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典读诵 > 佛教经典 > 诸宗部

四明十义书 (2卷)〖宋 知礼撰〗

大正藏 No. 1936 四明十义书

宋 知礼撰

2卷

重刻四明十义书序

圆宗观道旷远深绝。必须禀宗匠之开决。更自精拣方善得通达焉。设或不然。名衲老宿尚失正路。况初学后进不入邪径殆希矣。昔者慈光恩师。兼讲华严。不深本教。滥用他宗。辄定一念为真。从是今宗境观大坏乱矣。遂使圆谈法性错为直显心性而废光明玄之广本也。于是四明尊者惜乎正教慜于来蒙勉与梵天昭师问答往复各及五回。今之十义书者撮彼五回之文而集大成者也。一披此书非惟往复始终灼然可观。亦夫定境修观托事附法妙解妙行唯色唯心凡观道之晦于时者灿然明矣。呜呼因山外之邪说观心正义翻显昭代其犹猪揩金山风益求罗耳。幸此书尝流至此邦而尚不弘于世人无知其为至珍也。至吾立和尚屡屡讲演称赞四方学人普识照观道之光明幢也。当今之时苟欲晓天台荆溪之宗教。必须依凭四明指南。欲解四明之文。先当精练十义指要。两训不精于斯今宗观道明者不也。然现行义书写误不鲜子注文字相逼难见读者病焉。今为订正重上梨枣更揭忠师科于文上以代学人合写之劳。后学精读此书勤勤绻绻则能解释宗教通达观道自在无碍。譬如破竹初节既破余节皆去不难也。学者于斯不可忽之也。

元文丙辰七月上浣 唐山比丘(庆)义瑞谨识

十义书序

十义书之所由作者。有宋景德之前光明玄广略二本并行于世。钱唐慈光恩师制记曰发挥。专解略本。谓广本有十法观心乃后人擅添尔天台重解帝王之文辄评。谓有四失。一曰理乖。二曰义疏。三曰词鄙。四曰事误。广破如续遗记也。有二弟子即钱唐奉先清师嘉禾灵光敏师。共构难词造二十条。辅成师义共废广本。钱唐宝山善信法师。奉书敦请法智评之。法智逊云。夫评是议非则近于诤竞。非我志也。矧以二师学解有闻。尽吾宗之先达。奚可率尔而拒之哉。信法师重请曰。法鼓竞鸣。何先何后。夫当仁不让于师。况余人乎。坚让不免故。有扶宗释难之作。专救广本十种观心。兼斥不解发轸拣境之非。观成历法之失。钱唐梵天昭师。孤山码瑙圆师。皆奉先之门学也。乃撰辨讹验释难之非。救发挥之得。法智存谦光之礼。撰问疑书诘之。昭师不逊有答疑书之复。法智复有诘难书之征。昭师构五义之答。法智复作问疑书之责。昭师稽留逾年。法智复有覆问书之催答。昭师有今之释难。翻成不腆之文矣。往复各五绵历七年。攒结前后十番之文。共成今十义书之作。复有二百重诘。不出前后。五番堕负。四番转计。初指约教正释。便属理观观心。法智斥云。以教代观。不意翻成有观无教。二转计云。须知。理观直观真心。光明当体。翻谓妄法。法智斥云。观心在迷。却谓属真。当体果法。却谓属妄。三转计救真心之一失。改真心名为法性。意谓。法性通真通妄。以随缘混之。辅为事理二造。心属非真非妄。生佛是真是妄。救前真心。亦不专真专妄也。以不专妄故。斥法智之拒也。四转计云。十乘妙理。为所观境。法智破云。应三障四魔。为能观观耶转计即堕负矣。并初根本。共成五番也。又法智引重明阴境难之。昭公伏曰。止观观阴。有失捡寻。仲尼云。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则为贵。今为改之也。法智进奖云。上人粗有性灵。能分科节。何不尽矣。舍短从长。见巧知陋今伏膺观阴。因谁得知耶。景德四年。孤山圆师。为昭师轮下之席端也。法智遣住东掖山神昭大师本如。在轮下。日驰十义书并二百问。往钱唐诘之。会稽什公。希望辅之翼之。共辨矣。孤山观二公之论辨。如面敌。必重席也。自谓。义龙安肯伏鹿。遽白钱唐守。答以公据。不为遣也。虽然止重论席。别行玄虽魔烧佛经。且不能烧性德之善也。故常住教卷。焉可绝灭耶。今有宋熙宁。相去八十余年。此文重兴。盛行于世。浙右学。讲习此文者众。故得僝工镂板。代学者传写之劳。住永嘉法明院。第一代孙继忠。指授门人。以写印二本。对之评之。其义其中。法句欠剩。文字舛谬。昔趋广智之庭。每蒙以提耳指掌。今约义断文。辄滥评定。或有臧否。冀同学同见者。更为学者指南耳。熙宁九年。仲冬月既望日序。

四明十义书卷上

景德三祀腊月既望。四明沙门。比丘知礼。谨用为法之心。问义于

浙阳讲主。昭上人(坐前)。十月二十三日。来.文.二人入室传到释问书一轴。广构粗言。欲杜来难。既立宗而自堕徒援教以何归。都为无义之谈。尽是诳他之说。若随文致诘。恐大节难明。故于观心一科。立难十段。况上人素彰不逊。以辨讹答疑。自矜。鄙僧早蕴多谦用请益咨询为礼。故问无多少。答必周旋。

又昨蒙五义见征。既即时取趣。今约十门定难。无托故以寝言。休劳。多部检文。逾年作计。便请。直诚吐义。随解速酬。幸甚幸甚(上人前后义状。皆经二年。若义久明。终不稽迟至此。盖遍寻教部。旋构见知。数乖自宗。全伤妙道。愿思来报。无纵谄心也)。

辨讹本立。此玄十种三法。纯明理观。不须附事而观(云云)。

荆溪云。如常坐等。或唯观理。随自意从末从事。既云纯明理观。乃是三种三昧。专令于识阴修十乘也。

又答疑书云。此玄文直显心性。

且三种观法。皆显心性。但事法二观。既托事义观心。及附法相观心。且非直显。唯约行观直。于阴心显三千性。方名直显心性。据此两书。定判此玄十种三法。已是约行之观。故可废今附法观心也。

既是约行理观。直显心性。十种三法文中。何故不拣示识心为境。那无十法成乘。既全无此义。则定非理观矣。

又文自专谈果佛法相。定非直显心性矣。上人本谓。已是约行观故。故可废今观心一科。既非约行之观。则后文观心。岂可辄废耶(纵欲攀附诸文观心。亦只成事法观义。终不是理观。况复附不及)。

此则观心一科。已不可废也。

况上人自立事法二种观心。唯有二意。一为令已修止观者。睹事相法相。不忘本习故。示二种观心也。二为未修止观者。忘于封滞。令知起行。必依止观故。示二种观心也。

且今文弃三观一。拣阴修观恰称久修者本习。又能预示未修止观者。要知起观之处。若刚废此文。则无以称久修者本习。又无以示未修者止观行门也。则此玄观心一科。不可辄废。约行观义。既坏。附法观心之文。又不可废。帝慧王安可辄除耶。

所议既极。余何可论。但为此宗大节。既被上人异说。误彼后人。故不获已。且于观心。略问十义。望速垂答示。

一不解能观之法 二不识所观之心 三不分内外二境 四不辨事理二造 五不晓观法之功 六不体心法之难 七不知观心之位 八不会观心之意 九不善销文 十不闲究理

第一不解能观之法

夫评论佛法者。必须解义决定。发言诚谛。知胜知负。能进能退。傥心无所诣语自相违。已负而更进者。必不可与论道。吾祖之垂诫也。然今为惜乎大教。求止不获。故略言其始末。俾少知其得失矣。

且发挥记。立废观心所以云。此玄十种三法。盖大师扶顺经文。法性圆谈。始自性德三道。终至果人三德(正释与料拣。并从三德讫至三道。故立始终无违见文也)一一三法悉是妙性。一一妙性悉是真源。岂此纯谈法性之外。更须立观心耶。

扶宗记释曰。观心者。正论观法。的示行门。须对境明观俾惑灭果成。岂此圆谈法性。便不立观心耶。如法华玄义。所明法相。废浅从深。一一皆至无作。复以二妙判开。岂不圆谈法性乎。何故更立观心耶。若刚废此文。则杜绝众生入理之门趣果之路。则全迷一家解行之要也。

据此所。释广明十种三法之后。须有观心一科。不可辄废。发挥之义。于兹已坏矣。

上人因遭此难。既知但教无观。乖于本宗。乃将教代观。而曲救之。故撰辨讹曰。观有二种。一曰理观二曰事观。今云不须观心。乃不须附事而观也。何则。所谈十种三法。始凡终圣。亘果该因。无不以一法性而贯之。无不以六即位而成之。则使诸法等而无差。混而为一。事事全成于法界。心心全显于金光。如此则岂非纯明理观乎。乃至云念念圆解。心心相续。何患不证果入理。及引普贤观端坐念实相。众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为证。即结云。岂非理观乎(上皆辨讹文也)。

既云正释十法纯明理观。则专是止观也。

故问疑书难曰。事理二观。即占察经。唯识及实相观也。止观四种三昧。不出二观。唯识历事。实相观理。辅行云。如常坐等。或唯观理。随自意。从末从事。故诘难云。若谓十法即是理观。应此玄文。已是三种三昧也。以彼止观。拣示识心。观三千法。十法成乘策进行人。入内外凡。登于初住。方是理观也。

上人只知以教代观。救于废观之失。乃云十法纯是理观。不意却成有观无教。

故问疑书难云。若此纯明理观。则有观无教。何傍正之有乎。

上人被难之后。又知十法非是理观。故撰答疑书。从容改转。乃云。以由玄文直显心性。义同理观。且辨讹救云纯明理观。何曾云义同理观。言既无准。义当自坏。

如不识瓜瓠者。乃错认瓜定言是瓠。及被识者斥之。其错言者。乃云相状同瓠。既以似为真。故不可以此人之言。定其物像也。

况本立直显心性故。义同理观。且心性之名。释签定判在因。今既自甘十种三法。是果佛所证。则全非直显心性。既非直显心性。则自不同理观。

又且纵上人从容改转义同理观。且常坐等。专立阴心为境。修十乘观纵不全同。亦须略有境观。十种三法。既蔑闻拣阴。将何义同理观耶。

故诘难书。用十义验此玄十法。不是理观之义。则答疑书所立。又坏义虽数堕心不肯甘。

又撰五义书云。观心之义。有三种。唯止观约行观心。乃立阴等为境。拣示识心。以为所观。若附法托事二种观心。但是直附事相法相。观之摄事成理。皆不立阴入为境。乃至云。请搜捡一家教义。还有托事附法观。别立阴入为境否。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且上人自云。十法纯明理观。不须附事而观。既云纯明理观。则知专是止观约行观心。傥稍兼事相法相。何名纯谈理观。若少带佛法生法。何名直显心性。诘难书。本征直显心性纯明理观。何得将事法之观答之。

岂非上人义穷计尽。谩指余途遮掩过非。岂不防智者之明鉴。岂不惭诸圣之照烛。

况托事附法之观。何尝不依阴入为境。故万二千人。以十二入为境。各具千如。为观十弟子。以王数为境。一体三宝为观。王城耆山。皆以五阴为境。以三德为观。故妙乐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又云。又诸观境。不出五阴等。若附法相观。并用妙解。摄法归心。方修观行。所观之心。非阴是何。如此明文。显示三种观法。皆以阴入为境。

又上人坚云。若事法观。以阴为境。即同止观约行之观。何名托事附法观者。

且妙乐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岂非荆溪以托事。例同约行。俱观阴境。

上人此立不同。记主引例令同。是则不同之义。又坏也。故覆问书。具引此文为难。上人不知惭愧。唯知转计。但得一句少分略存。则便怒张抵拒。

故今来义状。乃云。五义书自云。诸文事法观心。不说于阴拣示识心。今文观心。既云弃三观一。以验是讹也。

且五义书只云。若别立阴入为境者。此则全同止观约行。何名事法观耶。请搜检一家教义。还有托事附法观。别立阴入为境。否。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至予将别立阴入为境教文示之。乃转执云。我本自问于阴拣境。诸文所无。不问通立阴境。将此欲暂延邪计。且诸文拣示阴入为境。虽不全同止观。而文义非无。应知。修事法观者。不妨拣境。

如妙玄五义观心。云一心成观转教余心。岂非心王观成。历诸心数。自然清净耶。

若不拣阴。何得一心之观。先成然后教余心耶。此则同今观心文中。心能充益受想行文也。又同若知心无心为光。则知想行非想行为明等也。亦是义例内心。若净以此净心。遍历诸法。任运泯合也。既云一心成观。岂得不作观成理显释之耶。

又云三界无别法。唯是一心作。此正当去尺就寸。唯取识阴总无明心也。既云唯是一心作。得非拣取无明识阴耶。此云弃三观一。彼云唯一心作。此云心为光。则想行为明。彼云一心成观。转教余心。此则彼此拣示阴境。彼此观成遍融。何计曲拗令不同耶。又诸文。既许立阴为境。此文的示阴中识心。有何等过。

今却问上人。请探检一家教义。还有何文定云。若于阴拣示识心为境。则不成附法观门。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况妙乐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岂非令讲授者。悬取止观拣境之意。及观法之义。示其初心。令其于阴拣境。修乎托事之观。疏句文略。记主尚令讲者。拣阴示之。今此观心。既已于境拣示。正合荆溪之意。验知初心可用修习也。

又且纵上人转计。云托事附法观。不得拣示识心。唯约行观。即须于阴拣示识心为境。

且上人坚立。十种三法。纯明理观。若非约行。为是何等观法。况拣却附事之外。特立纯明理观。岂非辨讹。专取约行。为理观耶。

既是约行之观。因何全不于阴拣境。若无其境。观依何立。境观既无。岂得纯明理观耶。

岂知破他全成自破。是谁厥过斯彰。此过既彰。则义宗全坏。将何救于发挥邪说。应知。自发挥至今来义状。共得四番转计五回堕负。不知此后如何转计。更令理观非约行观耶(上人今既得知理观专是约行。故今来救曰。十种三法。正是止观约行之观。所显之理。行人既闻此理。则自能修于理观。如此救于十法。纯谈理观。岂可得耶。若论约行所显。正是心性三千。若谓十种三法。不离我心。用观显发。自是附法之观。不名理观也。上人自立观法。却令文全不谈理观。又云同于法界次第者。纯谈理观。直显心性。过于妙玄之说何在耶)。

应知。十种三法。唯谈果佛所证法相。只是约教开解。况文初自云。约信解分别。故于此后。须有观心一科。显于圆行。方合一家教观傍正之义也。

上人立宗既堕。将何更论。无请执迷。便希解悟。即伫回报。用塞虚心。

第二不识所观之心

扶宗记释。此观心文。初弃三观一。问答之文。是定所观。及释伏疑。未论修观。

辨讹破云。止观去尺就寸。观识之文。正明修观。何得例未修之义。

问疑书征曰。辅行于阴入境。文分两段。谓先重明阴境。即指三科内。唯取识心。去尺就寸文也。次明修观。即十法成乘之文也。既去尺就寸文。是定所观之境。何曾便是修观相耶。岂可见在正修章中。便是修观相耶。只如正明修观文中。尚须更拣思议。取不思议。方为观法。何得将定境之文。便谓正明修观。

此既明文显示。无计曲救。故答疑书中。自甘伏云。见示去尺就寸之文。辅行指为先重明境者。诚哉是言。盖予昨来有失检寻。致兹造次。孔子曰。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今改之也(上皆答疑书文也)。

若稍后之义。或失寻捡。名相参差。则章钞共有。且夫定境修观。乃是止观一部纲格。进道要宗。岂须捡寻。方能分别。以此验知。上人于一家境观。素不挂心。答释之际。遍检诸文。旋作计校。是故凡所引文。皆不当理。

且夫大师。垂示观法。皆为除病。拣定识心。是病之根穴。乃用十乘法药。委细治之。若将病为药。是认贼为将。则一部止观。皆不堪也。

上人议论之前。凡得几回听讲。几回温习。几回说授。还曾于此境观。分药病否。若能分之。何故将所观。为能观耶。然虽知改之为贵。奈何错解既深。其根难拔。只略知分境观之文。而殊不能分境观之义。

且据上人心性之义。则彰其失错解未除也。何者诘难书。引金錍.及大意.不变.随缘.名心。以证所观。是随缘所成一念妄心也。上人乃辄云。缘有染净。随染缘作九界心。随净缘作佛界心。乃斥予不合将随缘一向在染。及坚执心性名通真妄。

又云止观引华严心造诸如来。是非染非净心等者。此则备见上人不识所观心境。致兹妄立妄破也。

且如心性之名。妙玄及释签定判。属因为初心所观之境。故云佛法太高。众生太广。初心为难。心佛及众生。是三无差别。观心则易。是则诸佛亦有心。众生亦有心。若随净缘。作佛界心。则高远难观。若随诸染缘。作一切众生心。则广散难观。故辄取一分染缘熏起。自己即今刹那阴等之心。依之显性也。是则随缘不变之性。摄佛摄生。亦高亦广。不变随缘之心。非佛非生。不高不广。近而且要。是故初心最可托之修观也。

释签文云。理本无差。差约事用。岂非心即性故。何所不该。乃无差也。性即心故。心不是佛。佛不是生。乃云。若以佛法观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观之。似如可见。是知。言心性者。专是凡夫一念阴识之性矣。

况大意释心性之名。本结观于阴心之义。

金錍释心性之名。本显凡位情与无情。俱是随缘当体不变。以明俱有佛性也。那忽上人。将佛界心释之。则成金錍说佛有佛性。何关众生与无情耶。又成大意以佛界心。为所观境。不成观于现前阴心也。

且如止观十境。摄一切所观。何曾将佛界心不为境。恐是大师明境。有不了之过故。上人特释之也。

上人令予微回智烛洞鉴他心。予虽未有通明智烛。且将义学。微照上人怀抱。岂非示珠指辄将一念之心。直作真性释之。

又答疑书云。此玄文直显心性。及被诘难书。引金錍大意及诸文。显说心性在因一念属妄。无门巧救。遂公然不答直显心性之难。却于三两门。初引之而潜改云。此玄直显法性。

盖上人因遭诘难。始悟十种三法。显是果佛法相。定非直显心性。其过既大无由免脱。故于此难。略不敢下笔。乃旁随缘不变之说。约染净两缘释之。意令心性通于佛果。其如妙玄与释签。专对佛法生法。拣示心性。既云定属于因。故不可通果而释。况大意金錍。专示阴心之性。故从染缘九界心。说实不通于佛界及真心也。

上人虽且就随缘义释。而甚知先立直显心性言。已落非故二三门。初辄改为直显法性。既自知过如此。何不循理首伏。顿弃邪宗。共扬正义。那得唯事欺隐。改文转义。粗言强拒。岂以恶言。能拗圆解。岂以奸计。能遮深过。须防空界有护法诸天。世间有解义高士。或诛或鉴。良堪惭惧。审思审思。

又执心性各通真妄。纵听上人艰辛巧立。其奈非今所论。且今心性两字相连而立。岂令心却是真。性翻成妄。斯乃公违荆溪释义。

又所观心境。如何名真若令始行。缘于真心修观。正当荆溪所拣。缘理断九。义归别教也。

又执心造诸如来。是非染非净心者。此更不可。

且如止观引彼经偈。本证阴心能造一切。此有二意。一明阴心本。具如来性故(理造)二明烦恼之俦。是如来种(事造)故云心造如来。若夐指真心能造如来。正当金錍旁遮偏指清净真如为佛性也。又只知类种。全不识敌对种也。又不可偏执。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之文。遂立真心造法。须知阴心即理。是理之用。

若执真理造如来者。止观不须观阴显三千性也。何故不直立真心为境。而立阴等十境耶。何故诸文。多以无明心及妄为境耶。故若不即三道。而显三德者。乃教道所说也。

又上人数斥扶宗唯立识心为境。以三观观之。使性德开发之义。谓不知心具三千。亦由上人素不谙境观药病。致见频有妄破也。

如止观去于丈尺。唯取于寸。乃是于事造中。去其所造。取能造以为所观之境。故云伐树得根。灸病得穴。乃是去其千枝百脉。唯取一根一穴。立所观境。故云先重明境。故扶宗云。以一念识心为境也。

至明修观。乃于能造阴识。明具三千。三千是假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诸法。故辅行云。心具假。此之三千。非法性无明。自他共离而造。故约此空假。遮照不偏名中道。岂非不思议境。义含三观。发心中既全依此理。岂不具三义耶。安心中遂以三止三观。总别安之。此去三观之义。节节转明也。故知。十乘无不以空假中。而为大体也。故云以一念识心为境。以三观观之。应知。广则十乘。略则三观。故云不思议境。望后九观。名所观境。望前阴识。则妙境。并下九乘。同是能观之三观也。即辅行次明修观文也。

良由上人。殊不知阴入境。与不思议境。分于能观所观。用药治病之义故也。

应知。于能造识心。观具三千。此之三千。是灸病之火。是伐树之斧。是舍重担之法。是破三贼之将。是观识心之三观。故辅行云。今文妙观。观之令成妙境。境方称理。又云。若以观安之。世谛方成不思议也。故未观未安。全是迷中阴入。何得未论观法。便自说具三千。若也定境便说三千。至修观法。更何所论。

又如辅行消丈尺寸喻。先将三科中。唯取识阴对之。后复云。若探取不思议境合此喻者。则以一念十界三科为丈等。释之。既云探取不思议意对喻。故知。不思议境。是次科之意也。定境之时。未合正论三千妙法也。若不尔者。何故名探取不思议耶。又十境不出三障四魔。今之定境。报障阴魔。因何未论破障降魔之法。便自说三千耶。

只如于识阴修圆三观者。约何义说假观耶。岂说缘生假耶。岂说建立之假耶。既修此等之假。仍须即阴说具三千方为妙假。故荆溪云。具即是假。又妙经疏。以十二入为境。各具千如为观。若非此假。则空中亦浅全非圆观也。

故扶宗云。以一念识心为境。用三观观之。使性德开发。既是圆教三观。自合约于三千论其空中也。复明开发性德金光明。岂不含三千妙理耶。何得以未详之文。破已解之语。

上人今立非染非净之真心为能造。染净诸法为所造。意以能造所造。俱为所观之境。便谓深得止观之意。乃错认之甚也。

以彼简却所造。唯取能造为境。乃是去其千枝百脉。唯取一根一穴。以为所观。若俱取者。大乖拣境之意也。

又彼特立总无明心一念阴识为境。上人固违彼说。自将非染非净真心为境。还顺宗师之教否。又彼立染缘熏起九界心为境。上人乖宗。自立净缘所成佛界心为境。还顺宗师之教否。天台荆溪负上人何辜。而苦见违返毁灭耶。以此验知。实不识所观之心也。

今就上人邪说。用正义示之。幸请寻省。非染非净真心者。不思议境也。能成净缘。十乘妙观也。佛界心者。妙观之果。常住阴也。能熏染缘。无始无明也。九界心者。无明之果也。生死阴也。生佛虽各由缘。而染缘所成本有。

故荆溪云。清浊虽即由缘。而浊成本有也。

今欲显于妙理。须破染中因果。故总无明心一念阴识为境。以十乘观破之。使染中妙理显现。成于佛界常住之阴。

上人那得将净缘所成佛界心。及所显妙理。为所观心境耶。若以此法为所观。为将何法为能观耶。

止观本立三障四魔为境界。上人却以十乘妙理为所观。十乘妙理。若为所观境界。即须三障四魔。为能观理智。方知。上人是波旬本身。是落迦种子。若不改悔。陷堕非遥。

上人本立。十种三法。已纯谈理观故。废于附法观心。十法之中。既不简示阴识。为所观境。又不明于十乘。何名纯谈理观。既非理观。后文观心。安可辄废耶。能破之宗既坏。观心之义何伤。若欲改转速请相闻。

第三不分内外二境

夫性具三千。虽有依正色心已他。而皆融泯。举一全收。无始迷故。全理成事。定分内外。彼此角立也。

若依实教修观行者。必须于事解理。以理摄事。故了万法唯心。亦了万法唯色。万法唯声。唯香唯味唯触等。

故修内观时。先用圆解。揽于万法。唯我内心。然后专于内心。而观诸法。若宜修外观者。亦须先揽万法唯一色等。然后专于一境。而观诸法。故观内心。则一切法趣心。若观外色。则一切法趣色。是则只一非内非外之三千。随乎观慧。趣内趣外不同。

若不尔者。趣色趣声之教。如何可解。唯色唯心之观。云何修耶。

上人虽云唯色。色即是心。坚执观于外色。亦只趣于内心。又定云。心具三千。色不具三千。

若尔。应是外色非性本具。举色不全收诸法耶。若不全收。何名色为法界耶。

若色不具三千者。妙经文句。何故十二入。各具千如。为万二千法门耶。且十二入中。唯有一分半属心。十分半属色。若如上人所说。只合有一千五百法门。则大师剩说一万五百也。又金錍云。生佛依正。一念具足。一尘不亏。

又辅行云。若色心相对。则有色有心。论其体性。则离色无心。离心无色。若色心相。即二则俱二。一则俱一。故圆说者。亦应得云。唯色唯声唯香唯味唯触等。何但独得云唯识耶。若合论者。无不皆悉具足法界。复次若从末说。一切众生二种不同。上界多著识。下界多著色。若约识唯识。揽外向内。令观内识。皆是一识。识既空。已十界皆空。识若假者。十界皆假。识若中者。十界皆中。专于内心。观一切法。观外十界。即见内心。是故当知。若色若识皆是唯色。若识若色皆是唯识。虽说色心。但有二名。论其法体。只是法性(文见辅行)。

今据此教文。若内若外。若心若色。趣观一境。皆具三千。以互具互收故也。令著外色者。专观内心。外既归内。外著则亡。著内心者。令专观外色。内既趣外。内著方祛。外观本治内著。若还摄外归内。则弥增内著。重添他病。良可痛哉。

又上人坚破。若修内观。恐心外向所修外观。恐心内向。以为内外相隔。非是圆融。则有彼彼草木。各一佛性之过也。意谓。修内观时。既具三千。三千便是外境。则外诸事境。一时遍观。方为圆观也。皆由上人不谙内外二境不分而分。故妄有破斥也。

须知以性融摄故。则内境外境。有相趣之义。约事分内外故。则观内不可放心缘外。观外不可放心缘内。

如修内观。先用妙解了知外法同趣内心。即但于内心。观三千性德。

故四念处云。专于内心。观一切法。若放心缘外。则不名专于内心。修乎三观也。又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诸法。实不遍缘于所造外境修观。内观既尔。外观岂不然乎。

故修外观。如观一尘。亦须先用妙解。了知内心及一切法。同趣一尘。但于一尘。观一切法。

故四念处云。观外十界。即见内心。是则趣观外之一尘。既具十界。岂不摄乎内心。故云即见内心何得却谓此文是摄外归内耶。须知。此文是内心趣外之义也。

其犹帝网百千万珠。彼此光影。互具互入。但观此一珠。则彼彼多珠光影。咸趣于此。观彼彼珠。亦摄众珠光影。

如专观此一珠。虽见众珠光影。实未遍观众珠。以众珠光影。全在一珠之中。何须放心遍观耶。如此则专于内心。观一切法也。

若观彼一珠。虽见众珠及此一珠。实未遍观。以众珠光影。皆为彼一珠中所具。故此如观外十界则见内心也。

智者以譬喻得解。故不可定执。外色不具三千。亦不可妄破恐心外向等。

又上人坚据金錍心具三千。谈无情佛性者。

盖由彼文正显佛性遍义。以佛约有情说故。多明色即于心。故知。若信诸色即心。则成无情有于佛性义也。

亦为成于内观义故。且约唯心而论。以诸教文。正被下界众生故。多明唯识也。

非谓彼文一向。摄归一边。如生佛依正。一尘不亏之文。如何作色不具三千释。如何作一向摄外归内释耶。岂可荆溪亦谓。一一草木。各有佛性耶。十二入各具千如。岂亦有草木。各自成佛之过耶。

上人于答疑书中。明明以遍历诸法。为彼彼三千。今来恐妨示珠指一向摄色归心之义。故但立内心三千。而言外色不具三千。又复潜转彼彼三千之言。云彼彼诸佛三千。彼彼众生三千。

且义例本论。色心不二。既先观内心三千。摄于外色。为不二已历外之时。何得不约色具三千。摄内心等诸法。为不二耶。何用改转自语。令义不圆耶。

况示珠指一向。摄色归心。顿违辅行中。离色无心。离心无色。二则俱二。一则俱一。及唯色唯心等文。

但十不二门。都为示于观法大体。以今家观法。正在内心。旁托外境。以舍旁取正。所以特取内心为总。若对说者。既云唯色。色岂不总诸法耶。

又辅行云。迷谓内外。悟唯一心等。亦约正修内观以说。若约外观。岂不云悟唯一色等耶。唯色之教。岂约迷说。

又示珠指。谓心唯在理。生佛属事。唯论心法。能具能造。生佛一向。是所具所造。

此则何但色不具三千。生佛亦不具三千。予曾细详。彼释三法妙义。理实如此。非相枉抑。须知救于可救之义。舍短从长。人情无益。

上人又云。义例净心。遍历须约修观说者。斯又上人。不体一家内外。境观修证。多途。及不谙诸部文义。致兹妄破也。

且内外境观。略以四义论之。

自有推过在心故。先于内心。修观伏断五住。则以伏断净心。历彼色等诸法。任运自见一一法。具三千三谛。则不论于外境修观。此如义例必先内心。内心若净。以此净心。遍历诸法。任运泯合。亦即止观。识阴观成。遍历界入依正。一一皆结三谛也。

自有内外兼修。则如方等忏仪正。修内观。若对外境。乃用内心正观之法。旁历尊容道具。皆成三昧也。

自有正约内心。修观不入。乃舍内境专修外观。如破法遍之后。例余阴界入修圆破遍。既例破遍亦例十乘。但文在破遍中示尔。此则外色若净。将此净色。历一切法及以内心。任运泯合也。

自有初心便宜修外观。如先得色无色定。若发心修圆顿止观。此人已著内心重故。须以外观破之。于外色等。观成理显。还将净色。历一切法及以内心。任运泯合也。此如四念处唯色唯识。二种观法。被二根机也。

上人只知以义例历一切法。欲同方等表法中历事之义。其如文意天殊。

何者。且如义例云修观次第。必先内心。内心若净。以此净心。遍历诸法。既云若净。故知。观未成时。则内心未净。观若成则内心净。故云内心若净。类彼方等直云。以正观心。安可得同耶。

又彼方等。历事作观。加行进功。故云心心相续观道无间。方得入不二法门。

义例既云。净心历法。任运泯合。何曾加行。以此验是观成净心遍历也。又文中自出修内观所以。云当知。一切由心分别。诸法何曾自谓同异。既推过在心。则但于内心修观。外色诸法既本无同异分别。则不须加功而修观法。

然内外二观。皆为破内心分别。若内心观成分别已亡。则历外境时。任运入不二法门也。

若内观未成。分别未亡。历外境时。心心相续。观道无间。方入不二之门。

又据引占察实相。唯识二种观义。既但在内心。则知非于外境修观也。

实相观理者。则于阴心唯观理具三千实相也。唯识历事专照起心。历于能造十界之心也。

既从变造而论此。则属事非谓外境之事也。既推过在心。故唯观内心。观心之法。不出二种。二观若成内心则净。以净心历外法时。自然法法皆净故。不论外境修观也。

若以唯识为外观者。唯色之观。为在于何。四念处约唯识唯色。分于内外两观。非不显然。上人何得故违宗教。坚令唯识为外观耶。

随自意中。唯约内心。起十界分别。辅行判属唯识事观。义例显云。事观则专照起心。四性叵得。那得坚谓历于外境耶。既全不识内外观法。那得妄生弹剥耶。

又须知。事理不二之语。得意之者。随修一观必含二义。如修理观者。虽云但观理具。须知。全修在性。则善修实相观也。修事观者。虽观能造十界之心。须知。全性成修。则善修唯识观也。

岂令九旬常坐之徒。皆须纵任善恶之念。四运推捡耶。岂令公私匆遽之徒。皆须静室观理。然后方名事理不二耶。

况上人坚执外境为唯识者。只如常坐。专观理具。或发初住及内外凡。既未历外事。岂观道未开。不可论道耶。

上人将义例遍历之文。作修观释之。对当不二门及止观结例。与方等表法。其失甚众。今为备书义状中文。略示愆失。

如彼文云。心色一体无前无后。皆是法界。修观次第。必先内心(即先观识阴也)内心若净(谓若了一念具三千法。故云若净。此则止观理境。亦即色心不二门中。总在一念己心生佛等也)以此净心历一切法(谓若了一念三千已故。云若净。然后遍历彼彼诸法。不出我之三千。故云历一切法。即止观结成三谛。意亦即内外不二门。外谓托彼依正色心。即空假中等。此皆正是修观。非观成遍历也)任运泯合(谓三千无外。摄外事境。罄无不尽。即止观结成三谛。文。一一文中。结成不思议境。意亦同内外不二门先。了外色心一念无念。唯内体三千空中而已。皆泯合意也。能如是念念观者。若了了分明。即观行成。相似解发。即相似成。若三谛分显。即分真成。岂是观成。方遍历耶。岂入分真方遍历耶)又亦先了万法唯心(了即解也。谓三千不出一念等)方可观心(依解而观三千法不出一心)能了诸法则见诸法唯心唯色。当知。一切由心分别。诸法何曾自谓同异(当知下正示观心之意。诸法既由心分别。是故但观心耳。虽云唯色色即是心)故占察云。观有二种。一者唯识。二者实相(引经为证)实相观理(观三千性即空假中。即前内心净是也)唯识历事(即以净心遍历诸法也)事理不二(即事而理。摄外归内。三千三谛。摄无不周。故云不二。不二门云。唯内体三千。即空假中。当知二观岂得相离。若谓待内观理显。方遍历外事者。即应初心唯修实相观。观成之后。乃至分真方修唯识观耶。违妨至甚未能委陈。又复应知。实相唯识一往虽分利钝。究竟而论二观相在也)观道稍开(谓若能二观相付。事理不二即观道。稍开可入观行等位)能了此者可与论道(当知。谬解偏执之徒。安可与之论道。荆溪明诫可不是乎)。

皆是上人将不二门及止观对注。又以方等表法中文。对此义例。以彼正观之心。对必先内心内心若净。以彼历众事一一缘中皆表胜法。对遍历诸法。以彼心心相续观道无间。入不二门。对任运泯合。上人如此会释。略有五过。一不解义例。二不解不二门。三不解止观结例。四不解方等表法。五自返示珠指。

且义例既推分别之过。在乎内心。此之分别。岂非无明。若未伏断。何能历境。任运泯合。方等正观。约未断伏说。故历外事之时。须念念相续。进功令观无间。方得入不二之门。那得齐今任运泯合耶。此则上人不解义例与方等成未成相。致兹谬对也。

又不二门虽门门通入。而内外一门。既对智行二妙。则当专论自行观法也。

又如上人所解。须是久修止观之人。方能托事修观。今何故正观之心。却在色心门修习。内外一门。正论观法。今来翻成旁论观法。何者以将色心门中正观。旁历外境诸法故。内境观一科。既齐任运泯合之句。乃只是外观成相也。

若谓不尔。何故将内外两观。只对历一切法。任运泯合一段文耶。

况外观文中。已明说观成义毕。故文云。色心体绝唯一实性。及豁同真净。帝网炳然等。若未泯合如何豁同真净。如何得见帝网炳然。又将先了外色心等文。为结前生后。更多妨碍也。何者。若先了等言。是结前观相。既云先了外色心一念无念。则前外境已泯合毕。那将内观又对泯合耶。内体已下。若属生后。必须正明内观。何故亦只作外观泯合耶。是则结前外观。已是历外泯合。生后内观亦是历外泯合。则显荆溪立言。全无所以。又外境既已豁同真净帝网炳然则。徒设内观一科。则成荆溪虚标浪释。惑乱行人也。内外门。初明标二种境观。上人刚然缩作一种旁示外观也。色心门中未论观法。上人坚谓正修内观也。

又内外一门。正论两种境观。若将上人所立之义。对之。此一门只略沾正观旁历助成之义也(以上人数云托附二观扶成止观故也)。

若约荆溪所立则内外一门。全不明观法也。何者以实相唯识二观。唯约内心而论故。上人既将内外一门。只对历于外法泯合之文。岂非全不明实相唯识二种观法耶。

又上人只将内心若净之句。对止观理境(全不敢言观为多所妨也。如此牵率何能评教)乃将此境遍历外法。则大违止观。以彼具于识阴。修乎十乘。然后将此十乘。历于作受。何曾单将理境历事耶。

又色心门中。己他生佛。同居一念。上人但取己心生佛。为内观意。将他生他佛用外观历之。此则内外皆不圆也。须知。内心约理摄法。岂但己之生佛。他生他佛皆须摄也。历外事时。岂但他生他佛之境。己心所造皆须历也。过失何限。岂能备书。如此销文。还自信得及否。莫负荆溪述作否。

若谓先了等文结前生后。又成修外观。至相似分真位。后方修内观。还允协否。应知。内外不二门。双明两种境观。虽多分修观。先依内心。不妨亦有著内心者。发轸便修外观。是故荆溪随标语便。先释外观也。此例甚众不能备引。

于外观中。自明外色心依正。为所观境(即外阴入故也)随于一境用不思议三观。即照即亡。故观成时。豁然皆同真净。一境既遍。收诸法彼彼各各遍摄诸法。故帝网依正。终自炳然(依正若不互具互摄岂可如帝网也)。

次释内观。先明妙解。揽外向内。故云先了外色心一念无念(义例云先了万境唯心也)次明妙观。专于内心观一切法故。云唯内体三千即空假中(义例云方可观心也)先了之言。既不结前外观成相。岂得妄斥云观外唯解观内唯行耶。故知。先了外色心等。正是内观之解也。此则与义例先了万法唯心。方可观心之文。泯齐也。上人非谓破予乃破荆溪也。

然内观合有三观亡照及观成相。外观合有妙解先了万法唯色之言。盖绮文互映故互阙也。况外观中。全无摄外法归内心之言。而自云帝网依正。岂外色不具三千不具内心耶。

又特返示珠指彼文云。内外门对境明智。方辨观智。若色心门。不可对三谛三观。又云各有所属。不可混滥。故知。示珠指深。不许色心门中。论于观慧。彼文定判初门未辨谛观。上人翻为正明内观。彼文定判次门方明观智。上人翻作旁示外观。又示珠指明判色心体绝。为牒示观成之相。又云此是观成唯一体性。又解豁同真净。是六根净位。若未任运泯合。何名外观成相。岂六根净位。犹色心未合耶。

若谓珠指判此两门。不当则两卷。何足可依释不二门耶。傥若有乖破观心文。理当全谬。然示珠指灼然无一可取。但上人今扶树彼见。则不合特违也。然学无常师。理长则就。有何不可。乾竺舍邪归正者何限。但若立义少胜。何让于师。既所谭更劣何须改作。

又坚执止观结例依正诸法。皆作三谛之文。为正修外观。更为不可。

彼文拣示识心。修乎十乘。今方一观。那得改观观于外境。破遍文末例余阴入。尚恐太早。合在识阴十乘之后。但为通塞已去。通约五阴修观故。从破遍文末。例余阴入也。况彼显说从初至此。单约识心。从此已去。乃至离爱。具约五阴。方成观相。荆溪如此显然指示。从初至此。单约阴心修观。那得特违宗祖。刚然将此观成历法之文。拗作外境修观耶。

故知。若作上根得入观行真似。以净心历法。任运泯合。释之即无诸过。兼合诸文。以荆溪自云。上根一观。即入初住或内外凡。此之三位。岂不能以净心。历法任运泯合耶。

又观法任运相应。须从初品已上。方有此德。故止观明初品云。不加功力。任运分明等。应知。此位既于一法三谛。任运分明。于余法岂不分明耶。此位既尔。后位例然。但分观行真似三等任运也。

然观成后。犹论历于外境者。由居因位故也。应知。唯妙觉位。全无内外之相也。

故起信论云。诸佛法身。更无彼此色相迭相见。故既无他佛。即无他生。正报既泯。依报岂存。虽三千宛然。绝内外相也。若余一品无明。则须微有自他之相。故起信论云。由转识故见有他佛。既见他佛。岂无他生。正报既存。依报宁泯故。将已成之内观。历外事境。任运泯合也。

故净名云。观身实相。观佛亦然。岂非以内例外耶。分真尚尔。相似观行可知。

上人坚执云。唯观识性具三千法。则三千之外更无一法。岂得别存一事境在心外。而待识阴理显。方遍融耶。须知。此说全不得初心修观之意也。何者。既不许观外色等法。恐心外向。唯观内心理具之义。则须若内若外。一时遍观。方名观于性具三千。

若尔岂唯观成。无外法可历。理未显时。若修外观。亦无一法可为所观。外色等法。已为内观。遍观毕故。此则内外两观。皆不成也。不专内故。内观不成。无外事境故。外观不成。

若如一家教文。所谈修观。成与未成。皆须遍历诸法也。若修内观。先用妙解摄外法。入心但观内心具诸法性。摄法之义既成。专内之义又成。若修外观。亦先用妙解。摄诸法及内心。入外色等一法。修唯色等观。摄法之义既成。唯专一境之义又成。岂非二观俱有所以也。

若修唯识。观成理显。既见内心摄诸法已。则将己证之心。历外诸法。自然见于诸法皆趣外色皆趣外心。故义例云。先了万法唯心。方可观心。能了诸法(此于内心能了诸法。则外色等趣心名不二。名为内心净也)则见诸法唯色唯心(一切法趣外色名唯色。一切法趣他心名唯心。净心历外自然见泯合相也)又如内外不二门结成不二。云是则外法全为心性。心性无外摄无不周(此是观心显性也。与内心。诸法不二)十方诸佛法界有情。性体无殊一切咸遍(此是佛法遍摄。及生法遍摄各各遍摄。故云一切咸遍正报既尔。依报遍摄亦然。既云咸遍。岂不与内心泯合耶)。

故帝网一喻。可喻内外四种之义。何也。以修内外观。时各须随举一珠。遍收众珠。观成遍历。岂不随举一珠收众珠耶。

示珠指解心性无外摄无不周句。举此喻云。如举一珠众珠收尽。至解十方诸佛等句。只云生佛一如空无内外也。

且三法各妙。必无优劣。心法既得为一珠遍收众珠。生佛何不各喻一珠收众珠耶。况帝网之喻。本显依正色心内外己他。举一全收之义。以曲会己见遂令圆喻。偏归一边也。

应知。内观成历外法者。则任运举一全收也。若以正观心。历事作观者。亦复随观一法。全收诸法也。若修内观不入转修外观者。亦须举一全收也。

若本著内心发轸便修外观者。亦须举一全收也。

如此方称帝网之喻。方得名为一色一香无非中道(中以不偏为义。若香等当体。不具三千。不收诸法。不为诸法所趣。则是偏义不成中义也)若只内心具于三千。能摄诸法。外色不具三千。不收诸法。那成佛之时。正中现依依中现正。若法性不尔修时不然。至果方尔者。则全成有作非称性也。又若初心修观。不专内心便和外色观者。是则内观已观外色。何须更历外法而观耶。

须知。但观内心即空假中已。自然见外一一色心皆空假中也。故辅行云。揽外向内令观内识。皆是一识。识既空已。十界皆空。假中亦然。既观识空已方。云十界皆空等也。则知。修内观时。不放心观外。乃是外法。自然趣内也。净心历外。正观观外。内法趣外。岂不然耶。

又上人今既坚将内观为理外观为事。十法文中。既不简示阴入内心为境。又无十法成乘。何名纯谈理观。若非理观。安可废附法观耶。论宗既破。更欲何言。

第四不辨事理二造

然若解内外境观之意。不假复论二造之义也。犹恐上人执迷难悟。故不获已再复言之。

辅行云。造有二义。一者约理。造即是具。二者约事。乃论过造于现。过现造当现造于现。圣人变化所造(云云)。复结云。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今欲修观但观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运摄得权实所现(上皆辅行文也。但于事中取意而说略彼广文)。

此之二造。各论三千。理则本具三千。性善性恶也。事则变造三千。修善修恶也。

论事造。乃取无明识阴为能造。十界依正为所造。若论理造。造即是具。既能造所造一一即理。乃一一当体皆具性德三千。故十二入各具千如也。

能造所造。内境外境。皆可当处观于理具。但止观拣繁从要。舍难取易。去其所造。取于能造。观具三千。能造所造。若未观具。且名凡夫世谛隔历不融。故拣去界入。专取阴识。为所观境也。即辅行先重明境科意也。

至十乘中。用于妙观。观此能造一念阴心本具三千。既一念即三千。三千即一念。言虑不及。故转名不思议境也。

若观之不已。观成理显。或伏或断。名为心净。故未净时。名无明识阴。若已净时。无明转故。即变为明。能造既明。所造任运自然清净(若内观成以理摄事。则外境事造皆趣内心。名内心净。若历外境一一事境。皆为诸法所趣。名任运泯合故也)上人不许唯观理具三千。须执观于事造。外境归心名修实相观。又历外事。咸归内心。名修唯识观。

予实不敢辄信此说。有多乖失故。一违辅行现文故。二两观不分故。三错认唯识为外观故。四全不识理具三千故。

且辅行云。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今欲修观。但观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运摄得权实所现。上人不善销此文故。不识二造也。

既云但观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岂非令行人于能造心。唯观理具三千俱空假中耶。若便以所造外事为境。何名但观理具俱破等耶。

良由灸病得穴故。百病自差。伐树得根故。千枝自枯故云任运摄得权实所现。以皆由理具方有事用故。只观理具三千俱空假中。故事用所造自然皆空假中。故云任运摄得权实所现。岂须千枝遍斩六分全烧。方名伐树灸病耶。

辅行明明先分二造。特令行人但观理造俱空假中。上人刚使遍观事造。何抑教顺情之甚乎。若内心理观。便缘外境事造。唯识观于何法。唯色观于何法。斯由上人始从听讲。已至为师。全未曾知事理二造及内外二境。遂错将事造外境。便为内心理具。

且辅行云。众生心中。皆有如来。结跏趺坐。岂事造如来耶。又云。下地虽具因果。但是理具。故知。理造未论变作。故修理观者。既云但观理具。则知。唯照本理性德俱空假中。任运摄得事造诸法。作观之际。实不可便缘事造为境。

以上人素不分二造故。致将理事散漫而观。便为深明止观妙境三千也。

故辨讹云。彼止观不思议境初。本欲观十界依正之法。所以唯观心者。心为诸法之本故也。伐树除根灸病得穴。由是即观一念识心。具造三千之法。何得云非初心作观便观诸法。所造三千岂非诸法等耶。又破予拣色观心。恐心外向之义。乃引内外不二门。托彼依正色心为难。又云。止观初心遍观十界依正三千之法。三千之内岂无色耶。况圆解者。尘尘法界处处遮那。又举色香中道。诸法趣色等文为难。

此岂非素来全不谙理具事造两境之义。遂将所造诸法。便为性德本具。

又将外境难于内观。此则与一家境观。顿尔相违。

何者辅行。令但观理具俱空假中。上人自观事造。大意令于能造。观具界如上人便将所造为三千。止观令唯观识心。上人自遍观外境。况将所造为三千。此则变造方有非任运具。又须从心而生。安与一念非前非后。物之八相之喻。便为徒设。

故知。约识阴所造。为三千妙境者。于止观远矣。

盖由自昔不知理具与事造。不分而分故也。及被问疑书。以二造征之。上人迷情似改。略知理具与事造约义须分。又偶得造字通于具义。遂于答疑书内。翻文讳罪。乃云。问疑书抑是扬非。枉于辨讹。将心具便是外境。故特注所造三千。云理具名造。实非事造。次文又云。言所造三千者。即是所具三千名造。实非外境事造也(上皆答疑书明文。收掌见在)。

岂非此时因难醒悟。遂欲攀附正义。转其事造拟。为理具。故云所具三千名造。实非事造外境等。

及被诘难书取辨讹前后明文。验其自前不知理具三千非外境事造。实不能分内外二境事理二造。故被难曰。若分二境。何故将外依正。难内心观法。若分二造。何故将内心具色。破事造报色耶(以扶宗云若不观色。恐心外向乃是未历事造报色。非不观内心理具妙色也)。

上人既被诘难书。将前后文。验之显是素来。不知二造之义。灼然前书攀附正义。云理具三千实非事造。其过既大。又恐若顺辅行。分于二造。若顺不二门。分于二境。则示珠指及辨讹前后之文。全然不当。故于今来。还抛正义。却复邪宗。仍将事造。便为理具遂不分二造及以二境。乃令事理内外混沌而观。此说全无所以特违教文。

若也。事理内外混沌而观。何故辅行。令但观理具。何故四念处。专于内心。观一切法。何故义例约理观心。唯达法性。更无余途。事观则专照起心。四运推捡。义例事观尚令专照起心。信是未涉外境。唯色之观。方历外境。唯识之观。但历能造十界心耳。事观尚专内心。理观因何便观外境。若二造不分为正义者。何故答疑书。特云理具名造实非事造。良为心无的解。随时改转。斯之邪说。坏乱本宗。迷瞑初学。其过莫大。当须忖量无纵奸谄唯事改转也。

云何将此无凭之解。欲废观心教文。如何将此伪妄之心。欲修止观耶。事理二造。既其不分。事理二观。因何而起。坚执须寻止观。如此寻之有何所益。故知。简示阴识。观具三千俱空假中。方名理观既无此文。安得云纯谈理观。既无理观。附法观心。如何可废。无在执迷自损。必须舍暗向明。速示报章要知进否。

四明十义书卷上

四明十义书卷下

第五不晓观法之功

约行附法托事三种观法。皆为行立。俱可造修。若但论教义。不观己心。则如贫数他宝自无半钱分也。

妙玄云。观心释者。令即闻即修起精进心。故释签解曰。随闻一句。摄事成理。不待观境。方名修观。又四谛境云。今明观心为显妙行等。

既令即闻即修起精进心。又云不待观境。故知。不待专为约行立乎观境。方名修观。但随闻托事附法观心。便须精进而修。既云观心为显妙行。若非修法何名妙行耶。

上人昨于辨讹中。首将十种三法。为纯谈理观。意云。既已纯谈理观。遂不须更有附法观心。以此为宗。废于此玄观心一释。

因被予问疑书诘难书。征其理观合是常坐等三种三昧。何故十法文中。全无境观修证之相耶。

上人被此难故。自知义堕。故漫说云。三种观心唯止观约行观心。即可依之修证。其托事附法。初心不可依之修证。是故诸文。有阙有略。或具观心义者。亦阙观心一科。破予立三种俱是行门俱可修证也(三种观心下。并上人今来义状中文)本难约行观无修证文相。何得以事法观无修证答之耶。岂非漫指余义遮掩过非耶。

且予于释难扶宗记中云。大师于此广谈十种三法。理趣宏深。乃须便示观心妙道。令即闻而修。岂待寻彼止观方始修观。上人今约违文背义各十条。破于不寻止观之失。意云。若不看寻止观。则不可修于事法观门也。斯盖上人不思师资授受说行时节故。费二年捡文。妄加毁斥也。

且扶宗。本立大师谈兹十法。便示观心。令行人即修。此则正论当时行人。旁及灭后学者耳。岂非大师说诸玄疏。多在圆顿止观之前。所谈玄疏正开座下行人圆解。盖兼有观行之机欲修观法故。托于事相法相。立乎观门。令其即闻即修。得益者何限。岂待玉泉唱。后寻之方修耶。或于事法观道有壅。则咨禀口决。而通达之。故知。所示口决。还是成其事法之观。若为事法请乎口决。岂可却弃事法。而自约行修耶。

故大师在日。或须口决。或不须者。皆用事法观门。修证。何得云一向不可修耶。

若大师灭后。传持此教。为人师者。则须一家玄疏三部止观通达谙练也。或有就学之者。师匠必须先为讲其妙经等诸玄疏。开其圆解。听习之际。其中或有观行之机。睹于文中托事。附法观门。乐欲即修。岂可遏之。令莫修习。若观道尚壅为师之者。必须悬取止观之意。而开决之。故荆溪数于记中。指乎止观。乃令讲授之人。取彼广文。决兹略观。既得决通。乃于事法观心。便而修习。岂须背今见讲。自寻止观耶。若宗师未为讲授。岂可自寻而能通解便自修证耶。

况玄疏本示事法之观。行人却自约行而修。何违文背义之甚乎。此经所谓心轻躁难也。

又蒙决通之后事法观成。乃名事法观中悟入。不名约行观中得悟也。如引众经成今止观。若得悟者。岂名诸经悟入耶。此则初心行人不待自寻止观。亦不待师匠专讲止观。然后听寻。方修观行也。又观道深妙故。须宗匠开决。

若道场事式。但自捡彼止观。足可施设。

若于师门先闻止观。久曾研习。今睹玄疏事法观门。则用本习观法。度入事法观门而修。或因兹得悟。乃名事法观门悟入。非是约行观中得悟也。

如将无生门观法。度入生门悟者。乃功在生门。非无生门也。

夫如是修事法二观之者。有何偏执之过。何用约文约义二十段文。枉抑加诬耶。

又一种根性。只于事法观门。或略闻约行观门。修之得悟。亦不待寻彼止观。故法华三昧只约一念妄心。略论三观。乃有三品证相。上根直入初住。文云。若依此法修之未悟。则依安乐行修之。既修之未悟。方依安乐行修。故知。略观中悟者。不须更寻安乐行也。岂非略观有人修之得悟耶。尚许不入三昧。但诵持故见上妙色。况略有观法安心。何得全无所证(上人坚执内修十乘。外托诵持方为忏法。及引荆溪究竟而论二行相资之说为难。斯盖不知修习久近。故专据久修为难。若久修者。故须相资而运。若始习者。或兼修略观。或但专诵持。亦名修行也。故文云。若人本不习坐。但欲诵经忏悔。于行坐中。久诵经文。若疲极时可暂敛念。消息已便即诵经。亦不乖行法。故云不入三昧但诵持故见上妙色。据兹教文。是开许新学菩萨一向诵经忏悔也。尚未习坐。何能有十乘内观耶。大师元许始行随依一种修行。上人刚然断于新学而修证耶)。

又辅行云。若依五略修行证果。能利他等自是一途。故知。亦许未论十境十乘。不妨有行人修人也。

是知。荆溪数云不得将一二句观心修行及驴车之责。正斥邪解之师别指一文。立为顿顿义。旁诫初心不禀师氏口决(已于一家解行通达。亦得口决示于学者。故荆溪于左溪室中。咨禀口决也。又辅行云。若近师氏理须咨疑等云云)专执一句即足之者也。

又六章皆判属解。就大分说耳。若细论之。不无其行。是知。今文观心不可辄废以初心者。或得宗匠决通。不假寻讨止观。即可依之修入故。或有根性不须广闻。即能修入故。何得云事法观心。但是指示初心。令于止观修行耶。

若但指示修行处者。只合教义之后。但云观心在彼止观也。何假费词示其事法观门耶然观发挥立废观心所以。只云妙玄事释既广理观(此中观字有何所以。只将谈理便为理观)稍疏。故用观心。今文圆谈法性故。不用观心。

岂非观心只是以理结事。何曾云指示初学。于止观中修行。何曾云令久修者。不忘本习。盖被前后征诘。故乃巧立二意。遮前过非。又岂知二意。却是须立观心一科也。

且二意者。一为久修止观者。不忘本习故。诸文立事法观心也。二为未习止观者。忘于封著。令知起行必依止观故。诸文中立事法观心也。

若此二意得成。则今文观心一科。越不可废也。何者今文若无观心一释。将何以示久修者附法观门。扶于本习。若无观心一释。将何以令始习者忘其封著。指示于止观中修行。又久修者。本习既拣于阴境修观。今文既亦拣境修观。恰称本习。何得约此谬判。又既令初学。知于止观修行。彼既拣境明观。今文预拣示之。令知要切之处。何得约此谬判耶。岂以太称本习指示太亲。而以为谬耶。

又妙经文句山城之观。但通对阴境修观。文句既其未拣。故记主令讲授者。依止观拣境示之。故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文句未拣。尚令拣之。今文自简。那却为非。则知。党宗恶见其好也。

呜呼此文观心。傥违上人二意。且从废置。既恰允上人二意。何以特吐粗言毁兹真观。

又若谓闻谈果法。自能返观己心故。不须别立观心者。

此最不可。则诸文教义之后。所有观心。皆须废也。以行人因闻教义。自能修观故。又若自思己行。则闻说事相法相之后。自修约行之观。何须托事附法示之耶。

又若谓诸文虽谈果法。未具观心之义。故须事法二观。被于久修始习之机。此玄十种三法。虽是果法。已具观心之义。遂不须观心一科者。

且上人定将何等法门。为观心之义。若以纯明理观。为观心义者。十法既非三种三昧。既不拣示阴境。既不明十乘观法。安得辄名纯谈理观。岂非全无理观观心义耶。

又云。凡云六即即具观心义者。且文中不将六即判行人修证之位。乃是约之明其果法甚深也。又妙玄十种三法。段段约六即判位。上人又云。彼文合有观心一释。此则六即之后。须有观心。那可辄废。又云十种三法。直显心性故具观心义。且今来义状。已甘十种谈于果法。既非直显心性故。不具观心之义明矣。又云十种三法并我一念横竖照之故具观心之义。其如文中。全无摄归一念之文。又乏观照之语。安得云已具观心义耶。又云以一理贯之故具观心义。其如妙玄十法。岂不以一理贯之。既合更立观心。则一理贯之。又非观心义也。又将三法。例彼净名疏释法无众生云。具观心义。其如彼文。约研心法作观。明乎三脱故。具观心义。今文正就果法示之。全未约心法说之。那得具观心义耶。又云凡论三法。皆阙观心。此更不可妙玄十种三法之后。因何合有观心耶。如释净无垢称。约三脱三身。释后又示观心。今来又撰一义云。十种三法只是三谛异名。三谛唯心所具。久修者。即以正观历之。未修者既知。十种三法是佛所证(直显心性于兹永破)乃能于彼止观修行。

呜呼惟将义同及以异名。影带明具理观之义。还是久修者。自作观心否。始习者。自于止观修行否。皆非教文示于观法之式。如此说具观心义。越彰不具也。

又云三法直该修性则具观心义。且释毗耶离城。具约修性明三德后。复约摄归一念。示乎观行一科。况今十种三法。虽该修性。乃是果人修极之法。其体甚深。彻乎三道性德。故从三德释至三道。益彰不是观法之义。

若妙玄十种三法。云具观心义者。此则稍可。何者。彼一一文。皆约凡夫一念本具三法。乃约六即。历内外凡真因极果判之。而上人却谓彼文未具观心义。此玄十种三法。曾不约心而论。复不从因至果而辨。却云已具观心义。为是戏剧而谈。为是正论法义。不可如此容易。切冀深研。

既前后穷逐。此玄十种三法。未具观心义。才说佛法。便为观心。此等愆过。皆由自昔不晓心佛众生。约理虽同。事用仍别。乃将心法。偏从理释。谓是真心。致于一家法相及观心之义。全然迷暗。

予特引金錍不变则万法俱理。随缘则万法俱事。及引妙玄心等三法高下之文。并观境难易之意。本难上人心唯在理。生佛诸法唯事。及难弃于心法取于佛法而为理观。上人遭此难故。乃自知从慈光奉先。已至辨讹答疑书等。所立废观心意并皆破坏。

遂巧作救义。及曲改难意。且巧救者。谓观六识之妄心。成三谛之真心。及一念即真。教文显说等。

予闻此救喜跃不胜。盖予义论有益。能转人心。改迷从悟也。何以故。以上人洎所禀。元不知观妄心成真心。及全迷一念是妄当体即真。以致示珠指直以真知释于一念。

故彼文云。一念灵知性体常寂。又云。一念真知妙体。又云。并我一念清净灵知等。又答疑书云。法性无外。即我一念。兼以果证之理。谓是直显心性。辨讹以一理贯之。谓为理观等。此等岂非直以理性释于心法。实不曾以妄念即真而释。实不曾以观妄成真而解。若元知者。何故示珠指。曲拗妙玄心定在因之句。作心非因果释耶。

妙玄本显。心等三法理则俱理。事则俱事。就理则高下无差。就事则高下差别。故云。佛定在果生通因果。心定在因。此之圆满之义。被珠指残缺解之。何者以彼谓生佛属事。是因是果。心法属理。乃非因非果。若元知俱事俱理。何不三法俱就事释。何得曲改圣教。抑就我心。作二事一理解耶。若元知三法皆即事是理即妄而真。何不三法作俱事俱理而释耶。

理既穷矣。计亦尽矣。乃以涅槃玄无观心文。例除此文。斯亦不知说授著述时节。故谬例之也。

且此玄观心。乃是大师讲时训众策修之语。当时既说。录者岂敢违之。若大经玄义。是章安于大师灭后私制。既已结集。诸部玄义。各有观心一科。后代讲者。必合例知。故可影略。

又章安述作之际。人事艰危。但得正义显彰旁论观法。故且略之。岂比大师在日。法侣颙颙。皆欲随言修证。此时岂可不附十法立乎观心耶。

又彼经与此经。俱论果中三法皆真。恐章安例此十法观心故。特略于彼也。岂得却例彼略而废此具耶。

若须例大经。诸部玄义观心。皆须废也。审思审思。

况上人只知毁其事法二观不可修证。不思却以无境无观但谈果佛法相而为修证法也。

何者。既云十法纯谈理观。理观岂非常坐等约行十乘。何得不是修行趣果法耶。既十法文中。全不拣示阴境。全不明性德三千。全无十法成乘。岂非以无境无观之法相为修证法耶。

上人既遭前后穷逐。明知此玄十法全非理观。乃谩说云。托事附法不立阴境。不须拣示识心。不可修证。

且事法观。纵不于阴拣境。约行观为何。不于阴拣境耶。若事法观。纵不可修证。约行观为何不可修证耶。

况复辨讹。立于十法纯谈理观。时甚说理观从因至果功能。故云十种三法。始凡终圣。以一法性贯之。以六即位成之。事事全成于法界(岂非阴入成不思议境耶)心心咸显于金光(此非正观显理耶)此岂非纯谈理观乎。乃至云。学山家之教者。谁不知观心。是趣果上理之蹊径乎(甚许观心可修证也)又云。若了遍一切处。悉金光明法性之旨已。念念圆解心心相续。何患不趣果入理乎。普贤观云。端坐念实相。众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岂非纯谈理观乎(从故云下除注文外。皆是辨讹之文也)至后方云。然一家之教。委明观法。在乎止观。了此旨已。依彼十乘观法修之。方为尽善。

予今辄定上人当时之意。岂非云此玄十种三法修之。亦能入理证果。但未如止观观法周细。故云依彼修之方为尽善。只云此未尽善非全不可修也。

及被问疑书。征其端坐念实相。正是十乘三观。观不思议理。方得名为念于实相。答疑书释曰。既圆谈之处。具理观义。故引证之义。复何爽。又云。若了光明法性旨已。念念而观。有何不可。然此之玄文。十境不足(是何不足未知只欠几境)一观不辨。故修行之人。焉得不尽识于境观修发之相乎。据此两文。益见心心相续及念实相之文。正明圆谈法性。可修证也。但未如止观行法周细。后因捡寻义例。忽得不明十境十乘。是坏驴车之句。遂偏将此句为势。苦破事法观门不可修习。并斥予观心妙道即闻而修之语。及至诘难书以理事二观。并而征之。事法之观。略谈境观。尚是驴车不可修习。十法之文。既略无境观。何乃却能证果入理。以此并之。上人计穷乃不避恶报。固欺圣眼。而翻转前文。乃谓。心心圆解。属于理观义。念念相续。及念实相。令依止观修行。且辨讹明明。结于念念相续及念实相之句。属能圆谈十法毕。方云。然一家之教。委明观法。在乎止观。既云委明。验知。以彼止观。为周细观法。今文理观。亦可修证。然若无答疑书证之。此语往往被上人转却。其奈明文收掌。见在显说云。证前圆谈之处。安可抵踏。上人既被前书证之。还怀惭愧否。

法岁法师云。扇既堕地以何遮羞。

又且纵此文被上人翻转证彼止观。又成约行观法不可修证(以理观正是约行观故)约行之观。既不可修证。事法又不可修证。则一切众生。永沉生死。无出离之门。何以不甘杜断众生入理之门趣果之路耶。

惜哉上人。亦稍聪俊。能分科节。寻文作义。何不见巧知陋。舍短从长。那得专守邪师之教。坚扶已堕之宗。辄用未详之文。刚废至真之观。今既得新米草。宜弃故者。更若未惬来意。任彼曲救然虽能转计。今置汝于不可转处也。

第六不体心法之难

夫立名诠法。对问论宗。必须如日融冰。似箭中的。傥曲回问意。别构答词。则彰理路已穷慧门元壅。

予昨于诘难书内。立心佛众生。依正诸法。随缘则诸法皆事。不变则诸法皆理。故引金錍云。真如是万法。由随缘故。万法是真如。由不变故。是知。辄不可偏约理释心。偏以事释生佛诸法。

立此义者。盖由上人师祖已降。皆谓心独是理生佛诸法。唯是于事故。妄认谈于真性便是观心。遂不分心佛高下观境难易。乃以正谈佛法。拗作直显心性。不识果理该于一切。执为一念摄诸三法。及将信解果德之文。便谓纯谈约行理观。

然示珠指。解于三法。只得心法生佛之义。全不得彼彼众生生佛。彼彼诸佛生佛。所以释云。佛名真觉。生名不觉。心即生佛之心。非离生佛外别有心为生佛之本。经示本末因果不二。故云三无差别耳(佛名下珠指文)。

岂非谓心是非迷非悟之真心(心唯属理)此心迷则为生。悟则名佛。此则只得一人心法生佛少分(以唯知事造生佛。不知理具生佛。二造双明方名全分)殊不识法界有情。十方诸佛。生佛之全分。因嗟珠指。弃于大海。而取一沤。所得者如爪上土。所失者如大地土。

故指要断云。心造之义尚亏。无差之文永失。以我一念心法。及一切众生。十方诸佛。各各论于事造。人人说于理具。而皆互具互摄。方名三无差别。若谓己心迷则成一切众生。己心悟则成十方诸佛者。岂可一人悟则令一切众生皆成佛耶(不可论理成。今说事成也)若尔者。释迦观心久悟。我辈那作凡夫耶。又岂可一人迷则令十方诸佛皆作众生耶(不可论权作。今说实作耳)以我独犹迷故。释迦重作凡夫无有是处。故知。珠指辨心法。尚自不足。生佛各有二造。全然不识也。又复心法。局在于理。殊无事理相即之义。

又若转执。一念心法。有理有事。以制心从理而说。遂以清净灵知。释于一念者。

若作此说。大乖宗教。殊非得旨。

何者。若谓制心从理便一向以理释名者。则令事理不分。又使理无显处。若谓制心从理。便不得约事释名者。止观岂不制心从理耶。何故以阴入释心耶。何故以烦恼等释心耶。何故四念处。节节云一念无明心耶。何故法华三昧。以现前一念妄想释心耶。此等真教。莫不彰人制心从理否。荆溪立于无情有性。正为显圆妄染即佛性。旁遮偏指清净真如。珠指正当金錍所遮。云何将所遮之义。为能释之文。如以毒刺损众生之佛眼。殊非金錍决四眼之惑膜。

然恐上人转计。故且遮之。若论示珠指。实无此解。彼文已定判生佛是所造属事。心法是能造属理。故云。生佛是因果心法非因果也。

上人执此偏见。以为圆解。盖得少为足。执砾为珠遂一向。执摄色归心观外成内。使帝网之喻唯一明珠。令唯色之文不收诸法(既一向摄色归心。故色等但有能趣之义。全无所趣之体。故不收诸法也)。

上人以久习此解。毒气深入。虽因前后征诘。得知须观阴心。及知心佛众生俱事俱理。而释诸难意。还扶旧见。皆归一边。乃谓须是非染非净之心。方能造于如来。全不许妄染之心造如来也。此则全乖阴识理具佛性之义。又亏烦恼之俦为如来种之文。又违性指三障之说。又只知类种。全不识敌对种也。烦恼即菩提之言浪施。生死即涅槃之文徒设。

上人今云。观六识之妄心。成三谛真心。又何得不许观妄心。造如来耶。又何得遥观非染非净之心。造如来耶。应谓观六识妄心。转作非染非净真心之后。此之真心。更随净缘。方能造如来耶。

须知。此说大乖圆义。都是僻谈。何者。岂观妄心。转成真心。犹未是如来耶。

且观妄成真。在于何位。真造如来。又在何位。莫谓成真心则初住。造如来则妙觉否。

若谓尔者。宴谓僻解。非是圆谈。须知。观妄心成真心。即是观妄心成如来也。若观妄成观行真。名造观行如来。若观妄成相似真。名造相似如来。分证究竟。例之可知(六即如来故云诸也)。

复应须解。成之与造。俱理俱事。约理则成之与造。俱以即具释之。约事则成之与造。俱从变释之。若妄心具真心即真心。岂不具如来即如来耶(理造)若妄心转变作真心。岂不转变作如来耶(事造)真心就法论。如来约人说。众生无上者佛是。法无上者涅槃是。岂得妄心成法真心造人耶。

又观六识妄心。成三谛真心。上人因谁开解。若谓奉先座下得闻。且示珠指。全不约妄释心。亦无观妄成真之说。若谓自寻止观得知。都是妄语。何者。若先知观心是六识妄心。终不以圆谈法性故废观心。终不以果理贯六即。便谓纯明理观。终不以正谈果理。以为直显心性也。

上人于辨讹。将果理贯于六即之义。立为纯谈理观。故问疑书。约心佛高下观境难易之义难之。故云。教文明简佛法太高初心难观。故令观于心法。何故违教。特弃心法。而取佛法为观境耶。

上人遭斯难故。乃知错将果法妄为理观。便乃于答疑书内。欺心妄转云。何尝弃心取佛。若了十法虽殊。一理无二者。还用无二之解(前后皆将解字为观。今来抵讳谓。念念圆解在圆谈法性。足见妄语也。何故。此文将解照性也)照无二之性。上与诸佛等。下与众生齐。岂是弃心取佛耶(何尝下除注皆答疑书文)。

此岂非素不知观于妄心。故但云照无二之性。又是但观非染非净之真心。等于染净也。上人虽因前诘难书故。捡看止观。知观六识妄心。然只但见其文。而全迷其义。若知义者。终不更执真心造如来也。终不约真心说唯心也。

金錍云。故唯心之言。岂唯真心也。须知。烦恼心遍。此则遮于世人约于真心说唯心义。故云唯心之言岂唯真心。应知。唯字正属心。乃令约烦恼心说唯心。不可约真如心说唯心。

岂非金錍本示无情有于佛性。无情色与烦恼心。二法俱约随缘义说。于随缘中。烦恼心为能造。生死色为所造。能造即理故既遍。所造即理故岂不遍耶。

故义例云。诸色心现时。如金银隐起。心全金故。收一切隐起。色全金故。亦收一切隐起故。若说唯心。亦论唯色。既皆唯皆遍故。皆论有于佛性也。

言有佛性者。乃是有于果人之性。既云有于果人之性。故心之与色。俱须从因从事而说。既云观妄心成真心。故知。真心须从果说。若论真心。须论真色。已是果法。岂可更别有果性耶。故彼文云。因不名佛。果不名性。今欲示有情有佛性。故须约烦恼心说唯心。欲示无情有佛性。故须约生死色说唯色也。

若就真如心明唯心。真常色明唯色。乃约遮那有佛性寂光有佛性也。何关有情无情耶。如此解于金錍。远矣哉。

上人又解岂唯真心句意。云不独约真心说唯心。亦不须约妄心论唯心。盖约真妄合论。说唯心义。欲救珠指独约真心说唯心义也。须知。示珠指是必死之病。纵扁鹊亦不能救。况盲医者乎。

且珠指从始至终。单约真心摄于诸法。何曾一句云于妄心。妙玄心法定判在因。本显唯在妄心故也。欲顺我义。故自改为心非因果。

岂非只知约真心论唯心。略不解妄心摄于诸法也。若略知唯心有约妄心义。终不改张圣教也。

故知。内外二观。皆是观妄显真。

若修内观。观六识之妄心。成三谛之真心。

若修外观。须观妄色成真色也。

若众生诸佛为外境。则观众生阴入色心。成真净色心也。诸佛虽离阴入。行人所观。须将应身色心为境。

故辅行云。圣人变化所造。亦令众生变心所见。此文虽属心法变造。今引因证果也。又般舟云。约三十二相为境。修乎三观。显乎三谛。故应佛色心。既为行者所观。乃是感应共造。故约感边。亦得是外阴入法也。岂非观妄显真耶。是故等觉犹见他佛。唯至妙觉。更无彼此色相迭相见故。

应知。随观一境。须当处全摄于诸法。当处理具三千。当处转妄成真。方名圆观。何得云。心唯属理。诸法属事。先须观法归心之后。方说唯色唯心等耶。为执此偏见故谬解不二门。及妄破观心之义。

上人始暂脱我人。略寻法义。为是鄙僧乖理。为是上人违宗。鄙僧为生净土。故探玄为出生死故讲授。实不敢以己之短掩人之长。实不敢将已堕之义抑他必当之宗。唯诸圣可鉴。谅群彦亦知。惟愿上人退思矣。惟愿上人顺理矣。

次曲改难意者。予立心与诸法俱事俱理。及举下界众生观于唯心。本难上人直约真性释心。又难不论观妄成真。又难以果佛所证之理而为理观。上人因此难故。深知义负。遂辄改难意。乃枉予不许唯观于心。及自立云。一切诸法。皆因妄心分别遍计不同。为依正色心故。但用三观。制此妄心。即真三德遍一切处。则达色香依正等法无非是心等。乃至云。心既统摄一切。故云十种三法并我一念。岂非一念妄心即真三德。岂不收于十种三法。是故玄文所谈。正是止观约行。观心所显之理。况复文中所谈。备明因果。兼示能观。谁当闻之不思己行耶。

据兹所说深见上人窃他正义覆己前愆。

且唯观妄心。因谁得解。是谁不许。只如发挥至前诸义状。何文云唯观妄心。况自将圆谈法性。便当观心。自将果证之理。便为理观。及名直显心性。自解尘尘法界处处遮那。便能入理证果。尚将外境依正。难于简色观心。此等诸说。岂知初心唯观妄念耶。

予得一家教观。数数征难。意欲上人知于观慧照乎妄心。

如问。疑书云。教文明简佛法太高初心为难观心则易。因何特弃心法。专取佛法。为于观法。如此频频晓喻上人。于答疑书内。尚未肯观于妄心。乃云。若了十法虽殊。一理无二。还用无二之解。照无二之性。上等诸佛。下等众生。岂是弃心取佛等耶。

此岂非不以心佛众生为所托境界。但直缘平等之理。无高无下。等佛等生耶。若其然者。乃以直心为境。等佛等生以此验之。上人何曾。知所观之心。是下凡妄念。依此而研理性耶。

盖被予诘难书穷逐。计校既尽。乃只得改转难意。谓予不许唯观妄心。此之心行何。用天眼照之。只将前后语词勘验。则欺诈显然。还略知惭耻否。

况予扶宗记中。以观妄念为宗。故云。一念识心为境。用三观观之。使性德开发。惑灭果成。岂可纯谈法性。便不论观心。又云。虽三道本来真净。诸法当处圆融。其如三惑浩然二死重积。苦不研心作观。何由亲证如上诸法。

乃至诘难书。核定观心二字。还是许观妄心。不许观耶。如彼文。引金錍不变则万法俱理。随缘则万法俱事。辄不可云诸法是事。心独是理。但为下界众生多著于色故。且多令观于唯心。非谓心独是理故知。文中若云摄法归心。亦且得立所观之境。况文无一句立心为境。境尚未成。观非所议。故此十法。观之与心。二义俱阙。如何坚执具观心义耶(金錍下皆诘难书文)此之文意。岂是不许观于妄心耶。

所言非谓心独是理者。盖上人承上偏约事解于诸法。独约理体解于心法。致得谈理便作观心。为破此计故。云非谓心独是理也。作此说者。欲令上人。悟解心及诸法。皆是即理随缘之事。佛法生法。不同心法。生佛诸法。既高既广。初心为难观。心法近要。易可观察。故知。此难正欲难不用妄心为境。因何酬答不得。故刚然改作不许唯观心耶。

又云。下界众生。多著外色故。多令观于唯心。非谓心独是理。盖为彼之师资。因见教文多论心法具造诸法。便将心法。直约理释。意谓真心随缘。造于生佛诸法。所以凡见谈真说理。便谓已是观心。为破此计故。引四念处下界众生著色之文。令知经论多为破于下界众生迷著。故偏多约心论观。是则为破著色病。故多说观心。非谓心独是理故乃多说观心。

又若转执心有真心妄心。我约真说何妨者。是义不然。

若谓心有真妄故。得一向约真而说者。色等岂无真色妄色。何不具诸法皆约真说耶。

故知。不变则色心诸法俱真。随缘则色心诸法俱妄。于俱妄中。心是能造故。多令观心。心法近要故。多令观心。为破下界著色重故。多令观心实非心独是理故令观心。若知此意。即不执说真理便为观心。

既知心法与佛法。俱约于事有高有下。说于佛法不是观心。上人素不知此意。故累得说佛说理。便为理观。今因诘难略知此意。故即便转计。果佛之理是观妄心所显。故云玄文所谈。正是止观。约行观心。所显之理。作此说者。意欲救于答疑书内一切三法。若横若竖并我一念。罔不照知之义。又是欲救十种三法纯谈理观。以上人今知理观的是约行故。作此救也。

不思此说招过极多。何者。若将果佛十种法相。入心修观。自是附法观心。何得却云是约行所显。况复此玄正释料拣十法。唯有所附之法。全无能附之观。尚略无附法观义。那有约行观义。

上人今来。既省正释料拣十法之文。殊无附法约行两观之义。乃曲巧自立。令久修始习二种行人。自作两种观心。乃云。文中所谈。备该因果。兼示能观。谁当读之不思己行。欲以自思己行。便乃自修两种观心也。

且自思己行之说。乃是策劝之语。大凡宗师解义。若遇诸圣行证之法。便须诫劝令见贤思齐。岂得此语便可救得纯谈理观之失耶。

若云十法该于因果。及示能观便是行人自修两观。不用别立观心一科者。

只如四谛五行之文。还该因果。还示能观否。且世出世因果。岂逾四谛。修证体用。岂过五行。况从偏小。简至圆实。又以二妙判开已讫。则已彰境观圆融修证。妙玄此等法相。尚须摄入一念。别示观心一科。

若此玄从果至因而说。又自是释迦能观尚过菩萨修证。岂是初心境观。何得方谈果法即废附法观心耶。

妙玄十种三法。一一三法皆从凡心一念。辨至分真极果。上人尚云。须立观心一科。观兹十法(答疑书明明说云。观于十法。不可转为观于三教三轨等也)彼之十法。还该因果否。还示能观否。因何更须观心一科。此玄十法。因何须废观心一科。

况复两种行人。自摄十种三法。入心横竖而照。寔是上人妄语。翻转前言也。

何者答疑书自云。以由玄文直显心性故。论一切三法入心而照。乃结云。此玄所谈。非但法相圆融。亦乃理观明白。既云玄文直显。又云此玄所谈。何得今来却是行人自显行人自观。况复前书云纯谈理观(若兼附法不名纯谈)次书云非但法相圆融。亦乃理观明白。岂非翻作正谈附法。兼明理观。则纯谈理观自兹永破也。况复自立纯谈理观。则正是约行观心。被难无于阴境十乘。却云托事附法不以阴入为境。

如此之说。言无准绳。那堪评论教观。极是不惜人身之者。亦避人嫌笑。未肯作此颠倒言谈。况是传教之人。那得至于斯耶。若欲尽书上人违心负口之过。直恐空费纸墨也。故且止之。幸请省己责躬。舍邪归正。知过能改。亦称君子也。不可更延岁月。必须速降回音。

第七不知观心之位

众生若于善知识所及诸教法中。闻心具诸法与诸生佛无有差别。能知心及诸法当体即理。互具互摄者。正是名字即也。约理虽即。约事天殊。故求妙门。破惑显理。乃于名字之位。以妙解揽于万法唯内识心。专于内心。用于妙观。观一切法。或于外境修观亦然。观道若开若伏若断。或入观行。或似或真。此义显在止观及以诸文。

上人素来全迷此义。故乃于答疑书中数云。观行五品位中。方修内外二观。观成入于相似之位。

故诘难书曰。若五品中方于二境修观者。只如五品因何得入。又若待至五品方修观者。则名字之人。全无入品之路也。仍为上人开示令知蹊径。乃说内外二观俱在名字位中。造修观成。方入观行相似分真。具引止观之文。明示观成方入随喜等位。

既将明文显示。上人因兹方悟。自惜亲近邪师暗于位次故。妄指五品方修二观。

则答疑书中。此过无计曲救。遂于今来义状。全不敢答酬。而返偷诘难书中所示正义。将为己解。乃数数显。书五品是观行成位。以此验之。知上人覆己之短掩他之长。

只如五品是观行成位。因谁得解。何不首伏昔迷。改邪向正。何得偷窃他义诳惑后生。若据上人如此用心。实非传教之士。尚望人道之心。千里不及。何能论于佛法耶。是知。徒说令末代之机修于止观。既自立至五品位方观二境。则一切众生无修观之分也。辄将此之见识。与人论教观废立之意还得也无。

何故不甘杜绝众生入理之门趣果之路耶。验此一失则七十纸之明文。都为虚构。前之义状亦是诳言。所立诸义何须更破。自然瓦解。答疑书明文。见在还可更生抵踏否。

况上人窃他正义。因为己解。前后不少。只如予将修二性一。销于知心无心之文。答疑书难云。若正释十法中。以金为性。光明为修。则容分对。且玄义譬喻附文当体。何尝论修二性一等。

既被诘难书。举正释中修二性一之文显证。文理朗然。上人若是传教之心。必须循理悔责毁教之愆。然后共扬正观。

何者上人本据正释无修二性一之义。验观心文中修二性一之义为非。今既显见正释多是修二性一。则知观心文初问答称于正释。安可更加毁破耶。

况上人明说正释十法。全无修二性一之义。又云不二门。只约缘了正三因。对论离合。今来何得却据三德三涅槃是修二性一。云具观心义耶。岂非因予前后诘难。得知正释有于离合之义。便窃此义将为己解。而返将此义。立于十种三法为理观也。

又如观妄心成真心。皆是因予诘难方知。却返用为难。枉予不许唯观妄心。此过亦前文已说。更不重叙也。只据上人此之诳妄之心。不合更论法义。况不知观心之位。余何所言耶。

第八不会观心之意

妙玄并释签判云。佛法太高。众生法太广。初心为难。然心佛及众生。是三无差别。观心则易。又云。佛法定在果。众生法一往通因果。二往局在因。心法定在因。又云。若以佛法观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观之。似如可见。

故一家之教。依此意故。乃立阴心。为所观境。所以止观及以诸文。皆令观心。以取近要之心。为观所托。若无所托阴界入境。观依何修。理依何显。故离三障四魔。则无所观境界也。

纵修外观。托诸佛众生及以依报为境。亦是外阴入法。

何者佛虽离阴。为众生故示应色心。故等觉已还。见有他佛。既是六根所对之境。非界入摄耶。

故辅行云。圣人变化所造。亦令众生变心所见。故修观者。即于色心之境。而观法界。

故观音疏。以众生佛为他境。荆溪直以依正色心为外境。

是知。不取佛所得圆常自在之法。但用众生所对色心。为所观之境。故观所托之境。不出三科也。

又般舟三昧。以应身三十二相为境。依之而修三观。是知。三观所显即是圆融三法也。

今家观法。何处令直缘真理而修。何文令缘佛所证圆融三法而修观耶。以上人自昔全不知依境修观之意。但以己解约酌而言。及遭诘难。则望难未到处。临时转立。

如将此玄十种三法。谓纯谈理观。岂非全不知理观是常坐等三种三昧。只见发挥云纯谈真性。便约此立为纯谈理观。

及被问疑书引辅行难之。知非理观。乃转计云。此玄文直显心性。义同理观。而不知错下直显心性之语。专是约行。端坐十乘。及并我一念。横竖照之。正是摄诸三法。入一念心。成乎圆观。乃是附法观心。

故妙玄四谛。因缘之后。摄诸法相。入一念心。用观照之。并是彼文为成妙行。特立观心一科之意。

既被诘难书难云。此玄既全无一念及观照之语。乃是为成己义。任情曲撰。上人既捡正释及料拣。全无此义。计穷理极。遂推与行人。自能摄入一念。横竖照之。

若尔者。何独此玄。行人自摄自照。妙经等诸玄疏。岂彼行人不能自摄自照。何故法相之后。皆立观心一科。摄法入心方名观行。

若谓诸文或有阙略者。亦须立乎体式之后。方可准例略之。如十二因缘曾立观法。四谛之后。但云观心可解。既此两境。合有观心。故于余境避繁省略则禀教之者。既见谛缘之后有于观心。则知诸境合皆摄归己心以观照之。

今此玄文。单谈十种果证法相。略未示于观心体式。何得行人自摄自照。此乃上人。错下一念及观照之语。自见无文。自知无义。只得推与行人。若直显心性之语者。奈自立云此玄文直显心性。且推与行人。不得。遂全不敢答酬此问。仍潜改直显心性。而作直显法性也。上人若稍转改有路。终不偷换文字。盖是路极遂至于此也。

故知。暗心推划。如盲者自行动皆挂碍。皆由不知观心之意。故至此也。

又答疑书及今来义状。坚执净名疏释法无众生。结为三种解脱。无非观心。不须更作观心释之。欲将此十种三法。亦具观心义。不须更立观心一科。此更不知彼此文意也。

且净名疏与此玄文。虽同明三法。须知。立义永殊。彼约研心作观。观成称理。依体起用。而谈。故具观心义。此约佛果己证之理。而说安可得同。

既被诘难书用心佛高下难之。朗然已堕。不肯首伏。遂强据三无差义救之。意云。心佛既其无差。佛法便是心法。作此救义。又彰上人不识三法无差所以也。

且如释签云。心法众生法。在佛心中。则定属果。佛法心法。若在众生心中。则通因果。佛法生法。在心法中。则定属因。岂非互具互在故则无差别。事用既殊。迷悟宛尔。则须论差。岂可才闻佛法该摄心法。便令佛法在因。岂可心法具佛法故。便令心法是果耶。故荆溪云约理无差。差约事用。故修观之者。须依心法为境而修观也。观心即性。性摄无外。等佛等生。故云游心法界如虚空。则知诸佛之境界。既云游心法界。知。是观心入理。理摄生佛。乃知佛境界也。岂可但云无差三法混乱耶。若佛法便是心法。今家观心之名。因何而立耶。

故净名疏释法无众生等诸句。一一皆以生空观。历心及余阴入诸法而观。虽附三脱法相。于阴境理境。用观破惑。证体起用。一期略足。

乃是用于约行观门。修于附法之观也。此同妙乐令将止观境观修托事观也。如是则方具观心义。

若此玄十种三法。正论果佛所证。尚过菩萨所行。则益之高远。如何凡夫始行。辄可依此而修观行耶。兼文中显示云。约信解分别。因何曲拗作观行释耶。

然须知。彼文只据研心论于三法。方具观心之义。辄不可以三法义同。便谓此玄亦具观心义。今为具引净名玄义释名中。教观两文。同名三法。皆是圆实。只据未约心论。名约教释。若就心辨即名约观。

故彼文云。后家翻为净无垢称。今用此翻。以对三身。即为二意。一就事释(教诠三法。虽是圆实。望于观心相应之理。故教属事)二约观心。一事者净义即是法身。自性清净。皎然无点。即是性净法身也。二无垢者即是报身。报智圆明。无有垢染。即是圆净报身。三称者即是应身。大悲化世。名称普洽。即是应身。故智论云。水银和真金(云云)。又引普贤观经。佛三种身。从方等生等。

二观心明三身者。凡厥有心。心即法性。法性者即是本净。本净者即是法身也。观心相应。明时无暗。即无垢义。无垢义者。即是智断果报身也。随所利物。起一切事。皆如幻如化水月镜像。和光无染。即是称缘应身义也。如是三义不纵不横。为菩提种等。

请上人看此二种三法。有何差别。岂非只约心即法性观心相应。而辨故。次文三法得名约观心释。

故彼疏释法无众生。明三脱义。与此玄十种三法。实无有异。

彼文以约生空之观。历心及阴入诸法而明故。结云具观心义。

此中正示果佛之法。显云约信解分别。如何辄云具观心义。

又答疑书五义书及今来义状。坚执此玄十种三法。同于请观音疏托事观者。

且大林精舍是依报色入。以理智体之。正同方等普贤历尊容道具。用法门体达。此则方是托事之观。此玄为生信解。直示果德十种法相。既不历于依报色入体之。那名托事之观。

及至被诘难书以此义征之。上人既知。此玄十法。全无依报事境可托。则事观不成。遂转执譬喻为境。以十种三法为观。又以能诠教相为境。所诠三法为观。须知。此之两说。全无所以。何者夫深法难解假喻易彰。故用譬类。晓喻深法。使禀教者生乎信解。何曾以能譬所譬。为能观所观耶。

若谓才将譬显法便为修观之义者。只如妙经。岂不以莲华喻其十妙耶。若已具观行之义。何故十妙之中。节节明事法观门耶。若以法喻为境观。实无此义。上人事急之后。谩作此说。

然虽作此说。亦自知无义。复就教理。论其境观。且一切教部。何处不得名教诠于法理。岂可皆是依境明观。

又且纵偏小之教。文不即理故。非对境明观。此圆谈法性。文理既合得名观境者。且妙玄岂文理不合耶。何故教理之下。更立观心一科。

又上人自云。妙玄十种三法之后。合有观心一科。观前十法。是知。以教诠理。便谓依境立观。更是僻解。不足可言。一家教文。都无此说。此亦上人。计穷谩作此说也。

不二门云凡所观境不出内外。外谓托彼依正色心。实不云托彼教相。内观一念识心。实不依教相而观。恐是宗师立境未尽故。上人更立教相为境耶。

况又转即说无说而为观境。更无道理。只如妙玄四谛境中。广明说无说之后。又立观解。验知无说义非境观明矣。

理极之后。又转执云。诸文虽有即说无说。既无修性因果。故无观心之义。此文该于修性因果。故具观心义者。

且彼无作四谛。还全性起修否。还该世出世因果否。况复上人。本立此玄十种三法。纯明理观直显心性。理观者。则是占察经中实相之观。正当常坐等拣境观理十乘。若少附法相。稍托事相。不名纯谈理观。既云纯谈理观。若全同净名疏附法观者。此则又成纯谈附法观也。若同请观音疏托事观者。此则又成纯谈托事观也。又既云直显心性。若也稍托事附法。则不名直显心性。然此玄十种三法任上人多门巧救。终不得同净名观音疏事法之观。若得成于事法之观。则全不成纯谈理观。又全不成直显心性。

予今征诘上人废观心之义。如破狂寇。纯谈理观。直显心性。是上人两书端首。立义宗源。此之二义若坏。则寇中主将已戮。其诸残党。不攻自亡也。

岂非上人专立此玄已纯谈理观。已直显心性故。可废后文附法相观。今既自云全是事法观。则招伏不是纯谈理观。则后之附法观门那得辄废。

况今来义状。一向自令行人摄法归心修乎观行。此文显然。招伏十种三法不是事法之观。何得坚执全同净名观音事法观耶。以彼二疏文中。显示二种观门。且非行人自立观法。

斯盖上人。不会观心之意。妄破观心真教。罪衅既深。必诸圣诛罚在近。遂令心识昏迷立义自相违返。心行既露。过失又彰。速宜惭悔改旧从新。若更固守邪宗。强废正教。则舌烂口中。必匪日矣。审思审思速希回报。

第九不善消文

妙玄七科共解。为起五心。而观心一科。令即闻即修起精进心。释签解曰。随闻一句。摄事成理。不待观境。方名修观。

上人五义书中。谓此是观心式样。乃消不待观境之文不待阴境。意谓。但摄事相法相。归乎真理。便是观心。不待托于阴入修观也。

此由上人不知说法由绪故也。明起五心。乃是先立正释之意。及至七科正文观心释中。何曾不待阴境。五里之观。全依阴心。故云心如幻炎。一心成观。转教余心。一阴属色。四阴属心。三界无别法。唯是一心作等。立于阴境。如此分明。那得起五心中作不待阴境消之耶。以此验之。上人全不解看读。因何辄欲议论教观废立之意耶。

既被覆问书举其正释阴境诸文覆难。其义既堕已。当不善消文错下文句。乃于十六个月。日百计思量。但望略有转身得处巧作抵拒。故今来义状转计。作不待拣示识心消文。

又因予前后征诘故。深知修观须依阴心。是故今来巧作久修始习二人。消之云。久修者。既已曾依止观。的约识阴。观三千三谛已毕。故今来历事法成观。不须更拣识心而观。故云不待观境。始习者。既见摄诸事法为观。乃无滞教著事之愆。遂知依解起行之意。必欲修习。须依止观等。因此曲救。益见上人不善消文之甚也。

且释签本。令不待观境。起精进心。即闻即修。何故约久修始习。必待境观。方名造修耶。此则明违妙玄及释签见文也。既云久修者。用止观拣示阴境。显三千三谛之心。方能摄今事法修观。此则须待讲止观观境之后。方能摄今事法修观。何名不待观境耶。

又且纵久修者。既已于止观境观谙练。闻此事法之观。即能用本习之心修之。不待玄文专示境观也。

且如未习止观之人。既未有正观之心。乃于此事法二观。全不能即闻即修。又云必欲修习须依止观。是则须待止观拣示阴境。须待止观示三千理境方名修观。则全违不待观境。即闻即修之语。何得以须待观境。用消不待观境。岂非对面违教改张正说。如此则还解看读否。还是能消文否。

此来立义。顿返宗教。邪说彰露。得非毁谈正教天诛鬼罚乎。又是观心正义。合显昭代。致令上人特引斯教文。证其不待寻止观观境。即闻事法观门。便可修习。

上人又云。若不看止观。则无圆解摄于事法。入阴识心。观三千理境者。

盖上人平素不闻善知识随时策观也。纵闻讲说。亦只对科。披读而已。还与自看。一般便谓须自看止观。即能将彼正观之心。修事法观也。

若以上人止观之解。还可摄今事法修观否。既不知理观是常坐等约行十乘。又以端坐念实相。为圆谈法性。又不识所观阴识。乃谓是非染非净之真心。及错认为随净缘所成佛界之心。又不分事理二造。又不辨内外二境。又不会观心之意。乃谓但谈佛法。便是直显心性。又不晓观心之位。乃令登于五品。方依二境修观。若遇良善师匠指授。终不错谬如此。

上人莫将此见便为正观之心否。拟将此心历事法而修观耶。须知。此等殊非正解。殊非正观。如此看寻止观。有何等益。

应知。欲习此宗教观。须近善知识。一家玄疏博达。三部止观深明。如讲妙玄之时。至事法观处。即须悬取止观观境之意。教授行者。令其即闻即修。能习此者。岂待止观教文专示妙境。方令行人修之。但随讲事法观门。皆将止观之意成之。令彼听习之者。随闻一句事法。即能摄归一念识心。修观显理。不待行人自寻止观之文也。不待专讲止观方始修习。

故妙乐释事法观后云云。下引止观文者。乃是令讲授之者。以广决略也。何得难云。若不看止观。何得自知三千妙境耶。若皆自看止观。便能修观。何故具五缘中。须近教授善知识耶。

应知但值良师。实不假自寻止观。实不待止观专明境观。但随闻事法观心一句。即可依之修观也。若不遇良师。自寻止观。亦可修习。然亦不妨有宿种强者。一披其文。朗然深证。何啻能修耶。

今只据上人不值良师故。虽寻止观。大节全迷。故未可以此僻解而修观也。况行人闻事法观门。若更自寻止观。则自依约行观法修之。何不只于事相法相之后。示云修观在止观中说。何假费词约事约法。谈乎观门耶。

况复大师说妙玄时。且未谈止观。岂可当时行人。闻说事法观门。不即时修观耶。皆须待至玉泉耶。

若咨禀大师口决。亦只为通事法观中之壅。大师既深证十境十观。得以口决示人。灭后传持之人。若明止观法门。何以不得将己所解。示于新学者耶。

故荆溪云。若卒无师氏。应以此文及禅门。验善恶相。又云。若近师氏。理须咨疑近师氏者。既示近代行人。岂令亲近智者大师耶。及善知识中云。行解具足。德在于彼。谓益我者。但在于解。故举能说法转人心者。又互发中云。若达三谛。何啻堪为世方等师。故此等说为令行人亲近师范。不教自读其文。以邪为正。

盖由上人不体此意故。错将须待看寻止观观境。以消不待观境之文。又只见文中摄事成理。而不知摄事入阴心成乎理观。亦以素无良师指授故。专守略文。但谓摄事法入理而已。亦谓入理便是观心。

盖承上人以真性释心故。予昨为防此计。故引义例理观唯达法性之文示之。岂非彼文虽不云达于阴心。理观既当端坐十乘。岂不达阴识为法性耶。

上人谓予引此文。更为可笑。为当欲笑何失。岂可酬答不得。但笑而已。引此为证。非是孤然。

盖由上人于答疑书中。专引此文证圆谈法性。纯是理观。岂非全不达阴识为法性只取法性两字。便为理观也。全不晓能达是十乘。所达是阴识。所显是法性况达在文。尚未解言趣。阴识既略。何由悬解。以此暗昧故。将佛果法相。妄为理观十乘。不请笑兹引文盖旅人先笑后必号啕也。何者既抑彼约行观法不依阴识。则观无所托理无所显。乃用兹非义。废乎观心。既毁方等真观。法说非法。当生必招耕舌之苦。现世又多疑法之愁。何得苦中而自作乐频频抚掌强笑耶。若据上人前后邪说。皆为不善消文。今且寄此一二略示愆失耳。

如辅行云但观理具。上人乃以不但观理具消之。四念处令专观内心。即以不专内消之。此玄说果佛法性。便以纯谈理观消之。正谈佛果法相。乃以直显心性消之。妙玄绝待三法。乃以隔别事相消之。止观妄染阴识。乃以非染非净消之。妙玄心定在因。乃以心非因果消之。此玄当体真法。乃以一念妄心消之。不二门一切三法离合。乃□单将三因消之。然一家教观。尽以曲解。颠倒消之。至于破立。全无所以也。

上人因引释签此文。则令己所立义皆破坏也。

何者岂非本以不待观境之文。欲成事法之观不依阴境。此文既是先出观心一释之意。及乎正明观心中。显然须依阴境。是则不依阴境之义。自然破坏也。

上人又转计。不待拣阴为境。且观心释中。具含拣阴之意。已如前不识所观之心。段中委说。今不烦叙也。

上人本计事法二观。全不拣示阴心。因引此文。却成二观有拣阴义也。得非己义自破坏耶。上人本计事法之观。不可修习。文中既云不待观阴。又云即闻即修起精进心。不待阴境之义。既其全坏。须是不待止观专明妙观之境也。既令不待。又令即修。正当不待止观。即修事法观也。

又更纵上人转计。以不待拣示阴境释之。

上人本执诸文事法二观。以不拣境验不可修。何故此文。不待观境。便令精进而修。既云是观心式样。验知。诸文事法之观。虽不拣示阴境。皆须精进而修也。得非己义自破坏耶。又诸文不拣阴境。尚可即修。今此玄弃三观一。既已拣境。那得却非修法耶。

又更纵久谙止观拣境之人。闻此事法观时。不待玄文拣境。能用本习境观修之。

只如未习止观之人。何故特令不待拣境精进而修耶。

况妙玄本为先开妙解。对未习止观者。说之为强。何得唯对久习者说之耶。

皆由上人不得名师点示。遂不善取意消之。致令引文破他。翻今己义自坏。亦由毁灭正教诸圣不容。虽未口吐热血。且教众恶滋彰愿速悔过。勿使噬脐不及也。信与不信速希回报。

然又诘难书。自问纯谈理观不依阴心。乃是正诘常坐等约行观法。何不拣示识心为境。何不明十乘三观。上人却用事法不待阴境。答之有何干涉。纵令上人。此义十分全成。何能救于约行无境。况十分全坏耶。

上人本立十种三法。已是约行观故。不须附法观心。今以诸义验之。全非约行之观。能破观心之宗既败。所破之义何伤。应知。十科观心。是大师亲说。是妙行所凭也。

第十不闲究理

法华一经出诸教上者。盖由称于自行所证也。

且道场所得。真实绝妙之理。盖根器未纯故不获已。而兼但对带说之。洎乎二乘心渐通泰。菩萨疑网可除。则舍诸方便。但谈一实圆妙之理矣。

大师深悟经旨。乃以十妙。而诠示之。虽列诸法相。无不皆以二妙圆实之理。节节融之。

且三法一妙。最是自行果德。所证圆极之理也。故云三轨者。即一大乘法。十方谛求。更无余乘。亦名第一义谛。亦名第一义空。亦名如来藏。此三不定三。三而论一。一不定一。一而论三。不可思议。不并不别。伊字天目。乃将此三一不可思议绝妙之理。贯通十种三法。而一一三法。皆从凡夫一念心性。约六即辨至极果也。

上人以全不闲究理故。乃于答疑书首示云。以由玄文十种三法。直显心性。义同理观。若直尔明十种三法。不以法性融之。则更立观心一科。观前十法。此如妙玄但以三轨。类通十法而已。合有观心一释。彼文无者略也。今之玄文虽带十种法相。其如并以法性贯之。法性无外。即我一心。若识一心。则了诸法。何独于一念中。识十种三法。乃至无量三法。若横若竖。罔不照之全我一念。岂此之外。而有法相不融。更须附法作观乎。应知。此玄所谈。非但法相圆融。亦乃理观明白。约此而观。何谓教观不分解行双失(以由下并是答疑书文。不加减一字其文收掌见在)不知上人。约于何义。辄云妙玄十种三法。不以法性融之耶。

荆溪云。使一代教文融通入妙。偏小之法。尚皆融妙。因何十种圆教三法。却不以法性融之。若妙玄不以法性。融通诸法。则全是有为事相。且待绝二妙。何所堪耶。是则虽谈妙法。不明常住。以不约理论妙故也。

如此谤于妙经。其口当破。其舌当裂。因何党其邪宗。执其邪解。薰心作孽。一至于此。悲哉悲哉。

然妙经与此经。约乎教部带不带开未开。而辨融不融相。在其诘难书中也。上人既被诘难。深知错下谤法之言。内心虽伏。而外相不甘。遂作数般道理。分疏抵讳。虽即费词。其奈分疏不开。抵讳不得。何者岂不答疑书意云。妙玄十法。不以理融。故须立观心融之。此玄十法。既以理融遂不须观心融之。正意在此。故无所隐也。

今来义状。却云由彼历别科中。从实开权。明三教三轨。及类通中。援引文烦。兼非直对经题解释。虑读者忘其观行。故云合有观心。

且答疑书。自云不以法性融故。合有观心观前十法。何时曾云合立观心观于三教三轨。何曾云观于援引文相。如斯谩说。欲哧三岁孩儿。还肯信否。此乃是公。欺诸方达士。显誷满空圣人。还略知惭愧不。又云妙玄略观心之语者。谓三法直是所观一理。况具修性之说。义与观心相应。若以三法贯通。义当易见故略之尔。是则妙玄十法。法性贯之也。因何前说不以法性贯之。岂非前说不以法性贯之。今说乃以法性贯之。前说须立观心。今说不须立观心。前说观于圆教十法。今说观于三教三轨。及观援引文相。则前说与今说。显然相违。灼然堕负。上人若是君子之心。为法之意。必应首伏。舍短从长。终不将无义之语。抵讳分疏也。斯之谤法之过。皆由不闲究理之所致也。然诸所说。皆为不善究理。且寄此中说耳。

况彼文三教三轨。既约从实开权。而说皆云。为如来藏所摄。自然不生封著。

何者既知从一开三三无定三。此玄直将三教。对圆而论。未说权从实出。那能免于差别之执。何故彼文却须观心融之。此文却不用观心融之耶。

又援引文略。此玄对明三教。岂不引阿含大品等诸经论。明三教十种三法耶。圆教十法。岂全是经题自标。非引经论而立耶。若论纸数。此玄更多。何故不用观心观之耶。又将直附经题明于十法。故云以法性融之。岂妙玄三法。不附妙法之题耶。

况彼附妙法。是约法立义。此玄附金光明。是约喻立义。因何附世金。却是法性贯之。附妙法而不得以法性融之耶。此等颠倒。必是恶鬼入心。狂迷而说。实不合与上人议论。既谄心恶行如此。终不肯摧折慢幢。终不肯信顺正义。但为惜乎正教被颠倒说混之。又为悔于来蒙遭邪言惑乱。所以略寄数义。陈其梗概耳。

上人又云。十种法相并以法性贯之。法性无外。唯我一心。乃至无量三法。横竖照之。乃云。应知。此玄所谈。非但法相圆融。亦乃理观明白等。

正释十种三法。专以道后法性。该于道中道前。乃是的论佛法甚深。而实未谈心法。以上人元不知心佛高下为门不同。故辄云法性无外唯我一心。而摄诸法入心。横竖而照。便谓此之玄文。非但法性圆融。亦乃理观明白。

故诘难书曰。一念心法。乃是内观之境。仍须教文自立。不可妄添。岂可为成我义。便自任情曲撰。且如正释十科。不见略言一念。何得自融自照成乎邪说。

上人既遭此难。方当少醒。乃知正释与料拣。不曾摄法归心。不曾用观照了。此义显然又堕。乃于二年。巧作计较。推与久修始习两种行人。久修者。自能摄法归心。横竖照之。始习者。自于止观。修于理观。如此释义。便同儿戏。则此玄文殊无谈理观之文。亦无融法相之说。但是久修止观者。自将观智融照。则十法恰同法界次第但释大小名相而已。

况复法界次第文初。大师有为成三观之言。学者可以禀教而修。此玄正释之初。大师只今用信解分别。学者禀何言教而修观行。

上人本立此玄十种三法。纯谈理观直显心性。超过妙玄十法。今却全同法界次第凡夫二乘法相也。彼文虽有大乘法相。岂学三观者。不以凡小法相历心而修耶。然又推与行人说。灼然是上人妄语。何者答疑书。明说以由玄文直显心性。故于一念心中。融诸法相。横竖而照。复自云。应知此玄所谈。非但法相圆融。亦乃理观明白。既云玄文直显。又云此玄所谈。何得今来刚然转作。行人自摄法相归心。自于止观横竖而照。又本立此玄纯谈理观。何得却云正明附法。兼明理观耶。如此将于至教。轻侮戏弄。对于诸圣。妄言绮语。为无来报耶。为无见报耶。若观答疑书此一段邪说。恐大师四辨。以劫寿陈。其谤法欺心之过。亦不可尽。

切冀上人。就理回心。修功补过。共扶正教。遐益群生。可否之间。速希酬报。其有经王之答足见欺心。当体之酬益知转计。两经观体自语相违。二谛教文频频不答。未能委诘。聊叙如前。幸冀上人。思三报之苦长。念一生之事促。舍于我见。顺彼法门。无谓先师久执此解。既不遭现苦。乃相效而再行。自是当时不闻正义。实抱己见。必无谄心。或恐先示邪宗。俾欲后彰正说。上人今逢正道。须改迷宗。傥违自心。定招恶报。勤勤奉勉。屡屡兴言。只欲显焕本宗。恐上人不思来报。更莫空延时节。幸希速示否臧。草草驰诚。不果周悉。四明住。延庆院法门比丘。知礼和南。

四明十义书卷下(终)


  上一篇: 法智遗编观心二百问 (1卷)〖宋 继忠集〗

  下一篇: 四明尊者教行录 (7卷)〖宋 宗晓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