰。上已说不犯。所以重问者。虽云现犯。亦须现悔。亦须净戒之人。所犯得除。此是佛法之大。不可不明。

佛言善男子汝今不应(至)即应忏悔悔已清净。

案。宝亮曰。戒无所失。设复有犯。终不成过。

善男子如故堤塘穿穴有孔(至)即能具足不失本戒。

案。宝亮曰。戒如堤塘。以定慧为水。若无四依人出世。令改恶从善者。则戒堤塘破坏。定慧之水尽也。

善男子于乘缓者乃名为缓(至)虽现破戒不名为缓。

案。宝亮曰。乘是护法之纲维。戒是乘家之别事。纲维既立。则万行斯举也。然乘本乘于戒耳。戒若苟无。何所乘耶。是故戒亦不可缓也。向云为物故现同有犯。其实不犯。现若如此。戒实小缓。故言得缓耳。

迦叶菩萨白佛言众僧之中(至)破戒持戒云何可识。

案。僧亮曰。第七段。说四人之益。依涅槃修行。外除八物。内虽犯戒。不失福田。得名大乘。不应供养而亦得也。不依涅槃修行。外为八物所污。内虽清净。不名福田。不成大乘。应供养而失也。僧宗曰。向明通法德。重劝人供养。但人有真伪。难可别知。故料简清浊。使净秽有分也。智秀曰。此下有三翻。第一迦叶举果有生熟。其相难知为咨。第二佛广释难知而复可知为答。第三迦叶领解也。此即第一也。

佛告善男子因大涅槃(至)非是肉眼所能分别。

案。僧亮曰。除八不净。则生人净想。是人福田也。名净田者。草壳未分。不生秽想也。僧宗曰。答中有三譬。前譬明众中善恶。一往难知。但见清净威仪。便应供养。凡夫未得天眼。正应以四事观察也。第二譬明真伪既乱。四事观察。乃始终方知。不能交验。应当捡问。寻其所说也。第三譬明苟不能分别。但生平等。则凡圣两获。若徒捡不得。则失圣人。空生纷纭。更成过各。此即第一譬也。

复次善男子如迦罗迦林(至)二果相似不可分别。

案。僧亮曰。第二譬也。林譬僧坊。迦罗迦譬内外俱粗。镇头迦譬内细外粗。而外相相似也。

其果熟时。

案。僧亮曰。应受供养时也。

有一女人悉皆拾取。

案。僧亮曰。修功德人。粗细等诸。

镇头迦果才有一分(至)持来诣市而炫卖之。

案。僧亮曰。市是贸易之所。喻施主之家。有彼此相资之义也。分僧供养。功由请者。喻如卖也。

凡愚小儿复不别故买迦罗迦果啖已命终。

案。僧亮曰。识浅情局。喻如小儿。供养粗人。心起恚慢。不生净福。譬若命终。

有智人辈闻是事已(至)诸人知已笑而舍去。

案。僧亮曰。虽知内细。以其众粗。亦不供养。失福之义也。不成大乘。应得而失。惜哉。

善男子大众之中八不净法(至)供养是人若欲供养。

案。僧亮曰。略合譬也。

应先问言大德(至)食迦罗迦果已而便命终。

明骏案。粗细之迹。难以眼识。应先捡访。自当可见。岂宜以粗废细。使玉石俱焚者耶。

复次善男子譬如城市有卖药人。

案。僧宗曰。第三譬。聚众交易相资之处曰市。譬之僧坊也。卖药人。教化主也。

有妙甘药出于雪山亦复多卖其余杂药味甘相似。

案。僧亮曰。甘药譬内外俱细者也。雪山譬涅槃经。谓依经修行者。则表裹皆细也。余杂药者。譬外细内粗也。味甘相似者。一往迹细。皆生人净心也。

时有诸人咸皆欲买(至)此是雪山甘好妙药。

明骏曰。彼卖药人。知药是杂。而欺此买物。意欲令人皆作真想也。教化之主。知此众中。外细乱真。而意欲令人得表裹皆细之福田。故悉赞叹也。

时买药者以肉眼故(至)我今已得雪山甘药。

案。僧亮曰。不知其内。但观其外。通生净想。得无量福也。

迦弃若声闻僧中有真实僧(至)有天眼者乃能分别。

案。僧亮曰。若不能分别。但等心供养也。

迦叶若优婆塞知是比丘(至)袈裟因缘恭敬礼拜。

案。僧亮曰。若必知内粗者。不应以外细而供养。

迦叶菩萨复白佛言世尊(至)譬如金刚珍宝异物。

案。智秀曰。领所解也。

如佛所说是诸比丘(至)应当证知非四种人。

案。僧亮曰。第八段会宗也。明人能知法。人即是法。不违昔说也。僧宗曰。二教似反。所以须会。昔说四依。谓依法不依人。乃至依智不依识。是则不使依人。有多过也。自有人是而法非。人非而法是。自有人法俱是。人法俱非者也。而浅识之徒。不能分别。或谓人非。遂失正法。或见人是。乃受耶教。则有失法之过也。是故观令依法也。虽复置人。以取法故。宜简择了不了也。了义者奉行。不了义者勿用也。虽知了义。应废辞华。以存义实。虽复遗文以入理。要宜虚怀以为胜。若不虚怀。则成识者。当依智人之矜抱。勿依凡夫之识著也。此是昔日四依也。若利根人者。不假闻四。但闻一二。已可知矣。若依人。则多过也。今日所以说依人者。昔佛在。世经教。未为人根多利。自能依法。以得于人。涅槃之后。经教穿凿。文理难寻。正当凭信弘通。以取真实也。昔言依法。必是正法。即是法所教人。今言依人。必是体法之人。即是依人所行法也。昔言法。今言人者。盖互举其一耳。下有三章。第一就经释会。第二就律释会。第三结四依名也。宝亮曰。人是总名。法是差品。故使依法。以取人也。及捉法以取人。故是依法耳。今日四人。与佛不异。故但使依人也。虽有四名。但为成初一依耳。何者。言依法不依人。而五阴是成人之法也。义是法下。所以若此语有义。与理相应者。此则可依。若但有语而无义。不可依也。如言阴有神我。但有语也。若言生灭无常。则有义也。了义经者。以三法印。为了义。异此非了义也。依智不依识者。智性取法分明。缘中忘相。所以可依。识本取著。不会法相。不可依也。故知后三为成前一也。

佛言善男子依法者(至)是故如来常住不变。

案。僧亮曰。证法即是人也。先就极处说也。常住不变者。以常为证也。僧宗曰。释往日所言。依法之旨也。昔令依法。意在常果。法不异人。即曰依人也。今所言人。体常法者。若依此人。即依常法。常果即法性也。

若复有言如来无常(至)是法性者不应依止。

案。僧亮曰。人不见法。人即非法。依此法者。即依人也。僧宗曰。简去耶人。执教乖理者。不可依也。

如上所说四人出世(至)如来密语及能说故。

案。僧亮曰。此人解佛所说。解即是法。故可依也。知如来常。若言无常。无是处者。解既同佛。亦即是佛也。

若有人能了知如来(至)何况不依是四种人。

案。僧亮曰。以下况上。证四依人也。

依法者即是法性(至)善男子是名定义。

案。僧亮曰。异则是倒。倒即是灭。不可依也。

依义不依语者(至)是名依义不依语也。

案。僧亮曰。法由义实。次法辩义也。觉了者慧也。所了此实。故以慧表义也。不羸劣者。义深照浅慧。名羸劣。不名觉了也。满足者。照极无遗。境智俱圆也。常住不变。智圆累尽。不复变也。即法常者。常即法也。即名僧常者。得常故。和合常尔也。僧宗曰。释果地功德。智慧圆备也。

何等语言所不应依(至)如是等语所不应依。

案。僧亮曰。具释如下文也。若为法则通。不为法则塞也。

依智不依识者(至)及其经书亦不应依。

案。僧亮曰。义由智显。故次义说智也。如实而知名智。智即如来。不如实知。即是识著。著是识业。不可依也。

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者(至)入法性者是名了义。

案。僧亮曰。由经生智故。次智辨经也。

声闻乘法则不应依(至)如是四依应当证知。

案。智秀曰。双释可依不可依义也。

复次依义者义名质直(至)不可系缚而亦可见。

案。僧亮曰。此下第二说会四依也。名义相当。名质直也。亦就佛地说耳。名曰光明者。相当名义互相显发也。不羸劣者。互彰则名义俱尽也。不劣名为智慧者慧是般若。上总三事。今别之也。常住者。法身也。而亦可见者。结尽则证也。

若有说言不可见者(至)是故依法不依于人。

案。僧亮曰。结此人不可依也。

若复有人以微妙语(至)是故依义不依于语。

案。僧亮曰。此二依作佛地明故合说。

依智者众僧是常无为不变(至)是故依智不依于识。

案。僧亮曰。依无漏智。说声闻僧。得无漏智相续常也。无漏断结。终不更起。谓无为不变也。得无作戒。终不作恶。谓不畜八种不净物也。不依识者。断结还起。不可依也。

若有说言识作识受(至)是故此识不可依止。

案。僧亮曰。引人说为证也。作是无碍道。受是解脱道也。无和合僧者。声闻相续常。是和合常也。无碍解脱。非是识者。无和合常也。和合名无所有者。有漏和合。本无今有。已有还无。无不可说。是故识不可依也。

依了义者了义者名为知足(至)不了义经不应依止。

案。僧亮曰。此说依法。以经为法。法有了义不了义也。住是中者。解经所说。住其中矣。

善男子若有人言如来怜愍(至)如是四法所应依止。

案。僧亮曰。为护法故。具此三缘。为继身命。行于法故。不贪聚为轻也。

若有戒律阿毗昙修多罗不违是四亦应依止。

案。智秀曰。不但四依人说故。可依三藏。与此相应。亦可依止也。

若有说言有时非时(至)如是三分亦不应依。

案。智秀曰。举非以显是也。非但人说不可。而依三藏。有此说者。亦不应依也。

我为肉眼诸众生等(至)是故我今说是四依。

案。智秀曰。结会今昔说四依者。皆为示导肉眼者也。

法者即是法性(至)了达一切大乘经典。

案。智秀曰。第三翻。总举今日之旨。结定真教。以释会本意也。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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