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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疏 (30卷)〖唐 法宝撰〗

俱舍论疏卷第五

沙门法宝撰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论。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已下第二一句明同分也。同是其界。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为同分。故正理云。此中身形.业用.乐欲展转相似。故名为同。分是因义。有别实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论既此释。徒烦异解 亦名众同分。同法非一名为众同。与彼为因名之为分。

论曰至名众同分。就长行中有二。一述有部宗。二引经部难 就述有部宗中。先总。复别。此名总也 有别实物。举其体也 名为同分。述其名也 本论说此名众同分。会异名也。

论。此复二种至各等有故。于中二。一有情同分。二法同分 就有情同分中复分为二。一无差别。二有差别。此文释无差别 谓一切有情平等皆有。唯简无情。名无差别。

论。有差别者至各等有故。此释差别。故正理论云。一趣等生诸有情类。所有身形.诸根.业用。及饮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转相乐欲因名众同分。如鲜净色业.心.大种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业。现见。身形是更相似业所引果。诸根业用.及饮食等有差别故。若谓满业有差别故此差别者。理不应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业所起。以众同分有差别故业用等别。若身形等唯业果者。随其乐欲。业用等事若舍.若行应不得有。此中身形.业用.乐欲展转相似。故名为同。分是因义。有别实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分。世尊唯依诸有情说。非草.木等。故契经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就界.趣.生.处.身等别有无量种有情同分。复有法同分。谓随蕴.处.界 准上论文差别之因非唯业力兼同分也。品类差别种种不同。一一之类皆有同分。与无差别觉为境界。蕴.处.界同其义亦尔。即有情类蕴.界.处同。相状相似亦有同分。

论。复有法同分谓随蕴处界。此释法同分也。此法同分与蕴.界.处无差别觉以为其因。亦与彼法为无差别因也。

论。若无实物至如理应知。举同分果证有同因。

论。颇有死生至谓除前相。此明得.舍。如文可解。

论。若别有实物至别有人性故。自此已下经部难也 于中有六。一别立异生性难。二无量难。三无用难。四无情同分难。五同分无同分难。六同外道难。此初难也 既有异生同分何用别立异生性耶 正理释云。岂不异生性即异生同分。此不应然。所作异故由彼身形.业用.乐欲互相似因名为同分。若与圣道成就相违。是异生因名异生性。入离生时于众同分亦舍亦得。于异生性舍而不得。

论。又非世间至无别用故。第二难也。

论。世虽不了至亦何所用。第三难也。正理释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用能生无别事类。由见彼果知有彼故。如见现在业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业又观行者现证知故。

论。又何因不许至互相似故。第四难也。正理释云。何不许有无情同分。不应如是责。有大过失故。汝亦许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许庵罗等趣。绿豆等生。又佛世尊曾不说故。但应思择。何故世尊唯于有情说有同分非于草等。复云何知。如是同分别有实物。且我于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无有展转业用.乐欲互相似故。于彼不说别有同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于有情说有同分。又因先业.及现勤勇此法得生。于彼草等二事皆无。故无同分。即由此事证有实物。又木.素.漆.雕.画等像。及彼真形。虽有色形展转相似。而言一实。由此非唯见彼相似即言是实。要于相似差别物类方起实言。故知实有此差别法。此实言说由此法生 木等无同分不得言实。人等有同分。故言实也。

论。又诸同分至觉施设耶。第五难也。正理释云。如何于彼更无同分。而起无别觉.施设耶。由诸同分是同类事等因性故。即为同类展转相似觉施设因。如眼.耳等由大种造方成色性。大种虽无余大种造而色性成。

论。又应显成至由此发生。第六难也。无差别同分如总同句义。差别同分如同异句义 或唯如同异句义。

论。毗婆沙师至于多转故。论主引婆沙答。正理释云。此应显同胜论所执总同句义.同异句义。若胜论执此二句义其体非一。刹那无常无所依止展转差别。设令同彼亦无多过。非胜论者执眼等根能行色等。即令释子舍如是见别作余解。故彼所难是朋党言。求正理人不应收采 述曰。若如胜论。一法遍于多法。其体是常依和合谛。是为有过。若彼外道计二句义其体非一。刹那无常无所依止展转差别。设令同彼亦无多过。论。又纵于彼至乃至广说。有部第二引经证也。

论。虽有是说至名为同分。此经部通经也。如经部释此经文。是假非实。

论。若尔所说同分是何。有部征也。

论。即如是类至违我宗故。经部答也。余文可解。

论。已辨同分无想者何。自下第三明无想异熟。

论曰至是异熟果。此释无想处用等也 若生无想有情天中。明依处也 有法能令心.心所灭。寄用显体 名为无想。立其名也 是实有物。明假.实也 能遮未来心.心所法令暂不起。明灭世时 如堰江河。举喻显也 此法一向是异熟果。明五类也。

论。谁之异熟谓无想定。辨其因也。婆沙一百十八有多师释。初师释云。无想定感无想.及色异熟。命根.众同分是彼有心静虑异熟。所余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无想定感无想.及色异熟。命根。是彼有心静虑异熟。所余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无想定感无想异熟。所余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若有心时亦感无心诸蕴异熟。若无心时亦感有心诸蕴异熟。评曰应作是说。无想异熟唯无想定感。一切命根.及众同分等眼等色根。皆是业感。余蕴俱感 正理论云。此法一向是无想定所感异熟。由彼无想有情天中无想.及色。唯是无想定所感异熟故。此定无力引众同分.及与命根。以众同分.及与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静虑所感果故。彼处余蕴是共异熟 准正理文同初师义。非评家义 此论云。谁之异熟。谓无想定 准此论文。唯与第四说别。前三师说.及评家义。皆说无想是无想定果。唯第四说通有心果。

论。无想有情至名无想天。此释无想有情天处。

论。彼为恒无想为亦有想耶。已下明无想天亦有想也。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生死位中至还起于想。答也。谓初生彼天多时有想。将欲命终位亦多时有想。于其中间长时无想。以此义故名为无想。非是彼天全无想也。婆沙一百五十四评家云。如是说者。此事不定。或前多后少。或前少后多。随彼意乐有差别故 又婆沙评家云。出无想心通生得善.有覆无记无覆无记。通五部所断。几随眠随增者。色界有漏缘。谓第四定有漏缘随眠。问何故无漏缘随眠。于彼无想不随增耶。答彼计无想为涅槃。无想定为真道。乃至。生彼及从彼没。唯如是执还复随转。于真灭道不谤为无。故无漏缘尔时不起。问彼无想位三食亦灭。云何说有食。答食有二种。一先时能引。二现在任持。彼位虽无现任持食。而有先时能引食。故名为有食 问入无想心为通几性。几部所断 有人释云。虽未见文准彼出心入心亦尔 今详入心多分唯是异熟生心。以顺灭故。趣异熟故。前心虽非等无间缘。然正理论云。彼以宿业等无间缘为任持食。谓由宿业引众同分.及命根等。由续生心.及无间入无想果心。牵引资助故。彼亦有过去触等为任持食。无心位中唯有过去触等为食。现在都无。有心位中二种俱有。已上论文同婆沙意。

论从彼没已至力尽便堕。此明后报处也。彼诸外道初修定时。必有色界善心。厌生死苦求解脱处。求师及教不逢正教。遂遇邪师先闻邪教说无想处以为涅槃。起上缘见取执为出离。又起戒取非因计因。执无想定能得涅槃。即于欲界造后报业。随其胜劣生五趣异。为求无想起下诸定以为加行。自余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又非定业由无想定力生无想天。从无想出更不入定。无想定因势力既尽便堕欲界。不生上界无定力故。

论。若诸有情至生天之业。第二释也。此明生处法尔相系。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说若造无想顺次生受业者。法尔亦造欲界顺后受业 又云。问定生何处。答有说生地狱。有说生恶趣。如是说者。定生欲界处所不定。或生恶趣或天.或人。

论。已辨无想至其想云何。已下释二定也。先释无想定也。

论曰至名无想定。类无想异熟释无想定也。别有二十一.或二十二。非色非心不相应行。能令二十二心.心所灭名无想定。

论。无想者定至名无想定。此释名也。前是属主。后是持业。无想假者有此定故名无想定。属主释也。即定无想名无想定。持业释也。

论。说如是声至与无想同。释颂如是声也。颂言如是者。唯显无想定灭心.心所与无想同。不同无想性类体数问何故名定。正理论云。由正成辨.或极成辨故名为定。有余师说如理等行故名为定。令心.大种平等行故 述曰。此中定言应名等至。随言便故名之为定。言等者有三义。一正义。二极义。二如理平等行义。前释取前二义。余师取后义也。即释等至名也。成辨义是至义也。定三名中等至。唯定非散通无心。散心无正成辨.及极成辨故。

论。此在何地至静虑非余。第二明依地也。

论。修无想定至修无想定。第三明作意也。

论。前说无想至一向是善。第四明性摄也。

论。此是善故至五蕴异熟。第五明果通局。

论。既是善性至正性离生。第六明顺受也 今详。此定既许有退今身还得 复云。唯是决定生受非后.不定 准此故知。若先入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即不合退更入无想。劫数定故。或可得招余蕴异熟。或此重入无想定等。感彼报时或入报出果。或入果出报。

论。又许此定至必不修行。第七明修人异也。先起见取执无想处以为涅槃。后起戒取执无想定以为真道方能入故。圣已断二取所以不入。

论。若诸圣者至无想定不。第八明成就也。文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

论。余亦不得。此略答也。非唯圣者不成未来。余凡夫人亦不得也。

论。所以者何。征不得所以也。

论。彼虽曾习至方便修得。此广答也。

论。故初得时至无未来修。便释成就世通局也。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入出无想定心俱是.第四静虑有漏善心。广如彼述。

论。次灭尽定其相云何。第四明灭尽定也。

论曰至灭定亦然。如无想定例释灭定。

论。此亦然声为例何义。问也。

论。例无想定至名灭尽定。答也 此亦然者。但例灭心.心所非同例余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问此灭尽定几物为体。有说此定一物为体。若灭现前即名无心故。问云何一灭刹那现前即名无心。答如一受刹那现前即名有受。一想刹那现前即名有想。一识刹那现前即名有识。如是一灭刹那现前即名无心。斯有何过。有说此定十一物为体。以十大地法及心灭故。有说此定二十一物为体。以十大地。善大地法。及心灭故。如是说者。随灭尔所心.心所法。即有尔所物现前为此定体 此与第三师别者。评家兼取欣.厌。第三唯二十一。故不同也。准义无想有二十二谓加欣。灭定有二十二谓加厌也。二定既唯灭心.心所为数。故知无想亦唯灭心.心所。四相准同 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问入灭定时灭何等心.心所法。为过去。为未来。为现在。若过去者。过去已灭复何所灭。若未来者。未来未生云何所灭。若现在者。现在不住复云何灭。设非定力亦自灭故。答应作是说。灭于未来。问未来未至云何可灭。答住于现在遮于未来心.心所法。令不相续故说为灭。如断城路闭门竖幢。不令人入出故名除寇。此亦如是。有说通灭未来.现在。问现必不住复云何灭。设非定力亦自灭故。答先现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缘法续起而灭。今现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缘法续起而灭。此由谁力所谓定力 上二说中应取前释。顺余文故 有人云。以是有说不是正者。即违多例。又一百五十三云。评曰应说。此入定心缘未来定。而不可说缘何刹那不缘何刹那。以未来定有多刹那。未有先后杂乱住故。又云。评曰应说。此出定心缘过去定。而不可说缘何刹那不缘何刹那。以过去定有多刹那相杂住故 准上论文既相杂住。不可别说。即是总缘过.未定也。然味定即缘次前净定。以味定是贪相应心缘别相惑。所以别缘次前定心而起。出二定心是善心故。总缘前定不别取也。

论。如是二定至作意为先。第一作意差别也。

论。前无想定至非非想处。第二依地差别。婆沙一百五十二。问何故下无无想定。一说云。下诸地有欢戚受。行相粗动难可除灭。第四静虑唯有处中受。行相微细易可断灭故。问何故无色无此定耶。答唯有异生计习此定。以为能证无想涅槃。无色界中无有无想异熟可计。故无想定于彼亦无 正理论云。前无想定在色界边地。今灭尽定在无色边地 以在非想非非想处。所受生身是最上业所牵引故。说名有顶。或有边际故名有顶。如树边际说名树顶。唯此地中有灭尽定 何缘下地无此定耶 厌背一切心。及边际心断方能得此胜解脱故谓由二缘立此解脱。一者厌背一切心故。二者边际心暂断故。若于下地有此定者便非厌背一切种心。以未能厌上地心故。亦不名为边际心断。以上地心犹未断故。应名厌背少分诸心。亦复应名中际心断。

论。此同前定至善等起故。第三明性同也。

论。前无想定至四蕴异熟。第四明招果别。文中有二。前明受别。后依地别。

论。前无想定至胜解入故。第五明修者别。有其三因非异生得。一怖断灭故。二唯圣道力所能引故。三现法涅槃胜解入故。远加行作涅槃想。近加行作止息想。

论。此亦如前至方证得故。第六初得同也。

论。又初得时至亦成过去。第七明成世同也。

论。世尊亦以至皆离染得。第八明世尊唯离染得。

论。世尊曾未至俱分解脱。已下第九对他部辨同.异也。文中有二。一问。二答。此即问也。

论。于起灭定至成俱解脱。答也。婆沙一百五十三云。何故世尊尽智起已名俱解脱。答已得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脱。非得定体。则由此理名离染得。后时不由加行起故。

论。西方师说至后得菩提。述异部也。此师意说。菩萨学位已起灭定。后得菩提。

论。云何此中不许彼说。此责有部不许所以。

论。若许彼说至后生尽智。西方师证自义顺论说也。西方师是健驮罗国师。邬波鞠多此云近藏。佛涅槃后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门师。

论。迦湿弥罗国至后方生尽智。此述婆沙宗也。

论。所以者何。西方师征。

论。传说菩萨至成三十四。释。以三十四心成菩提不入灭尽定也。

论。一切菩萨至起灭尽定。释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

论。外国诸师至斯有何过。外国反问也。

论。若尔至不越期心。出越期心过也。

论。理实菩萨至无漏圣道。西方师释。不越期心。与婆沙异。

论。若尔期心如何不越。毗婆沙师破西方释。如何得是不越期心。

论。谓我未得至诸事究竟。西方重释。不越期心。正理论云。岂不由斯已成违越欲起无漏圣道期心。如何菩萨为尽诸漏修未曾得见.修二道。欲拔有顶见断惑根。及除有顶修惑怨敌。立誓要期结加趺坐。事未究竟而于其中。舍所要期无漏治道。贵重无始能为诳惑世间定类。为获共有易得灭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三十四念得菩提故。

论。前说为善我所宗故。结归本宗。

论。虽已说二定至灭定初人中。次下有半颂第五重明二定同.异。

论曰至而得现起。第一明二定起处同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三云。问何故生欲.色界能起灭定非无色界。答命根依二法转。一色。二心。此定无心断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时。其心虽断而命依色转。生无色界色虽断而命依心转。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无命根无依故亦应断。是应名死。非谓入定。是故生彼界不起。

论。若有不许至是名同相。引证明起处同也 言。若有不许至非五行。若不许色界起二定者即违本论 或有是色有者。谓色界有也 此有非五行者。五行谓五蕴。迦叶佛时以行名同蕴。婆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诸蕴以行声说。过去如来应正等觉说蕴名行。今释迦如来说行为蕴。此阿毗达磨中说五行者。欲显今佛所说五蕴则是先佛所说五行。已上论文 非五行者。谓有色界身不具五蕴也 言。谓色缠有情至此有非五行。引本论释也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类心者。是起异界心及无漏心。此心非色界故 若入无想定若入灭尽定者。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 或生无想天已得入无想者。生无想天中已入无想异熟 是谓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者。结成非五行也。此上所说唯有色.行二蕴无余蕴也 言。由此证知至是名同相。结证同相。

论。言异相者至后复修起。第二明异相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问何故生色界中能初起静虑。无色而非灭定。答静虑由三缘故初起。一因力。二业力。三法尔力。无色由二缘故初起。一因力。二业力。灭定由一缘故初起。谓由说力。唯欲界有佛说故能起现前。不由因力以余生中未曾起灭定故。不由业力以此定非业性故。不由法尔力以无色中无世界坏故 正理论云。谓灭尽定初起唯在人中。有说者.释者。及有强盛加行力故。

论。此灭尽定至斯有是处。明灭定有退也。若不退即不得于色界起 邬驮夷。是阿难共住弟子。

论。应如是知至亦有是处。正引经证退也。

论。应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结证所以也。若不退起色界烦恼。即不得生意成天中。已离无所有惑得此定故。既经说生彼故知有退。

论。有余部执至此义亦成。述异释。无退义得成也。离第三定染得第四定。即第四定处亦名意成天。灭定不退亦得生彼。

论。第四静虑至契经说故。破异说也。

论。此若必然至超越定义。异执难也。

论。此定次第至随乐超入。释外难也 言次第者。据初修说。

论。如是二定至有顶地故。自此已下述多别也。此第一依地异也。

论。加行有异至作意为先故。第二异也。

论。相续有异至相续起故。第三异也。

论。异熟有异至异熟果故。第四异也。

论。顺受有异至生二受故。第五异也。

论。初起有异至最初起故。第六异也。

论。二定总以至灭受想耶。问定名也。

论。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举喻释也 正理论云。何缘唯说灭受想定。厌逆彼二生此定故。谓想与受能为见.爱杂染所依。故先厌逆如是二法多诸过患。如立蕴中已广分别。故偏厌逆入灭尽定。

论。今二定中至心复得生。问心重生因也。

论。毗婆沙师至等无间缘。引婆沙释。由过去世等无间缘力能生也。正理广明在灭定位总无有心。故彼论云。无心有情理必应有。有命等故。异于命终有情色.心非决定有。心若定有色亦应然。色有时无心亦应尔。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依色.心随一。引契经说识不离身。于定无心亦无违害。以即于此所依身中识必还生故言不离。谓一相续众同分中。识相续流非毕竟断。譬如鬼病暂不发时。由未永除仍名不离 乃至 然定后心复得生者。定前心作等无间缘所引发故。又加行中要期势力所引发故。

论。有余师言至非由心起。述经部宗。彼宗色.心互为因起。

论。故彼先代至心有根身。引经部宗古师证也。

论。尊者世友至故无有失。叙异计通难也。

论。尊者妙音至亦应不灭。述妙音师破也。

论。若谓如经至故有差别。反遮通难。

论。由此道理至诸心皆灭。结归婆沙宗也。

论。若都无心如何名定。外难。定是心所。若都无心如何名定。

论。此令大种至故名为定。述有部两释也。定即等至异名。散无此能。故等至名唯目于定。二定无心亦有此能。故此二定亦名等至。

论。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述有部宗实有。若假即无有体。如何能遮碍心令不生也。

论。有说此证至无别实体。释经部假体也。

论。此唯不转至是有为摄。释。虽无体而名有为。

论或即所依至假立为定。第二释也。即无心位所依色身假名为定。

论。应知无想至余说如前。类灭尽定释无想定。

论。此非善说违我宗故。可解。正理论云。又执灭定体唯是假。未知何法为假所依。非离假依可有假法 述曰。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无亦无瓶等 又唯不转。其体是无如何可言是有为摄。此前后位.及现皆无有性。恒时不可得故。而言是有。是有为摄。但有虚言都无有义。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谓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为定。是则此定应无记摄。非无记法可说为善 述曰。若身为所依即是无记。已下自立宗也 是故唯应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碍余心。由此故知。离前心外定有别法能遮碍心。由此法故于无心位。虽有心因而心不起。即此别法名灭尽定。体是有为。实而非假。修观行者。由定前心要期愿力所引发故。令灭尽定势力渐微。至都尽位无遮碍用。意.法为缘还生意识。由此准释前无想定.及与无想 述曰。亦同实有。

论。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颂述命根也。

论曰至谓三界寿。此引对法会二名也。

论。此复未了何法名寿。问体性也。

论。谓有别法至说名为寿。答寿体也。

论。故世尊说至如木无思觉。引经证也。

论。故有别法至说名为寿。结体用也。

论。若尔此寿何法能持。问也。

论。即暖及识还能持寿。答也。

论。若尔至应常无谢。难也。既言三法更互相持。必无先灭。应常不谢。

论。既尔此寿至相续转故。有部被难转计。

论。若尔至而须寿耶。经部难也。经部宗六处住时势分名寿。大乘本识上假立。有部别有实物。故经部言。何缘不许唯业能持暖.识而须寿耶。

论。理不应然至恒异熟故。有部出过。若一切识唯是异熟可说唯业能持。有情或起善.染之心。及异地无漏诸识互起。如何得说唯业持识。

论。既尔至何须此寿。经部转计。

论。如是识在至彼无暖故。有部出过。彼既无暖。谁持于识。

论。应言彼识业为能持。经部又转计也。

论。岂得随情至唯业持识。有部责经部数转计也 论。又前已说。有部述前破也。

论。前说者何。经部问也。

论。谓前说言至皆是异熟。有部述前说也。

论。是故定应至说名为寿。有部结自宗也。

论。今亦不言至非别实物。经部叙自宗也。

论。若尔至说名为寿。有部问寿体也。

论。谓三界业至说名为寿。经部答。

论。如谷种等至住时势分。举喻显也 正理论云。于此但应征经主意。若处无业所引异熟内五色处。于彼或时无业所引第六意处。谓于长时起染污识。或善有漏.及无漏识相续位中。无业所引异熟势分。说何为寿。若于是处有业异熟。从生刹那至命终位恒无间转。可说是处有业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说为命根。此既无业所引异熟住时势分恒无间转。云何可说此有命根。其理既然。为说何法名业所引住时势分。既无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复属于谁。既无如是相续决定。由何义说随应住时尔所时住说为寿体。是故经主于此义中专构多言都无所表。又所引喻于证无能。如种所引相续无断乃至熟时恒随转故。放箭所引相续无断。乃至住时恒随转故。此二可有乃至熟时.住时势分。非业异熟于一切时相续无断可言业谢犹有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随应住时。尔所时住。故所引喻于证无能 准上论文。正理破经部义。论主既下不存经部之义。不劳更释。故下文云。别有实物是说为善 有人虽作俱舍师释。未为当理。

论。有谓有行至恒行不息。论主因其义便兼破胜论。此叙计也。彼计德句义有二十四种。行是第二十一。故言是德差别。彼计诸法从此至彼。速疾回转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堕落时。其行。犹如鸟衔其果。持其箭也。

论。彼体一故至无堕落时。论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德持箭。初发.将堕其体是一。后无别障往趣余方先急.后缓至时分位不同应不得有。又应毕竟无堕落时。初发.将堕其行一故。

论。若谓由风至无差别故。破转计也。若风能障初即应堕。若初不能障后亦应然。即应毕竟无堕落时。障风一故。

论。有别实物至是说为善。论主结归有部宗也。

论。为寿尽故死为更有余因。自此已下述傍论也。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施设论说至舍寿行故。引论四句答也 第一句者感寿异熟业力尽故者。此通二义。一任业自力尽故不能招果。二由边际定等损其业力不能招果。舍寿行复有二义。一亦得同其外缘损寿。二亦得同其寿尽故死。与外缘损义不全同。外缘损寿非令业力不招异熟。但缘强于业寿随缘损。舍寿行义转其业力令招富果。与寿业尽亦不全同。寿业力尽非是他缘。舍寿行力是别缘令尽。各有片同。正理将同业尽。此论谓同横缘。两师各据一途。互无全是亦不全非。正理先弹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寿尽故死。第二句即福尽故死。第三句是俱尽故死。第四句是俱不尽死。但由抂横缘死 又亦应言舍寿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此中。故正理云。不应复言舍寿行故。义已摄在初句中故者 以其片同初句义故。广如前释。

论。寿尽位中至俱尽故死。释伏难也。能感二种业俱尽时此死。由感寿业尽死。岂由福尽令命死耶 解云福尽于死虽无功力。以死之时二俱时尽。由斯但言俱尽故死。此俱尽言不欲说由福尽力也。

论。发智论说至一起便住。又引发智释傍论也。

论。彼言何义至一起便住。论主释发智论。或是发智自释。正理论云若所依身可损害故寿随损害。是名第一随相续转。若所依身不可损害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婆沙论云。有说色身名为相续。若身平和寿则无夭。若身损坏寿则中夭。

论。迦湿弥罗至有非时死。引婆沙释。随相续转是有障非时死也。不随相续转。一起便住是无障非是非时死也。

论。故契经说至轮王胎时。已下引四得自体证前义也。前三句证随相续转。第四句证一起便住。戏忘念天由喜增忘念便死。意愤恚天由怒增故死。婆沙一百九十九问此二天云。如是诸天住在何处。有说住妙高层级。有说彼是三十三天 今详。此天虽二说不同。皆可得与修罗相害。准此即合二害俱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 又应说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摄。婆沙论一百五十一于此句中云。复有一类或龙.妙翅.或鬼.及人或复所余可为自害非他害者 唯可他害及俱害者。如文可解 俱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胜业感故 那落迦。上品恶业感故 北俱卢洲。寿分定故 见道.慈定.灭定.及无想定。定力胜故 王仙。谓轮王或舍国习仙。或初受位时先习仙道名为王仙。此亦由胜业力俱非害也 佛使。谓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时缚迦此云活命。旧云耆婆。或云耆域讹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穑迦。此云有明。旧云树提伽讹也。此涅槃经说。外道记女。佛记为男。母死火焚。佛令活命抱取有明。俱火不烧。活命佛使。有明佛记。俱不死也 达弭。此云有法。罗。此云取。于有法神边乞取从所乞神为名故名有法取 嗢怛罗。此云上胜。亦是长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罗名摄受。父母怜子与子立名殑耆摄受。女声呼名耆。男声呼为伽。旧云恒河讹也 长者子耶舍。耶舍此云名称。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然无损 鸠摩罗时婆。鸠摩罗此云童子。时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 最后身菩萨。谓是王宫所生身也。此等皆是俱非害也 问若尔何故与上不随相续转不同 答广略异耳。如婆沙四句与此不同。如上所引论师意尔。

论。若尔至受生有情。外人难也。若谓上所说是俱非害。何故契经唯说非想处受生有情。

论。传说至俱非可害。论主答也。无自地圣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俱非害。余地为他近分地道.及自地圣道害故。不名非自他害。

论。岂不有顶至应名他害外。人重难。既为下地圣道所害如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释故言传说。此难无救。

论。如是应说至举后显初。论主更引正解也。理实色.无色界一切有情俱非二害。经说非想非非想。举后显初引例也。

论。云何有处至第一乐生天。第一乐生天有三。梵众是初举其梵众兼显上二。

论。云何有处至第二乐生天。第二乐生天有三天。极光净天是最上天。举极光净以显下二。

论。彼经如声至不可例彼。外人难也。前文云谓在非想非非想。不言如非非想也。后文言如梵众天。如声是显譬喻义也。如梵众天余天亦尔。可言举初显后。彼无如声。何得言举后显初。

论。若显喻义至亦有如声。论主破前难也。若谓要有譬喻方得有如声者。如人一分天是第一识住。此之如声欲喻何法。故知无喻亦有如声。如梵众言亦非譬喻。但是举其梵众兼显上天。

论。已辨命根诸相者何。已下有一颂半第六明四有为相。于中有三。初半颂明相体。次半颂明小相。后半颂明四相待因缘。

论曰至是无为法。总释四相名也 正理论云。如是四种是有为相。显彼性故得彼相名 述曰此四种相显诸有为性是无常。从其所显名有为相。无此相者表是无为。婆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论。有执诸有为相皆是无为。如分别论者。或复有执三相是有为。灭相是无为。如法密部。或复有执相与所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续沙门。彼作是说色法生.老.住.无常。体还是色。乃至识亦尔。显有为唯是有为唯不相应行蕴所摄。或复有执色等五蕴出胎时名生。相续时名住。衰变时名异。命终时名灭。如经部师。为遮彼计显彼唯是众同分相非有为相。有为相者诸有为法一一刹那皆具四相 婆沙三十九云。谓或有执三有为相非一刹那。如譬喻者。彼作是说若一刹那有三相者。则应一法一时亦生。亦老。亦灭。然无此理。互相违故。应说诸法初起名生。后尽名灭。中熟名老。为遮彼执显一刹那具有三相。问若如是者则应一法一时亦生。亦老。亦灭。答作用时异故不相违。谓法生时生有作用。灭时老时方有作用。体虽同时用有先后。一法生.灭作用究竟名一刹那。故无有失。或生.灭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体。故说三相同一刹那。由此因缘故作斯论 准上两释。相用皆是异时。前释三相同一刹那。后释生.灭异刹那也。然异.灭相用。同.异时文不决定。问四相为是共相。为是自相。一说自相。一说共相。评曰应作是说。此是共相。然共相有二种。一者自体共相。谓一一有为法自体各有生等四义。二者和合共相谓一一有为法各与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和合共相。复作是释。刹那住相微细难知难可施设。故说不住。谓刹那量是佛所知。非诸声闻.独觉等境。如乘神通屈申臂顷从此处没至色究竟。于其中间非不相续可有从此往至彼义。亦非一法移转至彼。又无从此越至彼义。是故决定刹那刹那生灭相续从此至彼。于其中间诸刹那量最极微细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诸行有住。一说无住。评曰既不能通应信有住。由有住相力。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缘。由异.灭力一刹那后无复作用。若无住相诸行应无因果相续。心.心所法应无所缘。故必有住。

论。此中于法至能坏名灭。释别名也。正理论云。此中生者谓有别法是行生位无障胜因。由能引摄令其生故。能引摄者。谓彼生时此法能为彼胜缘性。虽诸行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诸行生位无障胜因而立。住谓别法是已生未坏。诸行引自果无障胜因。异谓前法是行相续后异前因。灭谓别法是俱生行灭坏胜因。

论。性是体义。此释颂中第十字也。

论。岂不经说至之有为相。问也。经说有三。因何说四。答中有二。一不说住相。二住.异合说。

论。于此经中至所谓住相。此初答也。应合说四。不说住故但说有三。

论。然经说住异至异名住异。通伏难也。难云若经不说住相何故彼经云住异相。通云经说住异即是此中异别名也。引例可知。

论。若法令行至有为相中。释经不说住相所以。于中有二。一为住相不令有情怖故不说。二以住相滥无为故不说。此即初也。如文可知。

论。又无为法至故经不说。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论。有谓此经至名住异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经不说也。即是叙异说也。

论。何用如是总合说为。问合说所以也。

论。住是有情至与吉祥俱。答合说所以也。如文可知。

论。是故定有四有为相。结也。

论。此生等相。已下半颂第二明随相也。此四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随相随本相故。或名小相对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故。

论曰至四种本相。此释颂中此字。即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释云。此中有言兼显定义。意显此有唯四非余。此谓前说四种本相 述曰。释此同此论。释有此论无。

论。生生等者至灭灭。此释本相所有随相。正理论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灭之灭灭。

论。诸行有为至由四随相。此释诸行有为。有其二义。一法体生灭由四本相。二得有为名由四本相。本相有为亦准此释 正理论云。世尊何处说随相耶。岂不此经亦说随相。谓生等相亦是有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性故。契经既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尽及住异亦可了知。如何此中不摄随相。又于诸相皆有亦言。故此经中亦说随相。言有为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本相生。亦表生生义。尽及住异亦可知言。类起亦言应如理释。若不尔者何用亦言。故契经中于无为法说尚无有起等可知。此说意言诸无为法尚无生等本相可知。况生生等随相可得。若不尔者应但说无起等可知。不应言尚。又薄伽梵于契经中说诸有为相复有相。故契经说色有起尽此复应知亦有起尽。乃至广说。又契经说老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复有相。

论。岂不本相至展转无穷。此释有无穷.过。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无斯过失至功能别故。答也。

论。何谓功能至或谓士用。释功能也。作用是业用名。士用就喻以显。正理论云。为亲缘用名曰功能。

论。四种本相至一法有用。此释功能别也。

论。其义云何。问也。

论。谓法生时至唯生本生。此广答也。

论。谓如雌鸡至其力亦尔。此显喻也。正理论云。生性既无异。功能何有别。如受领纳性虽无异。而有差别损.益功能。又本相.随相境有多少。如五识.意识境有少多。

论。本相中住至随应亦尔。此后三相准前释也。

论。是故生等至无无穷失。此总结也。

论。经部师说至如所分别。经部师宗四相无体。与大乘同。故作此商略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征也。

论。无定量故至证体实有。经部出所以也。既无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论云。又此诸相岂如瓶等有定现.比.或至教量证体假有。既遮实有。故彼定应许生等相体是假有。第三计有理必无故。

论。若尔何故至亦可了知。有部救也。既经言有三有为之有为相。即是属主之名。前是本法。后是其相。故知法外别有四相。

论。天爱至义是所依。经部答也。

论。何谓此经所说实义。有部问也。

论。谓愚夫类至之有为相。自下经部释也 于中有五。一明经说意。二明经不说刹那四相。三释经重说有为相言。四叙经部所立。五引教证。此文初也。

论。非显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经所说非刹那也。凡言相者表其体性令人了知。经言亦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刹那中生等四相既不可知。定是非经所说。

论。然经重说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经重说有为意也。经言有为之有为相。前言示三相体。后言表前三相是有为也。非是如有白鹭鸟处知其水有。亦非欲表有为善.恶。如童女有发细且长两臂过膝等是其善相。发粗臂烦等是恶相。

论。诸行相续至名为住异。此即第四述经部宗。此说一期三相是假非实。非一刹那是实非假。

论。世尊依此至衰异坏灭。已下第五引教证也 于中有五。一引佛为难陀说经。二引三颂。三引本论。四会本论。五即别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实。此即初也。佛弟难陀性重欲染。欲染之本为贪其受。佛令难陀观受生.住.异.灭。难陀得道。佛于众中说难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异坏.灭 准此经文。一类乐受初起名生。终尽名灭。非一刹那观受之法通自.他身。亦不得言现在之心不得观现在受。

论。故说颂言至相续说住。第二引三颂证经部义也。前二颂证一期四相非一刹那。后一颂破有住想也。

论。由斯对法至名刹那法性。此即第三引本论证。

论。虽发智论至非一刹那。此第四会本论文也 言。一心者。非一刹那名一心也。依众同分一相续心说一心也。

论。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成。第五别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实。于中有二。一标宗。二问答。此即初也。

论。云何得成。问也。

论。谓一一念至非无差别。答也。谓一一念本无今有生。准此生在现世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现故 有已还无名灭。准此亦同大乘。法无名灭。至灭相时法已过去 后后刹那嗣前前起名之为住。此与大乘不同。成唯识云。住表此法暂有用 嗣前前起者。以相续不断义名为住也 即彼前后有差别故名为住异。于前后念相似生时。前后相望非无差别。此亦与大乘不同。成唯识云。异表此法非凝然故。

论。彼差别相云何应知。有部问也。如金刚等前后异相云何得知。

论。谓金刚等至而见相似。经部答也。如金刚等极坚之物。前后相同而有掷.未掷异。及强力掷去速堕迟。弱力掷去迟堕速。时不同也。虽有不同金刚本相前后相似。大种虽复前后相似。转变差别其义亦成。亦余诸行例亦如是。相虽相似转变义成。

论。若尔至应不遍有为。有部难也。最后声.光。及涅槃时最后六处。既无后可异。应无住.异。有部师难住.异相也。既无住.异。即汝所立住.异二相不遍有为。

论。此不说住为有为相。经部答也。我第三言住异相者。不欲说住为有为相。但欲说异为有为相。

论。其义云何。有部征也。

论。谓住之异至无不遍失。经部答也。谓住之异故。若有住必有异也。谓最后声.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即名住最后声.光异其前念名为住异。即住名异故名住异也。非是待后刹那前方名异。亦非待后刹那前方名住。理必应然。只可后异前故名之为异。不可前异于后名之为异。若异于前异由于自。若异于后异乃由他。

论。然此经中至生等别物。经部述经意也。即有为法本无今有名生。有已还无名灭。相续名住。即此前念后念不同名异。已显有为之无常相。何用离其所相别有生等。

论。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有部难也。若说色等本无今有等是有为相。即是所相立为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

论。如何大士相至理亦应然。经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异大士等。故知有为之相不异有为。

论。虽了有为至有生等实物。经部述经生等四相。虽不离有为然不即彼。虽了有为色等自性。而不能了先无今有生。今有后大灭。相续之住相。差别之住异。仍未知彼体是有为。故非色等即有为相。然非离彼色等生有生等实物。

论。若离有为至复何非理。有部却问。我立生等别有体性异其所相。有何非理。

论。一法一时至许俱有故。经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时具有生等四相。即法生时应即灭等。同有体故。

论。此难不然至而不相违。有部通也。虽体俱有用有前后。谓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现在。现在已生。岂须生相。由此生时非即是住.衰异.坏灭。

论。且应思择至有用无用。经部难也。未来法体未得为有。即生等相体亦非有。如何得说生相有用三相无用。

论。设许至现在相。经部纵有未来难也。生相有用时不得是未来。生相已用时不得名现在。有部之宗约其作用辨三世故。正理论云。谓有为法若能为因引摄自果名为作用。若能为缘摄助异类是谓功能如前已辨。一切现在皆能为因引摄自果。非诸现在皆能为缘摄明异类。谓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损害者。便于眼识不能为缘摄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损。定能为因引当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别。然于同类相续果生有定不定。摄引势力名为作用亦名功能。若于异类相续果生。但能为缘摄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述曰。准婆沙问四大生等五因。为是因为是缘。一说是因。一说是缘 准此论意因是因缘。缘是增上。其因缘定有取果。取果作用定在现在。其增上缘摄助异类。于中有取果者。有非取果者。其取果者即是诸有为法住现在世。于增上果皆有取果用。其未来法.及生相法功能虽是摄助。而非是取.与准正理论上下文。一切取果皆是现在。此中说取自类果者据显说也。一切法体住现在时。定能取果故无能障也。若因与果及增上缘摄助诸法即容有被障。如因暗障眼识不依根也。又余一切有为住现在时。皆能取其自果名为作用。无力能遮不取果故。一切有为法住现在时。摄助异类即不决定。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故。如眼识等。此释自类果者。即因缘所取皆是自类。

论。又住等三至为名坏灭。经部宗难三相同时用也。

论。诸说住等至刹那灭义。经部难也。若用前后。诸法生已经住.时异.时灭时。三时既别。应三刹那时之极少名刹那故。即违教说刹那灭义。

论。若言至非异非灭。经部难。住先用过也。住异.灭相同时而生。因何住相先余二用。

论。若住力强至所衰坏耶又难。住力若强因何被其异灭。并其本法俱遭衰坏。

论。若言住相至令无再用。又遮难也。若言住相同其生相不再用者理亦不同。法生不可更生生相无其再生。法住可令更住。如何住相不令再住。

论。又谁障住用至何不于先用。又遮此住用暂有还无也。若异.灭为障即力合强住应先住用。若力弱住故于后用。即不合能障于住也。

论。又住用息至更无所为。又遮难也。若住不由有障暂用自息。即应法自然坏灭。何用异.灭二相。

论。又应一法至理不应有。又纵许有灭而破其异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征也。所以一法不许有异。

论。异谓前后至立异终不成。经部出所以也。若前一法说异不成。无所异故。若后异前即非一法。是故一法立异不成。正理论云。诸对法者。于法自体差别用中立有异名非唯自体。谓有为法于自体中。能引自果作用名住。即此作用衰损名异。此住.及衰无容自有。应有别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住.异相。于斯正理何不忍欤 又云。非正生位立有异名。作用尔时未衰损故。即由此理立住.异名。此能衰损引果用故。由法作用被衰损时方引自果。由因被损后果生位渐劣前因。故果渐劣由因有异。此果刹那复由俱起异相为缘令衰损故。复能为后果渐劣缘。如是一切有为相续。刹那刹那令后后异。故前前念有异义成。此义既成应为比量。谓见最后有差别故。前诸刹那定有差别。若尔相续渐增长时应无异相。不见异故。无斯过失。住相尔时由外缘助。势力增强摧伏异故。

论。虽余部说。已下破正量部。彼执色法有二缘灭。一内灭想。二外灭缘。心法唯内灭相。不待外缘。刹那即灭 先破色。后破心法。

论。虽余部说至有灭相为。初破色法待二缘灭。既现见薪由火缘灭。如何更说别有内灭。服写药痢岂是由天。

论。又心.心所至不应正理。次破心。刹那灭不待外缘。一法之上同时既有住.灭二相。应于一时亦住.亦灭。相违同时不应正理。

论。故依相续至善顺契经。经部师破他宗已结自宗顺经合理。

论。若生在未来至何不俱生。已下半颂第三明生相待因缘合方能生法。

论曰至非皆顿起。就长行中有二。一释颂文述有部义。二问答分别。此即初也。

论。若尔至因缘力起。自此已下问答分别。此即经部师问。

论。岂诸有法至而不可知。有部答也。答中有三。一以细故虽有实体汝不知也。二反难。若无生体。因何得有生觉。三反难。若法外无生。如何得有第六转声 此即初也。岂得以汝但见因缘不见生相。即谓唯有因缘无生相也。岂诸有法皆汝所知。此之生相虽现有体而不可知。以法性幽微甚难知故。

论。生相若无应无生觉。反难也。心法托境必不自起。生相若无应无生觉。

论。又第六转至色之色言。反难第六转也。若生异色。可得说言色之生等。第六转声既名属主。非即一法。若于一法有属主言。应有说言色之色等。

论。如责无生至随其所应。类释三相别有体也。

论。若尔至有等别性。自下经部反难通也 于中有二。一破生觉。二破属主。此即初也。就初中有二。一就内法无破。二同外道有破。为成空.无我觉法外应有空.无我性。此就内法无破。谓无我观时观一切法皆无有我。应于法外别立空.无我性。若于法外无其空.无我性。如何得有空.无我觉。既有空.无我觉。法外无空.无我性故。唯有生觉。法外无生性 言。为成一二至有等别性。同外道有破也。既有生觉。即离法外别有生相。即应一.二觉。大.小觉。各别。合.离。彼.此。有性等觉。应如外道法外执有数.量.各别.合.离.彼.此.有等别性。外道计如前述。

论。又为成立至言何得成第二反难。破第六转。如文可知。

论。是故生等至无别实物。结成经部宗也。

论。为了诸行至随应当知。经部通经。离法之外无别生等。经说第六转声。色之生言。先法说后喻显。如文可知。

论。若行离生相至何故不生有部难经部也。有为.无为俱无生相。有为既生。无为何为不生。

论。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已下经部通也 于中有三。一无为不得名生。二将有部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三将有部一切有为同有生相。因缘或有能无能例。此即初也。本无今有可得名生。无为体常如何名生。

论。又如法尔至皆可生。此第二也。如汝有部唯有为有其生相。无为之法无其生相。我经部宗亦尔。有为可生。无为不可生也。

论。又如有为至一无生用。第三释也。如汝有部一切有为皆有生相。而许因缘望有为法于一有用。于一无用。即如眼根于生眼识有用。于生耳识无用。我经部有为.无为同无生相。而彼因缘望有为有用。无为无用。余文可解。

论。如是已辨至其义云何已下第七有半颂明名.句.文身。

论曰至句身文身。释颂等也。

论。应知此中至壹伊等字。会异名也 名谓作想者。由于色等念色等名。令于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为作想。此是因取果名说名为想。论既不言想谓作名。不可释言从因受称。因取果名者。即是名之异目。亦不可别为一释或是名之异目 亦可名如作想诠法相状。义与想同故名为想 梵云那(去声)摩此云名。是归义。赴义。随义。趣义。谓随音声归赴于法趣其自相。囡有异求表呼专一即归之义。由斯呼召能引自体 梵云僧若(日何反)此云想。是能取像专执之义。或是共立契约之义 梵云钵陀此云迹。如一象身有四足迹。亦如一颂总四句成。今就义翻名之为句 梵云缚迦(去何反)此云章。是诠辨终竟义。如说诸行无常等章。直言诸行是名非句。直言诸行义未究竟。更云无常方成究竟。故名诠义究竟名之为章。如立蕴章诠蕴究竟 若尔何故外典章.句义别 答诠义究竟名之为章。诠义之中有广有狭。极狭名.句。广名为章。即于章中分其二义。一句义。二章义。即句同章。故名为章 或能辨了业用德时相应差别者。如说善能招爱果。刀能割物等。此是业用。寂灭为乐此是德也。三无数劫此是时也。相应谓诠诸法相随顺也。差别谓诠诸法义不同也。或差别是其总义。即是对其自性名差别也。如说诸行是其自性。无常是其差别。对法论云。名诠自性。句诠差别。其义同也 梵云便杜那此云文。是能彰显义。西方俗呼酱酢.盐.扇等物为便社那。以酱.酢.盐等能显于味扇能显风故名便社那。旧译为味误也。以文显故与名.句为依。故对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绫.锦文由起于丝显异余处。即依此显安布以为龙.凤。又合龙.凤以作锦窠。根本皆依文.丝显成。丝如其声。文如其字。龙.凤如名。句如其窠。壹.伊等字显在声上。即将此显能目自性别更生名目差别义别更生句。此名.句皆依于文。

论。岂不此字至亦书分名。此问答分别也 岂不此字即是纸上屈曲色名为字。问也 答云非为显书分色字制造诸不相应字。但为显不相应字制造色书字。依此色字记持不相应字。及将色字传流异方及于后代。是故不相应诸字非同书字。

论。云何名等身至迦佉伽等。释名等身 云何名等身者。问也。梵云迦耶此云身 谓想等总说已下答也。梵云三木讫底此云总说。总说释身义也。即是二三等名总说为身 梵云三摩婆曳此云合集。总说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义。于合集义中说嗢遮界故。由合集义中置嗢遮字界。后字缘助成总说义。即以总说释于身也。二名为身。三名已上名为多身也 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谓迦佉伽等。皆至三数释者。一不名身。二单名身。三名已上皆多名身。至于多身不减三也。四.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须至四.五也 前释文中。即以十二音中[褒-保 可].阿.壹.伊释。今释身中即以字体迦.佉.伽释者。欲显此二皆得是文。故倚互明。

论。岂不此三至心不相应行。已下问答分别。此即经部问也。

论。此三非以至即令了义。有部答也。

论。云何令了经部问也 论。谓语发名至乃能令了。有部答也。正理论云。此中经主作如是言。岂不此三语为性故用声为体色自性摄。如何乃说为心不相应行。此责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别有故。教谓经云语力.文力。若文即语别说何为。又说应持正法文句。又言依义不依于文。又说伽他因谓阐陀文字。阐陀谓造颂分量语为体。又契经言知法知义。法谓名等。义谓所诠。又契经言文义巧妙。又言应以善说文句读诵正法。恶说文句读诵正法义即难解。又说如来获得希有名.句.文身。又说彼彼胜.解文句甚为希有。由此等教证知别有能诠诸义名.句.文身。犹加语声。实而非假。理谓现见有时得声而不得字。有时得字而不得声。故知体别。有时得声不得字者。谓虽闻声而不了义。现见有人粗闻他语而复审问汝何所言。此闻语声不了义者。都由未达所发文故。如何乃执文不异声。有时得字不得声者。谓不闻声而得了义。现见有人不闻他语。睹唇等动知其所说。此不闻声得了义者。都由了达所发文故。由斯理证文必异声。又见世间隐声诵咒。故知咒字异于咒声。又见世间有二论者。言音相似一负一胜。此胜.负因必异声有。又法与词二无碍解境界别故知字离声。是故声者但是言音相无差别。其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语声发起诸字。诸字前后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显义。由此展转而作是言。语能发名。名能显义。故名.声异其理极成。应知此中声是能说。文是所说。义谓非二。如是则为无乱建立。

论。非但音声至方摄语故。此是经部叙自宗义。

论。何等音声令义可了。有部问经部也。如我所释有名之声方能了义。汝言即声了义。何等音声令义可了。

论。谓能说者至智者立瞿声。经部释也。于一瞿声诠其九事。由共定量故能了义。

论诸有执名至能诠定量。准声共立定量。名亦如之。

论。若此句义至别有实名。自此已下经部师难有别名也。但由假音声显用已辨。因何计有离声实名。

论。又未了此名至为由语生。经部定有部宗两关进退难也。

论。若由语生至何待别名。难语生名也。

论。若由语显至何待别名。难声显名。

论。又诸念声至可由语发。难无生理。一念之声未能诠表。多念之声乃能呼召。故知多念之声乃有名也。前后念声刹那已灭不可聚集。又不可说一字之名分分渐生。进退征难无其生理。如何可说由语发耶。

论。云何待至能生无表。有部反难经部成自义也。由多念表色念念渐生入于过去。最后表刹那无表方生。声生于名义亦准此。

论。若尔至应能了义。经部难也。既唯最后声能生名者。但闻最后声应能了义。何须要待前念之声。

论。若作是执至不可集故。难异执也。若语生文文复生名亦同前难。前后念文不可集故。

论。语显名过应例如生。前难语生名。复准难语显名也。生谓名由声生。显谓名先有体但由语显。已上破有部离语有名。自下破离语有文。

论。又异语文至莫辨其相。诸明慧者现量知无也。

论。又文由语至皆不应理。若生若显二关破斥。准语于名生显之过也 正理论云。此难违害自所禀宗。彼说去来皆无自体。声前后念不可顿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传传相资最后刹那成文.名.句。但闻最后应了义成。又无相资去.来无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资。既无相资前后相似后如初念应不能诠。闻后如初应不了义。故彼所执前后相资声即能诠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无。故后待前能生名等。虽最后念名等方生。而但闻彼不能了义。由不具闻。如先共立名等契约能发声故。然闻一声亦有了者由串习故。依此比余。故经主言破彼非此。

论。又若有执至而不应许。破异计也。若名与所诠义俱时而生。由如生相与义俱生者。即有三过。一名在现在义在过.未。二子名与子俱生。父母不合随意立名。三无为无生应无有名。

论。然世尊说至安布差别。通有部难。难云。若谓离声无别名者。因何经说颂依于名。答云。即声安布假说为名。

论。执有实物至及心次第。总非有部别立实名。如树等行离树无行。心之次第离心无体。名亦如是。离声无体。

论。或唯应执至便为无用。经部纵文破有名也。

论。毗婆沙师至所能了故。此迷有部宗也。正理论云。毗婆沙说名.句.文三各有三种。名三种者谓名.名身.多名身。句.文亦尔。名有多位谓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说一字时但可有名。说二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三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方谓多名身。二字生者说二字时但可有名。说四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六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八字时方谓多名身。多字生中三字生者。说三字时但可有名。说六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九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十二字时方谓多名身。此为门故余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应说。句亦多位。谓处中句初句后句短句长句。若八字生名处中句。不长不短故。谓处中三十二字生于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经.论文章多依此数。若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后句。若减六字生名短句。过二十六字生名长句。且依处中句辨三种。说八字时但可有句。说十六字时即谓句身。或作是说。说二十四字时即谓多句身。或作是说。说三十二字时方谓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说一字时但可有文。说二字时即谓文身。或作是说说三字时即谓多文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方谓多文身。由此理故应作是说。说一字时。有名。无名身。无多名身。无句无句身无多句身。有文。无文身。无多文身。说二字时有名有名身。无多名身。无句等三。有文有文身。无多文身。说四字时。有名等三。无句等三。有文等三。说八字时。有名等三有句无句身无多句身。有文等三。说十六字时。有名等三有句有句身。无多句身。有文等三。说三十二字时。名.句.文三各具三种。由此为门余如理说 准上论文多念声生一文。前念声无文 一文生一名.及一字句者。即一念声三法同起。谓文.名.句。若二字名已去于前念文未有名.句。至其后字成名.句位方有名.句。多文生一名多名成一句者。非一一念声皆有文一一文皆有名。一一名皆有句。然有一字生名。容有一字一名.一句。或无一字句。句必须二字。其二字已上生名者皆于第二字等方有二字名生 若二字乃至多字生名者于前字即得生解。此由闻者串习于前解义。非谓于前位中有二字名等于先已生。如言诸行二字名。于中有二。一二一字名。二一二字名。余例准此。所以如是如说二字名时。一人闻诸。一人闻行。各生一解故。若闻一兼二即是串习。若作此释。善顺名之极少谓一字也。又如说诸行无常等句。诸行是自性。无常是差别。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无常二字或有名起或无名起。义则未定。如说无常可厌。无常即是自性。可厌即是差别。此无常二字理合有名。若为差别即无名起。如实说者若为自性。若为差别。皆悉有名。如人说诸行无常句。有人唯闻无字。或唯闻常字。或闻无.常二字。或具闻四字。若唯闻无字者谓唯说无。若闻常字者谓唯说常。若合闻者谓诠无常。然此无常未属何法。故知此上所闻皆不了句。若有闻说诸行无常。此方了句。知此无常诸行差别故。以此准知。诸行无常四字之边。一一皆有一字名也。于中若至二字亦有二字名也。至第三字有一字名及三字句。如有但闻诸行无三字。此即谓诠诸行无也。诸行为自性。无为差别。至第四字有一字名。及二字名。及三字名。及三.四字句也。于中加.减如理应思 又释所以四字名等有一字名。发语远加行心多缘此故。如说诸行两字。必须先缘诠诸诠行一一别名。方可合成二字名故 正理.婆沙说名.句.文各有三种。一名。二名身。三多名身。句.文亦尔。名有多位有一字生有二字生有多字生。婆沙名有六位。有一字.二字.四字.八字.十六字.三十二字。准此论据位相倍及极一颂。作如是说。然实以论非无三字.五字.七字.九字等生名之者。上引论云一字生名.二字生名.多字生名。多字生名者。或三字已上生名皆多字名。以西方语法。说二名身有合集义故。说三已上皆名多故。或说四字已上名多字生也。倍二字故。一字生名者。说一字时但名名。说二字时有名身也。多名身有二释。或作是说。说三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即谓多名身 有人云。问多名身中。一云说三字时名多名身。一云说四字时名多名身。其义云何。解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第一.第二字为一身。第一.第三字复为一身。第二.第三字复为一身。依声明法言三已去方说为多。若四字生名名多名身者。邻次相合即为三身名多名身。又解但约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约多身。又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准上三释自相牟楯。但遍说而已不能是非。何者准论所明。但说名.句.文三各有三位。谓一.二.多。一以名一故不成身。二以名二故成身也。第三亦合以名多故名多名身。因何说一二之位即是名之一二。第三多位因何其数即说是身。若于此中以身多故名多名身。即是第三说其身数。于中亦合说身及身身。依第二解四字生多邻次相对应名身身 又自引声明说三已上方得名多。因何复说身上加身名为多身。若尔三字生者次第相合亦有二身。是身上加身。应亦得名多名身也。虽一解但约名多故名多名身。既不得所由。即是如虫食木 此中所说。一.二.多三皆约名说。不据身论。婆沙更有明文。应捡录之 又牒文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谬。三字生名者唯有一三字名故。此中两说不同。一据成多即名多身。谓三已上。二据位相倍。谓四名已上倍于前也。兼依二释义皆无违。故论双举。然唯有字.名.句体而无颂体者。其字.名.句。五趣.诸方愚.智不同。但能语者皆声发文。依文有名。依名有句。皆能说自性.差别。故。皆令解自性.差别。故其颂唯是文者能作。只是安布其文乃至名.句。更无别物 问如说一名.一字。对诸方名各生异解。为有多名。为有一名为有一字。为有多字 答字唯是一诸方通用更无差别。名即不同。若为此方语唯有此方名无诸方名。所以知然。若不尔者。即应唯说一字生名应有多名。论既不说多名。故知唯有一名。又当发语远方便心唯缘一方名故 问若尔何故生其多解 答此如丝竹之声亦生名解似而非实。

论。此名身等至此皆应辨。已下半颂第二义门分别。

论曰至然不可说。第一界地门也。于中有二。一云唯欲.色界。一云通无色界。然不可说。二说之中前说为正。就前说中有其二说。一云唯随语系。谓唯二地。谓欲界.初定。二云随身系。谓通五地。谓欲.四禅。旧婆沙有四说两重评文。初二说一云随语。一云随身。评取随语。后两说一云欲.色界。二云通无色。评取前说。深法师云。一论不可有二评故。随语系者是后评。但说不许无色有名。非是欲许随身系也。法师此释深有理趣 准正理论等解名.句.文.身。皆依声有文。依文有名。又此论云有情名声谓语表业。故知余声无有名也。所依语业既唯二地。如何能依之名通于五地。若谓正理等论双举二故则容两是。亦不应理。此论亦举无色界名而不是非。岂亦兼取。故知名随语系义决定也 问若尔何故但法无碍解通其五地。而无论文说唯二地 答准论所说。名系地中即叙二说。法无碍解系地之中即唯说通五地。故知法无碍解据能缘说。若随语.随身。皆容五地心能缘故。由此无文叙二说也。法无碍解是了法慧。如何即令与所解名定同地也。词无碍解是其能作诸方语慧。由此唯于发语地有不通余地 有人自作问答云。问发语通果心不缘三界。如何名等能诠三界。解云虽发语通果心不缘三界。然通果加行远能发心能缘三界故。所发名能诠三界 详此问答未达一切发语心也。一切近因等起发业之心。皆缘色声为境。因何偏问通果心也。加行之中有缘其名。未必定缘所诠义也。如多人不识摩尼宝等。岂不得有此宝与名。

论。又名身等至非所显义。第二情.非情分别也。婆沙五十云。问谁成就名等。为能说者。为所说耶。设尔何失。若能说者则阿罗汉应成染污法等。以阿罗汉等亦说染污法故。若所说者则外事.无为亦应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说法故 答唯能说者成就名等 问若尔后难善通。前难云何通 答阿罗汉等虽成就染污等名。而不成就染污等法。以染污等名皆是无覆无记法故。十五又云。问名等为善.不善.无记耶。答无记。非造业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种。已上论文 然发业时近因等起唯缘于声。远因等起亦通缘名。不从远因判性。余处说业.心二缘名者。据远而说。

论。又名身等唯是等流。第三五类分别。非色法故非是长养。随欲生故非是异熟。是有为故非实。从同类因生故非是刹那是等流性。

论。又唯无覆无记性摄。第四三性分别门。

论。如上所说。已下一颂大门第二。总释余义。

论曰。至无覆无记。释颂第一句也。如文可解。

论。并无色言至类通二义。释颂第二句也。上句说一分同。下句说一分异。名身等。界唯欲.色。类唯等流。同分。界即通三。类通于二。是谓异也。正理论云。云何异熟。谓地狱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何等流。谓界.地.处.种性.族类.沙门.梵志.学.无学等所有同分。有余师说诸同分中有先业所引生者。是异熟同分。现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论。得及诸相至非异熟等。释下两句。如文可解。

论。已说如是至随应准知。已下指当。如文了知。

俱舍论疏卷第五

保延三年十月十日朝点了依维摩会□

角寿   一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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