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典读诵 > 佛教经典 > 律疏部·论疏部

成唯识论述记 (20卷)〖唐 窥基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本)

沙门基撰

论。前所略标至彼差别相。

述曰。自下重解六位心所。于中有二。初标所说总劝教兴。次随解释。此即初也 就解释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颂别显心所。后总料简心所与心为一为异。就此初中分为五段。初一颂辨二位。次一颂辨善位。次半颂辨烦恼位。次二颂辨随烦恼位。后半颂辨不定位 以一颂辨二位中。有二。初问起论端。后随问答。

论。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问也。

论。颂曰至所缘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别答所问。初一句颂显明初位。前本识中已辨其相。今略标之。下三句颂。释第二位。于中有二。上二句显第二位名。下一句释别境义。下长行中。准颂所明分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总解颂初句。后释遍行之义。

论。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广说。

述曰。此即总释颂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触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业。前第三卷第八识中已广解讫。彼卷所言遍行之义后当说者。今此说之。

论。此遍行相云何应知。

述曰。下有三。初问。次答。后结。释颂所言遍行之义。初萨婆多等问但五遍。经部师等问有实五以为遍行。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总。次别。此即总答。由教及理二门知故。

论。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别答。初教答。后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经破经部等。大小共许。即阿含经。前者亦言起尽经也。此是初经。何故此中但说四者举触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说触与受.想.思三法为依。举蕴胜故。即是触生三蕴。且隐作意不说。即行蕴摄故。

若尔何义故知作意必有。

论。又契经说至方能生识。

述曰。即象迹喻经。

论。余经复说至亦是遍行。

述曰。经复说故。起尽经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显扬引经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四无色蕴恒和合等。即诸经论不相乖返。不相离相应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论。此等圣教诚证非一。

述曰。大论第三解。根不坏境现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尔。五蕴.百法皆是说故。即是诚证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经。余是论故。此即教证。

论。理谓识起至触一境故。

述曰。下引理证。诸识起时必缘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触。亦由触故方有三和。又若无触时。心.心所应离散不能和合同触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触于境。故必有触。定是遍行。

论。作意引心至心应无故。

述曰。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无者心则不起。不起故心现行无。非无种子。

论。受能领纳至无随一故。

述曰。欢等三相如次配顺.违.中三境。即是三受。余文可知。

论。想能安立至境分齐相。

述曰。谓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缘。及处以来分齐随多随少或大或小等。安立义者。施设等也。若无想不能取境此分齐相多少所缘。故想定有。

论。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述曰。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违相。如第三卷说。故是遍行。

论。由此证知至义至当说。

述曰。结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经部等无别有心所。故显此五心起皆生。如显扬第一引证说有。余欲等五经不说有。理不遍生故别境摄。触等五法性.业。指前第三卷说。其余非遍行之义如下当知。此结前生后也。即是解第一句颂讫。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门分别。后例余门。

论。次别境者谓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释别境义。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别解。

论。所缘事境至次初说故。

述曰。释第四句及解次言。释别境名也。然别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乐.决定.串习.观察四境别也。

次别解五。第二出体。体中有二。初别出。后总非遍行。

论。云何为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问。次答。此问也。答中有三。初解体.业。次广前文。后破异执。此即问也。

论。于所乐境至勤依为业。

述曰。然勤依者如此下说。及对法第十等皆云。信为欲依。欲为精进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诸恶亦是勤故。无记事勤即欲.胜解。若言精进。精进唯善。勤通三性。皆欲为依。非唯善勤。下文说欲能起正勤。前解为胜。下三师解。此中所说第一总意。

论。有义所乐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谓漏.无漏可欣之事方生于欲。此据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无漏实可欣法。于可欣事欲见.欲闻.欲觉.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乐境也。

论。于可厌事至岂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问。谓苦秽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别离。岂非有欲。缘可厌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论。此但缘彼至非可厌事。

述曰。论主答云。此不缘可厌事。谓此欲但求彼可厌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离之位。可欣自体。若自内身可欣不合。及后离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缘可欣事生。非可厌事。

论。故于可厌至亦无欲起。

述曰。可厌之处即通六识。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识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虽可欣。若不希望亦无欲起。唯前六识。如邪见拨灭.道等时亦无有欲。

论。有义所乐至亦无欲起。

述曰。第二师。所乐者。谓所求之境。随境体性可欣可厌。但求于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愿不离。可厌之事。未得愿不得合。已得愿别离中。皆得起欲。故论但言求合离等。等取彼也。即缘此二皆得生欲。余文可解。故体宽于第一。唯前七识。或唯第六。有此欲故。于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识。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识常希求故。

论。有义所乐至即全无欲。

述曰。第三师。所乐者谓欲观境。不但求彼若合若离。但欲作意随何识欲观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识。或唯第六.七.八因中无作意欲观。任运起故。七.八二识全。及六识异熟心等一分。但随因.境势力任运缘者全无欲起。余皆欲生。

论。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结也。于此三中。第三最胜。境稍宽故。即七.八识无欲理生。正合前七识中第四师义。

论。有说要由至为诸法本。

述曰。自下破执。萨婆多说。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诸心欲为诸法本。证欲遍义。

论。彼说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缘。如前已说。圣教但言作意能生识。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于欲。

论。如说诸法至皆由爱生。

述曰。此即难言。经亦说爱为诸法本。岂一切心皆由爱有。

若言如爱非遍生心。如何说欲为诸法本顺正理第十广引此经。乃至未云解脱坚固究竟涅槃。

论。故说欲为至勤依为业。

述曰。经中所说。说欲所起一切事业。由欲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发精进。由精进故。助成于欲一切善事。此即说欲为诸善法本。如说信为法本但是善因。欲为法本理应如是。对法十五。谓一切法欲为根本。乃至出离为后边等。故对法.显扬皆说勤依为业。欲通缘三世。欲作意观故非唯未来。以前三师一一三世辨对可知。

论。云何胜解至引转为业。

述曰。此判文等一如于欲。

论。谓邪正等至不能引转。

述曰。谓此胜解。由邪教.邪理.邪证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证力。即泛所缘。于所取境审决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胜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说。但由转习。理者有此道理。非谓四谛真实理也。即摄一切事及真理。谓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证者即修禅定。或诸识现量等心能审决者皆有胜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异缘不能引转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论。故犹预境至非遍行摄。

述曰。即疑心中全无解起。即染心中少分无也。非审决心亦无胜解。便通三性。

论。有说心等至皆有胜解。

述曰。顺正理云。有余师言。今此中解。即萨婆多异师。诸对法异计说。心取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谓不同大乘印境决定名为胜解。即疑心中全无彼故。我宗但言无物拘碍心。令心于境能缘者即是胜解。故遍行摄。

论。彼说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碍者。若是能不碍名胜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碍。与心.心所为增上缘皆不碍故。若是所不碍。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碍。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若彼救言但由胜解增胜力故。发起心等。不为所碍。

论。胜发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胜发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关胜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为胜发起诸心.心所。亦由此胜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发起。

论。若由此故至便有无穷失。

述曰。亦应胜解应自无力为胜发起。应复待余法方能胜发。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许胜解复待余者。便有无穷失。若胜解不待余。作意等亦应尔故。但以印可为胜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若言心起决定有之。但相微隐何以知也。若以余位有比此亦有。即余位有寻.伺。上地亦应有。但相隐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决定境起胜解也。

论。云何为念至定依为业。

述曰。故四法迹念是定因。

论。谓数忆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释业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体。或未得体但受彼类。如无漏缘染污心等。即近亲取名缘彼体。若远取不著总名彼类。他界缘使等并彼中摄。后得智缘有为无漏等。名念彼体。缘真如等。名缘彼类名等。无分别智缘真如时。名缘彼体。初起一念名缘彼类。虽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观故。名为曾体。亦名彼类。令心明记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专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论。于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释曾未受若体若类。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缘之起念。多于过去亦念未来。与前所受诸境合故。若曾闻说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类而起于念。若总不闻心散慢缘。便无念起。

论。设曾所受至遍行所摄。

述曰。此类非一。虽闻涅槃等。及七.八识境。不明记故亦不生念。

论。有说心起至忆念因故。

述曰。然经部师不说遍有。但萨婆多师。正理论第十文。谓有说言失念乱心。即无念故非遍行者。彼复说言。以于后时有忆念故。明今有念为后念因。

论。彼说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计。勿于后时有染痴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类亦为后因故。若言后生痴等。亦前痴等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痴等故。若尔如自证分为后忆念因知前亦有。念亦应尔者不然。心许前有体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许前有念体后念等生。何得以念例于心也。

论。前心心所至忆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识中。足为后时有忆念因。何须今念顺生后念。或想取像胜故。为因生后时念足得。何待今念后念方生。

论。云何为定至智依为业。

述曰。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净分说。非谓一切。即如定后起痴心故。

论。谓观德失至决择智生。

述曰。心专一境依教而缘。证解所缘心便明净。由斯遂有无漏智生。能知所缘德失等相。约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须然。

论。心专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专注言。非是定心唯缘一物。即随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刹那别欲注心处。深取所缘定即得生。非要前后唯缘一境。

论。不尔见道至应无等持。

述曰。其相见道为十六心。观境应无等持。以要前后唯缘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于一境转深取所缘故有定也。

论。若不系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乱心不专注者便无定起。其第七识虽亦别缘。不专注心于境转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五卷说。故彼与此非是相违。此许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论。有说尔时至应说诚言。

述曰。正理师等。乱心等时亦有定起。但相微隐相难知者。今诘彼曰应说诚言。诚谓诚谛。虚言说有理未可通。应缘实言令我知有。

论。若定能令至是触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触用故。触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离别。同一缘故。

论。若谓此定至无易义故。

述曰。又汝若言令刹那顷能住一境。心不易缘故遍行摄者。理亦不然。一刹那心等。自然于一境无改易义。何须定尔。非一念心缘此复可更缘彼故。彼谓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经言心如猿猴难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数故有尔也。问彼设无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缘不。彼言若无于定心住一境。则贪等无心自成染。此例不然。专注所缘必由定有。心住于境岂假定尔。不可以贪等无而不成染。便言定等无时心不缘虑。缘虑之事心先自成。岂假余法。其心刹那住境亦尔。若缘虑时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于定。一念之中能住于境。

论。若言由定至取所缘故。

述曰。彼复救言令心取境名之为定。复难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说。如须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广。

论。有说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经部师。以经三学中说为心学。静虑支中说为心一境性。故离心无。

论。彼非诚证至说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学者依摄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说为心。非体即心。

论。根力学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七觉.八道支中别说故。定非即心。如念.惠等。念.惠等法彼体是思。然非即心故以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论第十一广阐。

论。云何为惠至断疑为业。

述曰。此说胜惠故言断疑。疑心俱时亦有惠故。至下当知。

论。观谓德失至非遍行摄。

述曰。释业义。显非遍行。然于愚昧心中无者。非一切愚皆无。以邪见者痴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无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识昧而不愚亦无惠也。

正理师云。

论。有说尔时至天爱宁知。

述曰。但相微隐。彼时亦有。今应问彼。天爱宁知。

论。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述曰。天爱救言。发智.六足俱我所宗。总名对法。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论。诸部对法至执为定量。

述曰。今应难曰。诸部对法展转相违。非是根本佛所说故。汝等如何执彼对法以为定量。总非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论。唯触等五至不应固执。

述曰。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经。说十非经。不应固执。须依本经。非末论故。

既别说已。次总结之。

论。然欲等五至如信贪等。

述曰。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触等五故。如信.贪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独或并生。

论。有义此五至必有余四。

述曰。此师意说。此欲等五。若一起时必有余四。相资之时方作用转。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时。余四皆不起。此安惠义。西方共责。论说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闻此胜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专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无胜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约欲等五行相增说。谓欲但于所乐境增。故偏说之。非实于中无细余四。故必相资。

论。有义不定至无后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说四一切。说此五种无后二故。第三是时。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说俱。五体既俱有。彼处应说。

论。又说此五至非定俱故。

述曰。五十五说此欲等五缘四境生。所乐.决定.曾习.所观。所缘四境能缘欲等。非是俱故。论说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并。所缘.能缘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资。

此义如何等。

论。应说此五至唯起忆念。

述曰。此欲等五缘四境时。或时起一于所乐境唯起于欲。境非串习故无念起。境不决定故无胜解。非所观境故无定.惠。此所乐境既如是简。次余三境准此可知。

论。或于所观至有定无惠。

述曰。于第四境唯起专注 问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别生 答谓愚昧类极愚痴者。为欲摄敛粗动心故。专注系念。非有简择诸法道理。但学缘眉间等。住心。于此时中都无有惠。世间之人皆共知彼有定无惠。

若尔此境何名所观。所观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论言定缘所观必惠境故。

论。彼加行位至缘所观境。

述曰。此愚昧者。于摄敛心加行位中有少闻思。或依师传闻说敛心眉间之言。或独寻经论见敛心之语少有简择。然敛心时但住所缘。系心眉间不能简择。此定所缘之境。从前加行位。说名所观境。

论。或依多分至其类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或所观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虽无惠数。从余多分故说定境名为所观。如欲界中戏忘念天。以多耽染故专注一境。意愤恚天角眼相视专心致死。又或起贪。或嗔他等。唯有专注而无简择。亦痴多故。其类非一。如此愚痴闇昧多者。唯有定故于所观起一定也。

论。或于所观至驰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谓掉举多者不专一境。驰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复事理。唯有惠无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别起。境互所无合有五种。

论。或时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说于境但具二义。故说起二。今说或于二境起二。即以所乐为初合余有四。今论但举欲之所乐合。谓所乐.决定为初合起欲.解。以所乐.曾习境合起欲.念。以所乐.所观合起欲.定。以所乐.所观合起欲.惠 次以决定为初合余有三。谓以决定.曾习境合起解.念。以决定.所观合起解.定。以决定.所观合起解.惠 次以曾习为初有二。谓以曾习.所观合起念.定。以曾习.所观合起念.惠 次以所观同起定.惠为一。今论有三。举初之二。及此后一。总合以前有十个二数也。

论。或时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说于四境起三数。初以所乐为首合余有六。论但举一。谓于所乐.决定.曾习合起欲.解.念三。复以所乐.决定.所观合起欲.解.定三。复以所乐.决定.所观合起欲.解.惠三。复以所乐.曾习.所观合起欲.念.定三。复以所乐.曾习.所观起欲.念.惠三。复以所乐.所观起欲.定.惠三。如是以决定为首有三。谓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定三。复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惠三。复以决定.所观起解.定.惠三。如是于曾习.所观起念.定.惠三。合总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此中但举初一后一。

论。或时起四至合为五四。

述曰。谓于四境更互除一。谓初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起初四除惠。如是于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于前四境中除曾习。即于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决定。于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乐于三境起四。除欲取胜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举后一初一。一一料简如前可知。

论。或时起五至具起五种。

述曰。文易知故。

论。如是于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别起乃至起五。总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说皆据因位。

论。或有心位至此类非一。

述曰。六识一时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现前。于散疑境等率尔心起六识。皆无此欲等五。此举粗显。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义应知。或第八识俱此五亦无。第七识如前有诤。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识分别。

论。第七八识至如前已说。

述曰。此七.八识若因若果位或有或无。如前已说。

论。第六意识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别生。若在果时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诸位容有。若转依.未转依皆不遮故。

论。有义五识至无简择故。

述曰。此五皆无。五识缘现在已得法起。任运缘故无欲。欲缘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识无也。五识任运缘境。胜解审决印持。故五无胜解。五识刹那恒取新境。不缘过去故境而生。无有追忆。故无念也。五识如对法第一末说。自性散动无有专注。故无定也。五识不能推度无有简择。故无惠也。此师以天眼.耳通是意识相应惠。瑜伽论依眼.耳俱时意识相应智说为通性也。后师即彼二识为所依。智为能依故有惠也。

论。有义五识至念境类故。

述曰。第二师云。五识亦非决定有此。然或有时容皆具有。若上意识增上希望未来境等。即五识无。缘现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乐现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运而生。于境不乐故无欲也。五识虽无增上审境如第六识。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义也。五识虽无如第六识念曾所受境体之念亦有意引微劣于现境上念也。现在之境是过去之类。念现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识亦念过去曾受境体。亦念现在曾受境类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论。虽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识虽无如第六识作加行意系念恒于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专注现境义。故有定俱也。杂集论中遮有漏五识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谓等持通定散。但专注境义。等引唯定心作意专注故。

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谓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时名之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谓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时定势力制伏沈.掉。名之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数。从前加行得名。名为等引。等能引故 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于境转。名为等持。故通定散 其等至者。亦有二义。一云至等。谓在定定数势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为等至。此与等引大义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钵底此云等至。

论。虽于所缘至有惠无失。

述曰。五识虽无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简择之义。故有惠俱。由此大论六十六说眼.耳二通是二识相应智。前师解此如前已说。既二识有惠故。例余三识亦然。或是无记。或生得惠。或加行惠。闻.思修所成即彼类故。佛地论说除漏尽.神通。余通妙观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时相续不间断故。五识数间断故。但说意俱之者。多分妙观察智摄。

论。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识或有.或无。无此时多。有此时少。第六意识有此时多。无此时少。

论。乐观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释佛地有欲无减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识不同凡夫许佛亦缘三世起。故知有念缘曾受境体。非如因中唯念境类。佛地五识有作事智。故知有惠。庄严论等说故。

论。此别境五何受相应。

述曰。此下第五问也。

论。有义欲三至非所乐故。

述曰。欲通三受俱。除忧.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忧.苦。欲缘所乐故非二受俱。又五识中无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说。

论。余四通四至五识无故。

述曰。余四通四受除苦。胜解等四五识无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师意中无苦。五无欲等之师义也。

论。有义一切至求欲证故。

述曰。第二师说。一切五受皆五相应。何以忧根与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对法第十说忧根于无上法思慕。欲证愁戚所摄。即善法欲与忧俱也。证忧余时亦得俱也。

论。纯受苦处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证苦俱。又地狱全。鬼畜少分纯受苦处。如前已说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脱。解脱者解脱彼苦。故欲苦俱。

论。论说贪爱至必有欲故。

述曰。对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说贪与忧.苦相应。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数苦.忧俱也。即答前师。欲忧.苦并。

论。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

述曰。如前已说苦根在意。故后余四亦得相应。此就他宗设说五识无欲等。故说自意识有苦根义。

论。又五识俱至义如前说。

述曰。此说正义。五识并有。已说欲与忧.苦相应。故但说四与苦等俱。并如前说。有微细解等。五受相应。

论。由斯欲等五受相应。

述曰。结政义也。此论上文逐难分别。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学。第九三断。第十漏.无漏。第十一报.非报等诸门分别。

论。此五复依至如理应思。

述曰。任自思取。然五数与烦恼.随烦恼相应。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当知。非以烦恼等中欣.戚行别故。善中加行.生得缘世.无为别故不与相应。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无遮故。但于欲等诸门分别。  论第六

论。已说遍行至其相云何。

述曰。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结前问后也。

论。颂曰至行舍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问别答。初颂。后释。即为二也。然百法等信后说勤。此中根后方说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约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进立舍等三。理须相合。故不同也 言行舍者。此行蕴舍。别受舍故。及言有二。至下当知。

下长行中文别有三。初释善得名破异宗执。次依颂列别出善体。下诸门辨。

论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名破异执也。解颂善字。定十一故者。遮异执故。且萨婆多法救.俱舍.杂心等说善有十种。除此无痴。乃减此一。正理论师说有十二更加欣.厌。婆沙虽说别有厌等。法救等不说。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 故遮彼也 正量部说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厌。故此定言遮增减执。又遮萨婆多等轻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虽更说有多善法。其胜用者唯十一故。

论。云何为信至心净为性。

述曰。次下第二出诸善体分为八段。合惭.愧为一。三善根为一故。别解信中初申正义。下破外执 申正义中。初略。后广。略中体.业。此即性也。显扬.对法.五蕴论等虽文同此。然有实等不别分别。唯此说之 实.德.能三是信依处。是境第七 深忍.乐欲是信因果 心净为性。正显自体。

论。对治不信乐善为业。

述曰。此明业用。显扬说有五业。然治不信。初与此同。此言乐善。即彼四种。能得菩提资粮满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长信。即是论中坚固信也。对法论说。乐欲所依为业。即是彼第九云。信为欲依。约入佛法初首为论。若言通论一切信业。显扬五业中。除第二菩提因。

论。然信差别略有三种。

述曰。下广前难有三。初解依处。次解业用。后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标。后释。此初也。

论。一信实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谓于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对法云。于实有体起忍可信。古师依此谓此四谛体实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虚空此是何等。体非实故。亦非谛故。为信虚空即此摄故。但可总言若理若事。空虽体无。有空理故。

论。二信有德至深信乐故。

述曰。同体别体.有漏无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宝。皆是彼摄。如真净故。所余是此真净方便亦名真净。

论。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谓于有漏无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后能成。无为得有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乐.欲三如次配上。对法但言谓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据自成。此亦通他总致能得等言。

上来已解信所依讫。随文便故未解心净。次释彼业。

论。由斯对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信彼实事等。能起爱乐于无为证。有为善修。故是信业。

自下欲显忍.乐.欲三是信因果。及欲显彼心净之言是信自相寄问征起。于中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

论。忍谓胜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此外问也。前言忍者即谓胜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时之因。下言乐.欲并是欲数。乐希境故。即是同时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确实论其自相是何。确者实也。或忍.乐.欲。异时因果。理无遮也。

下论主答彼。因解心净。

论。岂不适言心净为性。

述曰。适者向也.才也。

论。此犹未了至为难亦然。

述曰。三外难言。此由未了彼心净言。若净体即是心持业释者。信应非心所。净即心故 若净体非即心令心净者。心之净故依依士释第三转声。惭等何别。亦令心净故。若心俱净法。邻近释者。净与心俱故。为难同令净。亦惭等无别。

论。此性澄清至立心净名。

述曰。论主通曰。此信体澄清能净心等。余心.心所法但相应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应故。体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净信能净心等。依依士释。又惭等十法体性虽善。体非净相。此净为相。故名为信。唯信是能净。余皆所净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净。不言净心所。文言略也。

论。如水精珠能清浊水。

述曰。喻如水精珠能清浊水。浊水喻心等。清珠喻信体。以投珠故浊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净。

若尔惭等例亦应然。体性净故。斯有何别。

论。惭等虽善至无滥彼失。

述曰。其余惭等体性。虽善令心等善。不以净为相。但以修善.羞耻等为相。此信以净为相。无滥惭等之失。非惭惭故。信是无惭。非信信故。惭是不信。今此净者。信体之能。

论。又诸染法至故净为相。

述曰。此第二义。所余一切染法等中。各别有相。如贪.爱等。染心所内唯有不信。自相浑浊。浑浊余心等令成染污。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亦如泥鳅动泥浊水。不信亦尔。唯一别相浑秽染污。得总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浑浊。故以净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论。有说信者爱乐为相。

述曰。上座部义。或大乘异师。谓爱乐彼法故。

论。应通三性至非信所缘。

述曰。论主难云。应通三性。爱三境故。若许三性体应即欲。欲缘所乐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恶。恶不信可是有。于无记中其信是无。复非是欲。又信于三。信非三性。何妨爱三而唯性善。及为遮此妨作是言。又于四谛皆有信生。若爱乐是信。应于苦.集二谛信不缘之。谁有圣者爱乐苦.集故。苦.集谛应非信所缘。

论。有执信者随顺为相。

述曰。或大乘异师。或是大众部。以随顺彼法是信相故。

论。应通三性即胜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随通三。若许尔者应胜解.欲。

彼若救言虽言随顺体非解欲者。

论。若印顺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论主难云。随顺有二种。一者印顺即是胜解。印而顺彼故。二者乐顺即是欲数。乐于彼法即是欲故。

若彼救言二俱之顺体是信。非即欲.解。

论。离彼二体至心净是信。

述曰。论主难云。若离欲.解决非顺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论但言离彼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论师以忍可为信。即当此胜解也。

论。云何为惭至止息恶行为业。

述曰。下第二段惭.愧合解。于中有二。初别解。后总解 依自法力者。显扬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耻过恶。即是二缘。今此乃显惭之别相。即是崇重贤.善二法。谓于有贤德者若凡若圣。而生崇敬。于一切有漏.无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惭之别相。至下当知。对治无惭其义可知。与止息恶行为所依。由此故恶不转。显扬皆例于信起五业。初皆所治别业。即皆同此。

论。谓依自法至息诸恶行。

述曰。谓于自身生自尊爱。增上于法生贵重。增上二种力故。崇贤重善。羞耻过恶。谓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诸恶。彼法甚好次依用之。即虽依周.孔之书皆名贵法。世礼仪故。然以刑防恶如国法律。即是后文世间愧摄。

论。云何为愧至止息恶行为业。

述曰。依世间力轻拒暴恶。别者谓若他人讥毁。及羞诸恶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间。恶法名他。故对法但言羞他为体。显扬即言于世增上。即是缘也。有恶者名暴。染法体名恶。于彼二法。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或总轻拒。或总暴恶。此皆是愧别相。余业如前。

论。谓依世间至息诸恶业。

述曰。谓为世人所诃。自厌于恶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诸恶业。

论。羞耻过恶至假说为体。

述曰。下总解有四。一会旧文。二难古说。三释外问。四解自他。此初也。羞耻等是惭.愧二法之通相。故诸对法.显扬等。依此通相假说为二别体。彼虽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缘非是别相。

今难彼言。

论。若执羞耻至有此义故。

述曰。下难古说有四。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非实有难。四不遍善难。此初二难也。执彼羞耻为此二别相。应此二体无有差别。相无异故。既尔二体定不相应。无二受二想等体有此俱起义故。二量可知。

论。若待自他至便违圣教。

述曰。此非实有难。谓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别故二体有别可俱起者。应此二种。皆非实有。有所待故。如长短等。无别自体待自.他故方成二别。岂非是假。若许是假便违圣教。五十五等说十一善中八是实有。

论。若许惭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难。又彼若言此二体定实有。然前后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尔复违论说十遍善心。此大论中六十九说。至下当知。故知二法非前后起。

论。崇重轻拒至何乃偏责。

述曰。下解释外问有六。一问。二答。三难。四通。五征。六释。此问也。若崇重善为惭。唯缘善故。轻拒恶为愧。唯缘恶故。是二之别相者。此二所缘既有异故。应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啧我。我亦境别。缘自他故。不同时故。

论。谁言二法所缘有异。

述曰。此论主答。即是惭.愧同一境也。

论。不尔如何。

述曰。此外人难。

论。善心起时至所缘无别。

述曰。此论主通。善心起时随缘何境。不简诸谛.实等。皆是随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惮恶义。此二种义是二别相。非二所缘。所缘同故。即是二法各别功能。是二别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恶。善心起时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缘故二必同缘。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论。岂不我说亦有此义。

述曰。外人复征。我前所言亦有不缘自他境别。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异故。许俱时生。体非假有。

论。汝执惭愧至前所设难。

述曰。此论主释。惭.愧俱以羞耻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设难。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应假有难。四非遍善难。故我可然。有二别相所缘不别故。

论。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他。其中二释。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间王法等名他。内外异故。又涅槃经.对法等。说此二别顾自他者。崇善是顾自义。拒恶名顾他义。所以者何。下通二义。于己益名自。于己损名他。故即会自他是二别相。正理论师云。羞现罪因名自。现属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现属己故。今显别彼也。

论。无贪等者至近对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总中又二。初牒颂显。后释善根。颂中所云无贪等三根。等者等取无嗔.无痴。释根名者。生善胜故。有何胜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对。近别对治故。此远总对治。即正见也。非别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义故。一六识相应。二正烦恼摄。此二简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恶胜故。正释根义。其此三法正对翻彼名为善根。今准此文。善根由二义。一三不善根近对治故。简余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对治故。二生善胜故。正释根义。余论无此。如文可解。

论。云何无贪至作善为业。

述曰。下别释有二。初解无贪嗔。后解无痴。初中又二。初别解二。后总解之。有谓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顺之因唯是有漏。为缘之因亦取涅槃。能发贪等故亦是具。中有.业.惑皆是业具。无著为性。恶行不起故善能作。

论。云何无嗔至作善为业。

述曰。苦谓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无贪中。灭谛涅槃亦是苦具。违理生故。

论。善心起时至俱遍善心。

述曰。此总解二。其诸善心随缘何境。一一心中皆无著无恚。此是功能。贪对有.有具。嗔对苦.苦具。立二别相。观谓观待。如惭与愧观待自.他。非要无贪缘有.有具。无嗔缘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惭.愧说。贪通三界发业。润生。总说有.有具。嗔唯欲界发业力胜。故云于苦.苦具。然对法与此同。显扬嗔但约有情重处为论。今能除法并通三界。

下解无痴有二。初略。后广。

论。云何无痴至作善为业。

述曰。此略也。无痴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恶是此体.业。

论。有义无痴至决择性故。

述曰。广有二说。体即别境惠。对法第一说。报.教.证.智决择为体。彼是本论。彼释云。谓报.教.证.智。是生得.闻.思.修。如次配之。以报为生得。生便即得故。从所依名报。闻缘教生。从境为名故。思能引证故。说思为证。证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从果以彰号。智谓修惠。是所生故。当体得名。若名修惠。从因定为名。

问若体即是别境惠者。何须善中唯说于惠。余四别境善中不说也。

论。此虽即惠至故复别说。

述曰。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增长善故。断不善根故。如烦恼中见用增胜故别说之。

论。有义无痴至善根摄故。

述曰。下文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无痴。非惠别有自性。正对不善之中无明善根摄故。如无贪等 量云。无痴。定别有体。所正对治是不善根故。如无贪嗔 又此离惠实有自性无贪等三善根摄故。如无贪嗔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摄。舍等为过故。

论。论说大悲至应惠等根摄。

述曰。下引证。有二文证。此以教理齐难。何以知实。亦有文证。瑜伽五十七卷说大悲以彼无嗔.无痴二法为体。非二十二根摄。若无痴以惠为性。此大悲如十力。应二十二根中惠根。三无漏等根所摄。彼说十力.四无畏等惠根等摄。不摄悲故。此为一违。然彼前师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无嗔为体故非根摄。至下当知。

论。又若无痴至余皆是实。

述曰。又引论难。若此无痴以惠为性。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不害以无嗔为性。此以惠为体故。若许无痴是假。便违大论五十五说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三是世俗有。余皆实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别有体。

若尔对法文如何通。

论。然集论说至理必应尔。

述曰。此会违也。惠为体者。举无痴之因果以显无痴。无痴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时。或是别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论解信中。亦以忍乐即胜解欲。举信因果以解信故。无痴亦然。以为同喻理必应然。以四惠为因果而表无痴。

所以者何。

论。以贪嗔痴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由此三种能具二义。一六识相应。即简疑等。二正烦恼摄。简不信等。余非此位。小乘三义简。此中二义简。及起恶胜故。解于根义。二简余法。由一义故立不善根。

举此所治方辨能治。

论。断彼必由至必应别有。

述曰。断彼三时必由二对治。一通对治。即唯善惠。能总断故。二别对治。即无贪嗔痴。如贪.嗔二有通.别对治。不善根摄故痴亦尔。不善根摄亦有二对治。如贪.嗔二故。必别有无痴。以不善根起恶胜故须二对治。余惑不然。由此因缘无痴离惠定别有体 前师解大悲非根摄云。以用无嗔.无痴二法为体。论从无嗔说为非根。实是根摄 若尔即三念住等亦尔 不尔大悲似四无量中悲唯以无嗔为性。今从无嗔说根所不摄。念住依惠故根所摄。且约影显非实理文 若尔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 答实有者体即惠故 问不害体即无嗔。应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种子世俗有言。即是实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见惠分说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无痴亦尔 若尔不害无嗔分。如何通 故后师为正。

颂所言勤安等者。

论。勤谓精进至满善为业。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后广。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进故体唯善。于善品修。于恶品断。事中勇健。悍且勇而无惰。自策发也。悍而无惧耐劳惓也。勇者升进义。悍者坚牢义 满善为业者。对法云成满一切善品为业。彼释云。满善品者。谓能圆满随初所入根本静虑。成善品者。谓即于此极善修治。此中但言满善。彼据因中一分随所入定更复修治。此据行因成佛果满。更不修治故唯言满。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圆了名满。能满善故。非要圣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摄。

论。勇表胜进至唯善性摄。

述曰。下广解有二。初释前难。后辨差别。此初也 勇表念念高胜。非如染法。设虽增长。望诸善品。皆名为退。亦不名进。无益进故 进谓进成圣者身故 悍表精纯。简四无记无覆净也。彼虽加行作意修习。而非精纯。不应正理故不名精。复非染故乍可名纯。今此精纯即总释也。

论。此相差别至无退无足。

述曰。有五如文。下辨差别有三。初论家作名。次引经属。后显位异。此初也。

论。即经所说至如次应知。

述曰。即以经属。显扬但有经之五名。对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发起猛利乐欲名被甲。经名有势。如著钾入阵即无所畏有大威势。次起坚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经名有勤。坚固其心自策勤也。次为证得不自轻蔑亦无怯惧名无下。经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锐。次能忍受寒.热等苦。于劣等善不生厌足。欣求后后胜品功德等名无退。经名坚猛。遭苦不屈。坚猛其志。次后乃至渐次入谛观等后后胜道名无足。经名不舍善轭。轭谓车轭。以轭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尔。轭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宫修曾不足。从喻为称。

下显位异。

论。此五别者至三品别故。

述曰。今此第一。即初发心。余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胜进。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别故。总为五也。且如初地行舍有初发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满已方入二地。持戒胜进趣后名胜进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尔。如十地论广解。

论。或初发心至修差别故。

述曰。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种修中加初发心。谓长时修.无间修.殷重修.无余修四。如对法第十二抄.及摄论第七广解.下第十卷说。然十八任持精进有三。摄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萨地.及决择七十八等并尔。即六度皆有也。

论。或资粮等五道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解。资粮.加行.见.修.无学五位。如对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问既通三乘。三乘无学云何无足。不舍善轭。果已满故。

论。二乘究竟道至乐利乐他故。

述曰。二乘无学。回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乐尽未来际利乐有情故。皆得名不舍善轭。趣寂二乘亦利乐他。即波罗蜜者。略故不说。

论。或二加行至胜进别故。

述曰。又加行等四道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远。名二加行。四道如后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论。安谓轻安至转依为业。

述曰。亦牒颂解谓轻而安隐。离重名轻。调畅名安。此有二种。一无漏者。除有漏粗重。粗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烦恼粗重。唯是善性。此正对治惛沈一法。然对法说除一切障。显扬云除粗重。然对法第十说亦同之。彼约通障。此约别障。以惛沈是无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论。谓此伏除至转安适故。

述曰。释转依业。有漏者伏无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烦恼。或是受数。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说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转去粗重得安隐故。

论。不放逸者至善事为业。

述曰。下有略广。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进及三根。于所断恶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长。体是四法。约别功能假说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论。谓即四法至无别用故。

述曰。下广有二。初废立。后问答辨。此初也。此非别有体。离彼四法无异相故。体性无别。无别用故。作用不殊。双成无别体用也。其文易了。

问信等十法皆有防恶修善之能。何故唯于四法立也。

论。虽信惭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余六法而方彼四。势用微而且劣故。何谓为劣。此四法中三法为根。精进遍策一切能断能修善心。彼余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胜也。

下问答有六。初问。次质。三答。四难。五征。六释。

论。岂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顺正理等外人问曰。岂不防恶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为体。此则一切别立有体皆作是说。别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隐不逸之名出防修为难。

论主次质。

论。防修何异精进三根。

述曰。此质也。汝之防修何异四法。四法能防恶。及修善故。

论。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四法无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别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为防修体。故知别有不放逸也。

论。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述曰。论主难曰。四法能防修。四体无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应无力复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转。有无穷失。若不放逸别有自性。不待余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离彼别有不逸。

论。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征曰。勤体唯能遍策励善心。三根但能为善法依。依是根义。如何说此四法有防修用。

论。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论主问。

论。若普依持至即总四法。

述曰。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义。即是三根。依谓依处。持令增长。若能遍策发驱录一切善心名防修。不异精进等此四别能也。若止恶不生进善令起名防修者。总此四法故无别体。

论。令不散乱至即应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应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缘名防修。与触何别。若所作善恶忆念不忘名防修。即应是念。

论。如是推寻至定无别体。

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离无贪等四法总别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问何故此中以无贪为首等余三法。不以精进为初 答次前别简中。以无贪为首故。从近而结也。即显不逸不如小乘体是实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论。云何行舍至静住为业。

述曰。行者行蕴。行蕴中舍。简受蕴中舍故置行言。非谓行也。亦以四法为体。别正对治掉举。体性静住为业。

论。谓即四法至寂静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体业。后解废立。此初也。若通对治亦一切法。对法云由舍相应离沉没等不平等性故。即举通障。此举别障 平等正直者。对法云。由舍与心俱离沉没等。初心平等。远离加行次心正直。于染无怯后无功用。广如彼说。然诸论皆言。由不放逸断诸惑已。此舍静住不容杂染。谓如不逸是无间道。此舍是解脱道。解脱道中不容受杂染。此前后时别起胜用。或今所说此虽同时。同时不逸能除障已。舍令此心寂静而住。义说前后。依此二用互增之时说其相也。此间据别障掉举等取余法。不同对法第十除贪爱。对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论。此无别体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废立。然今此舍离前四法无别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静名舍。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静名舍。即除四法外余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静为舍。故体即四法。信等净相等。是非静也。如前不逸就胜依立。义如前说。此亦应尔。就胜而说。余法不障。对法第十.及显扬云。如契经说为除贪忧心依止舍。此据离欲或无漏舍相语。以忧根俱亦有舍也。然烦恼俱忧及贪皆是欲界。与善心等性相违返。说名除也。对法第十八道支中说故。唯约无漏。

论。云何不害至悲愍为业。

述曰。此总举已。

论。谓即无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于有情不损恼。非谓不断命。不断命是无嗔故。故此但约不损恼事。余文可知。

问此既无嗔。何须别立。

论。无嗔翻对至粗相差别。

述曰。此有二解。无嗔返对断物命之嗔。此不害即违于损恼物之害。故此二别。明害损物不为断命。嗔断物命不但损物。既尔如诃风等不断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约粗相。于有情所辨此二别 又不约所治。但明此体别。前无嗔与有情乐。是慈之体。不害拔众生之苦。即是悲也。故显扬第四云。慈以无嗔为性。悲以不害为性。今此二翻约粗相别。

论。理实无嗔至彼二胜故。

述曰。理实无嗔体是实有。不害依无嗔一分拔苦之义胜故。假立不害 问前大悲以无嗔痴二法为体。今何故独言不害 彼据实体。此约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无量摄 问何不于无贪等上建立 答为显功德中慈悲二相别。故依无嗔假立。不依无贪等 问诸功德等。如胜处等亦以无贪为性。何以善中。不依无贪之上。为显功德别故。别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德依圣人胜。于圣人身佛为最胜。佛身之中利乐有情胜。利乐之中慈.悲二种最胜。为显极胜功德别故。依无嗔立不害。非无贪等 显扬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为善根 答拔苦悲胜。别立不害。喜不胜悲。不立不嫉。

论。有说不害至谓贤善性。

述曰。萨婆多师正理论等。说谓贤善性。谓有此者人即贤善也。

论。此相云何。

述曰。此论主问。

论。谓不损恼。

述曰。此外人答。

论。无嗔亦尔至是无嗔故。

述曰。非离无嗔别有自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体性贤善之相即无嗔。故离无嗔无别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体已。

论。及显十一至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诸门分别。于中有十二。第一义摄所余。

颂云行舍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谓及显善十一之外。更有义别心所。谓欣.厌等。梵云遮有二义。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总有及字。及字有二义。一显十一各各体别。即相违释。二显十一外心所。今论但约等取余法一义解也。

论。虽义有别至故不别立。

述曰。释不应为善法所以。此欣.厌等。虽义望前十一有别。然非实有 杂事经者。是阿含经杂事品。及今法蕴足并广解。及大论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虽依义别说种种名。而体离此十一法更无异故。不别立之。

论。欣谓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无嗔一分。于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众名中。不说嗔名欣。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应无贪一分。贪是著义。染贪名欣。无贪厌义。无嗔名欣。各约一义亦不相违。

论。不忿恨恼至嗔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随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恼.不嫉亦然。随应正翻无嗔一分。彼所治者嗔之分故。随应之言显不同欣与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别翻。又但是彼无嗔一分。故言随应。复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愤发.不恶说.非不忍.不抵突.不諀訾.无嗔寻.无害寻等七法。

论。厌谓惠俱至不染著故。

述曰。此即无贪一分。于所厌不染故。

论。不悭憍等至贪一分故。

述曰。翻随二法不悭.不憍。此是无贪一分。彼是贪之分故。随应之言前厌惠俱。此不尔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势寻等十八种。

论。不覆诳谄至贪痴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诳.不谄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随应正翻贪.痴一分。无贪即翻贪分等。故言随应。者义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诈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贪著名故覆罪。有痴故覆罪故。今无贪痴一分。论唯说是痴分。起必有痴故。以理释之。

论。有义不覆至亦贪一分故。

述曰。此教为证。此唯无痴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对法皆言痴分。不说为贪分故。贪名故覆。覆体亦痴。痴故然也。前解为胜。虽无论文理故胜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讫。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余三不翻。且翻不慢。

论。有义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说可知。然对法解。慢不敬苦生为业。即此中第三惭一分胜。以惭崇敬师长等故。此论卷下烦恼之中。但言障不慢。义可通三。然障于惭。如前理可。

论。有义不疑至无犹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谓分别异觉为体。觉即惠也。五十八云简择犹豫。故正简择即是正见。不疑说为正见少分。亦有此理。然随烦恼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惛沈.掉举.害.放逸。余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讫。以是小烦恼摄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后简。

论。不散乱体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乱体即正定。虽散乱别有体或无体。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对治故。根本中染见随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摄。不正知.或别境惠分。或痴分皆尔。性对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设别境念分。或是痴分。亦尔。

此三设是翻痴分者。以有别境分故。别境通三性。不翻为善。欲.胜解亦尔。然此唯说是痴分者。所以不说。前忿等即翻入善。以无别体不通三性故。

论。悔眠寻伺至无别翻对。

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种性故。如遍行触等。等余四法。别境中欲等。亦等四法。无别翻对。唯恶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舍治掉举。掉举相高。舍相静故。亦得通治。以掉举是贪.痴分故。又说性对治即忘念等三痴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体性皆相翻。不忿等是无嗔一分等。如理应思。然八十九大有诸烦恼名字。一一应翻对之数彼多少何分所摄。

第二问答废立。

论。何缘诸染至有不尔者。

述曰。外人问曰。何缘前说除别境等体外。合根本二十六随烦恼中。十一别翻为善。余者此中及诸论中不别翻之。有何所以。

论。相用别者至故不应责。

述曰。论主答曰。相用别者别立为善。余所翻善相用不别。故不立之。汝何须责。

问若尔此何别。自余何无用。

论。又诸染法至别立善法。

述曰。论主答曰。此诸染法遍六识者。胜故翻之。以能染体遍多识故。过失流满多识中故。

论。慢等忿等唯意识俱。

述曰。根本中慢等七。随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识起流满识少。所以不翻别立善法。不约一一功能增胜。不嫉即是喜无量故。亦应别翻。但以流满识非多故。无此妨也。然不障余翻为善法。

问若尔者害唯在意。应不翻之。

论。害虽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论主答曰。害虽亦尔唯在意地。有三义故所以别翻。不同忿等。一数现起。即简余烦恼。嫉.悭虽亦然。二此则损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无上乘胜因之悲故。无上之乘要须悲救。悲因既阙。难以济生。害之功能增障于此。故虽在意与余亦同。三义胜余故须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随此而说。

若尔痴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论。失念散乱至善中不说。

述曰。失念.散乱.不正知等。虽有痴分及别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别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说。余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论。染净相翻净宁少染。

述曰。第三征责多少。问从染翻净。从净翻染。何为染多净少。对治不同。

论。净胜染劣少敌多故。

述曰。论主答曰。净体胜法。染体劣法。胜少敌劣多。故染多而净少。其实体相相翻头数亦等。而此所违多少不同故有此答问。

此义虽尔。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论。又解理通至不应齐责。

述曰。此第二解。净法是解顺于正理。故虽翻染有不慢等多名。总即与此十一同体。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摄多法同体也。迷情隔于物理事体既局。随染增相故分多种。故染望净不应令齐。又染顺情。令知厌恶故须广说。善法多说。恐起难修之心。故略不说。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摄事分八十九中有众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胜遍染故。说但有二十。谓忿等十法。及无惭.无愧。增胜猛利故说之也。下之八法。或复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说之。余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说。此如下随烦恼中说 问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嗔.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轻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识。能治善法即通六识。如害翻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轻安 答性相相当辨能.所治。不以通识及通界故。说能.所治。

第四假实。

论。此十一法至相用别故。

述曰。对法等同。五十五亦尔。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前已引。无痴善根无别体家。云如五见定世俗非体即假。以即别境之中惠故。无痴亦尔。虽言实有即惠善性。非如舍等用四法成体非别性 若尔不害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曰。与对法等同。三假八实。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论。有义十一至余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师。有三。一标宗。二立理。三引证。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无漏皆遍。功力遍故。余七不然。

下立理也。

论。推寻事理至第二无故。

述曰。解七不遍。善心披读推理未决。无信生故。信缘定境故信非遍。惭.愧如前依自他力别。俱以羞耻为其自相。以同类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时无第二故。故亦非遍。决未决时不障互起一。

论。要世间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离欲方有轻安。除烦恼粗重故。不障有信.及惭愧一。不放逸.舍无漏道时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胜故。不障有前法。除缘无相等悲愍有情时有不害故。以正对治害损恼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无漏位都无轻安。有漏善时无不放逸.舍。无相善心无不害故。故余七法非遍善心。然说十遍者。据容有时有时起故。非谓皆遍一切善心。以何为证。

论。论说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证也。瑜伽论五十五说六位中起十一善。泛起善心不深心止染。无惭.愧起。不顾自他故。余如文可知。然今此师决定如是起时之语。不遮有时皆得相应。由此决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虽惭.与愧起则别时。以俱止恶合一位摄。然又此位说有如是之时。非必一切不许有时或得俱起。此意总显未必俱时。非必不俱。

后别但破说不俱时。许俱之时不是破限。

论。有义彼说至无净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释难。三显正。四引证。五解疑。此初也。前义不然。汝言推事未决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无信者。应非是善。无净信故。如染无记心。染等者等取无记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摄故。如定时善心。

论。惭愧异类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之二法各有别相。体是异类。崇善拒恶故。依于自他增上虽别。而境是同。一时俱起遍善心有。前自体中已成立讫。

论。若出世道至非无漏故。

述曰。无漏之位若无轻安。应轻安觉支非无漏摄。前师若言散心无此轻安非遍。谁谓无漏轻安不俱。深为错难。然以前师轻安觉支。非在无漏观。有无漏观后有漏观时生。然亦名觉支。体非无漏说为无漏者。无漏定远引故。如苦根无漏。

若尔佛应无此觉支。

论。若世间道至应有二故。

述曰。若舍.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间道心应非寂静。以无舍故。如染等心。亦应不能防恶修善。无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静等故。有舍.不放逸 又世间善心。应不伏掉举。及伏放逸。无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间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应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论。善心起时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数善心皆有。不损自他违害损故。如大悲心。但说大悲不害为体。岂余善位遂亦无也。理必应俱。精进等四以义同故所以不说。

若尔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论。论说六位至定非应理。

述曰。此释难也。彼五十五依决定时信增。止染时惭.愧增等。非无余法。即是依彼彼增。缘有六非一故。说彼彼增言。作此此说者。依决定时等信增故。遂言决定时有信等。六类非一。作此此说也。非无十法恒遍善心。

若尔如何。

论。应说信等至余位无故。

述曰。下显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轻安不遍。何以知者。初以理证。轻安调畅要除粗重。散位粗重体不无故。无轻安也。

以文证者。

论。决择分说至增轻安故。

述曰。下引证。六十九末说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轻安故。十恒遍善。有时增十一。

问此言定地增轻安。何者是定地。

论。有义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来是总。下子段异说解疑。如闻.思位修定之时。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时微有调畅义故。除远加行余散善位。今坐禅者。虽不得定亦有调畅故。即是欲界亦有轻安。若欲无者。便违本地分第三卷说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从多地说言通。一切非实通者。应从多分说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许尔。故知欲界亦有轻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显扬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谓无轻安地。欲界者。谓除轻安俱定等。彼云谓若根本上界胜妙轻安无故。作如此说。非说无欲界轻安。如说无色界无色。彼非无定色故。

论。有义轻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轻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润所长养故。有调畅故。欲界敛心决非实定。故无滋润名调畅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说欲界诸心.心所阙轻安故名不定地。不尔应言阙上界轻安故。名不定地。

若尔如何说通一切地。

论。说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通有寻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禅.中间.上地之定有轻安故。但诸心所无不皆然。然自于有寻伺等有长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轻安故。后师为胜。此中余义同故。更无异说。

论。此十一种至唯阙轻安。

述曰。此等可知。即第六门。皆说正义。

论。有义五识至无轻安故。

述曰。五无轻安。体散动故。此师即说。十五界有漏。佛无无漏五识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论。有义五识至必有轻安故。

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轻安。又此五识成事智俱有轻安故。初约他引立宗。后论自俱引证。总约佛位。此解破前佛无无漏五识身解。即顺三界分别之中。欲无轻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轻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识。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识之中。非无调畅。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轻安。无记者即无。破前所说因位五无。在果许有。此据因位。若在佛果此为正义。或初地时。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 若作此解。违前所说欲无轻安中第二正义。鼻.舌二识欲界所系。有轻安故。彼前但据一切异生。及下意识。说之为无。据理圣者后得智引五有轻安。不相违也。前文但对彼初师说。非为尽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识在色者。彼无鼻舌。文中言总。理实三识。不违前文。

论。此善十一何受相应。

述曰。第七五受俱问也。

论。十五相应至无调畅故。

述曰。十一中除轻安余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轻安唯除忧.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无调畅轻安故 若尔虽定所引五识。应无轻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舍.乐俱故。然菩萨后得智。虽起苦根可名无漏。然无轻安。名迫受故。余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尔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虽名无漏。不言轻安俱。轻安俱时怡悦五识。苦受逼迫五识不俱。然实菩萨后得智中起五识。有轻安俱无失。但除苦受。定滋润故。然上界三识。下界五识。

论。此与别境至不相违故。

述曰。自下第八与前别境相应。以遍行通所以不说。不定四者彼中自说。所以不论。故唯言别境。皆不违彼故。有漏位无漏位皆得相应。然欲界十俱除轻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说。此据别境五俱起时。可得为语。然彼有时一二等生故。

论。十一唯善至皆学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轻安非欲。余通三界。如前可知 问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嗔害等。能治通三界。烦恼隔情多不遍界。善顺于理即通三界 彼无所治岂有能治。欲有惛沈。轻安岂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系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一切皆通。然学.无学身中皆通有漏.无漏。顺学等故。如对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尔。

论。非见所断至非所断故。

述曰。十二三断。并非见断。非障见故。非邪生故。以何为证。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说十四法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非所断。谓即十四中六.及余六。谓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当知。彼说二六五受.及意。通见除故。以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当知非见除故以为后六二非所断。谓后二无漏根。今举唯善后六为论。唯是修断及与不断 问此论下言无想定等是见断故。又对法第四。一切往恶趣业果皆见断。何妨善业见断也 答彼不言善法断缘缚名为见断。若不尔者。下修道烦恼亦招恶趣等。岂见所断。故以此为证。善非见断。若言见断。以此证非。略有四门。如下缘生中说 问分别业报可言见断。修道业惑之果见道断不。不断违文。断便违理。因未断彼果岂断也 答如无想天果.北郁单越果。虽亦断彼。善岂断耶。故知但果先亡因于后断。何所以者。果粗障圣。入见断果。因细不障见。入见不断因。于善.染二因。三恶趣等皆名断也。又无想定果见惑所引。见惑因亡果亦随丧。如无想定。入圣亦不断。但断彼果。善法随顺可入圣故。若成彼果不得入圣。如下缘生中不生名断。其因亦断。断缘缚断。唯修所断等。既尔恶趣善业亦见所断。今据断缚。故不相违。

论。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述曰。谓有报。无报。何地缘何地。他皆于此。如理思之。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本)


  上一篇: 瑜伽师地论略纂 (16卷)〖唐 窥基撰〗

  下一篇: 成唯识论掌中枢要 (4卷)〖唐 窥基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