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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记 (30卷)〖唐 普光述〗

俱舍论记卷第二十九

沙门释光述

分别定品第八之二

如是已说至所起功德者。此下大文第二明能依功德。就中。一明四无量。二明八解脱。三明八胜处。四明十遍处。五明得依身。六明起定缘此下即第一明四无量。就颂前中。一总结生下。二别起颂文 此即总结生下。

诸功德中先辨无量者。此即别起颂文。

颂曰至人起定成三者。就此颂中。初句标名举数。次一句显唯有四。次两句出体。次三句明行相。次一句明所缘。次两句明所依。次一句明不断惑。后一句明处及成。

论曰至感无量果故者。释初句。标名举数。及与列名释名 言无量者无量有情为所缘故。从境为名 引无量福故。从等流果为名 感无量果故。从异熟果为名。

此何缘故唯有四种者。释第二句。此即问也。

对治四种多行障故者。答。由治四障故唯四种。

何谓四障者。问。

谓诸嗔害至建立慈等者。答。不欣慰以嫉为体。正理云。如契经说。慈能断嗔。悲能断害。喜断不欣慰。舍断欲.贪.嗔。

不净与舍至斯有何别者。问。

毗婆沙说至舍能对治者。答。毗婆沙说。欲贪有二。一色。色谓显.形。二淫。淫谓淫欲。若不净观能治色贪。由观不净色贪不起。若舍无量能治淫贪由观平等淫贪不起 论主解云。理实不净观能治淫贪。由观不净淫贪不起余亲友贪舍能对治。由观平等怨亲。贪不起。

四中初.二至悲是不害者。释第三句。四中慈.悲体是无嗔。正理云。性虽无别。然慈能治杀有情嗔。欢行相转。悲能对治恼有情嗔。戚行相转。是谓差别 问若悲无嗔为体能治嗔者。何故前说悲能治害。

解云以实而言悲正除嗔。害是嗔家等流果故。悲亦治害 或悲治害。述论主义。论主解云。理实应言悲是不害 问虽顺长行悲能治害。如何颂说悲是无嗔 解云不害似无嗔以无嗔名说。故正理云。有作是言。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实如是。但害似嗔以嗔名说。悲之行相亦似无嗔。立无嗔名实是不害(已上论文) 又解颂文是前师义。

喜即喜受。释第四句中喜喜。此论喜无量以喜受为体 又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喜谓庆慰作意相应喜根为性。有余师说。以善心所中欣为自性(然无评家) 若依正理七十九。出喜体性三说不同。一以喜受为体二以欣为体。三以无贪为体。然彼论意。破初说存后两家。故彼论云。诸古师说喜即喜受。何缘观行者尔时喜受生。若缘与乐与慈无异。若缘拔苦应与悲同。又契经言欣故生喜。喜即喜受。如先已说。此喜行相与彼欣同。喜故生喜义有何异。若言下.上义有异者。轻安与乐义亦应然。差别因缘不可得故。又违本论云何名喜。谓喜喜相应受.想.行.识等。此中意显喜俱品法喜增上故。总立喜名。非受受俱其理决定。若喜即喜受。何言与受俱。若言对法以理为量应知无过诵本论文。此亦不然。理为量论。要有经证方可定文。若与经违理必可坏。不应随意辄改论文。是故此喜定非喜受 以欣为体 或即无贪。谓别有贪是恶心所。于有情类作是思惟。云何当令诸所有乐。彼不能得皆属于我。喜能治彼故是无贪。此与喜根必俱行故。三地可得。如悔忧俱。喜亦无贪。分明相者。于他盛事心不贪著。于他获得深生欣慰。心热对治说名为喜。故知此喜亦无贪性(以上论文) 问诸论不同。何者为正 解云正理既有立破。即以彼为正 又解俱舍为正。无异说故。又当婆沙初师说故。说喜为欣乃当婆沙余师义故。与乐拔苦俱是无嗔。喜是喜受。体性各别。如何此中举以为难又喜与欣名义俱别。宁言喜行与彼欣同。说喜喜受。名.义.行相皆顺契经。本论非经。无劳会释。若必须释。自有明文故婆沙八十一通品类足云。彼文应说。谓喜及喜相应想.行.识。不应言受。而言受者是诵者谬。复次彼论。总说五蕴为喜无量自性。虽喜受与受不相应。而余心.心所法。与受相应故作是说。亦不违理(已上论文) 若言前解改论文故我已破者。此乃自破毗婆沙义。虽欲意违俱舍。何故返害自师婆沙。后释不改论文足通品类。何故隐而将不通释。又言无贪为喜无量。此亦非理。一即无文可证。二即名义全殊曲解顺情将为未可。如悔忧俱。二唯欲界。无贪.喜俱三地可得。此无贪性应不通上。喜唯三地本由喜根。非喜为性。言无贪者有何意趣。良恐臆度无真理教。

舍即无贪至五蕴为体者。释舍无贪。上来克性出体。若并眷属五蕴为体。

若舍无贪性如何能治嗔者。问。若舍无量无贪为性。但应治贪。如何前说亦能治嗔。

此所治嗔贪所引故者。答。此舍无量所治嗔恚。贪所引故。贪是其本。嗔是其末。若贪不起嗔亦不生。故舍无贪性亦能兼治嗔。谓于亲友起三品贪。次缘怨家恐害亲友起三品嗔。此嗔由贪引起。此舍无量最初修时。于处中起不贪.嗔故。欲令怨.亲与处中等。是故最初于处中起。应知。初舍怨三品。嗔末易舍故。次舍亲三品。贪本难舍故。由如是理。舍虽无贪亦能治嗔 问若舍亦能治嗔。如何颂本言舍无贪 解云正能治贪。故前颂文无贪为体。兼能治嗔。故后长行亦言治嗔。又正理云。若舍无量亦能治嗔。宁唯无贪。与慈何异。且舍与慈有差别者。慈能对治嗔所引嗔。无嗔为体。舍能对治贪所引嗔。无贪为体。岂不如舍无贪为性。亦能对治贪所引嗔。如是许慈无嗔为性亦应能治嗔所引贪。此难不然。行相违故。谓舍行相双违贪.嗔。舍亲.非亲差别相故。从此爱.恚俱不生故。即由此故。舍唯无贪正能治贪。兼治嗔故。慈之行相违嗔非贪。于诸有情与乐转故。由此慈舍虽俱违嗔。而慈顺贪。舍能违害。是故此二极有差别。或修舍者治非处嗔。慈治处嗔。故有差别。

理实应用二法为体者。论主意解。此舍无量能治贪.嗔。理实应用无贪.无嗔二法为体 问若舍无量二法为体。如何颂文不言无嗔 解云理实此舍二法为体。颂言无贪。且从强说。或颂无贪是前师义。

此四无量至入舍等至者。释第五.第六.第七句。明四行相。慈谓与乐。悲谓拔苦。喜谓喜慰。舍谓平等。

此四无量至宁非颠倒者。问。

愿欲令彼至治嗔等故者。答。虽实未得。愿欲令彼得乐等故。非是颠倒 阿世耶。此云意乐。虽实未得。由善意乐无颠倒故。虽实未得。与胜解想相应起故。非执真实故非颠倒 设是颠倒复有何失抑外道出过。若言颠倒应非善者。理则不然。此与善根相应起故。若言颠倒应引恶者。理亦不然。由此力能治嗔等故。

此缘欲界至以显器中者。释第八句。此缘欲界一切有情。不缘上界。能治缘彼嗔等障故。故正理云。皆缘欲界有情为境。能治缘彼嗔等障故。谓于欲界有怨.亲.中三聚有情能生嗔等。于中有舍怨.亲等相。便能伏除嗔等烦恼。是故此境唯欲有情。必不能缘色.无色界。大悲体是无痴善根。由此力能通缘三界(已上论文) 又通经云。然契经说。修习慈等思惟一方一切世界 此经举器以显器中一切有情。故无有失。

第三但依至皆无量摄者。释第九.第十句。依地分别。第三喜无量但依初.二静虑喜受摄故。余定地中无此喜故。所余慈.悲.舍三无量。通依六地。此师唯约定地以说。或有欲令唯依五地。谓除未至。是容豫功德。已离欲者方能起故。未至定是未离欲道。设已离欲亦不能起。此师但约容豫位明。或有欲令此四无量随其所应。喜在三地谓欲.初.二。三通十地。谓欲.四根本.四近分.中间。总而言之。通依十地。此意欲令定不定地根本加行皆无量摄。又正理云。若悲亦依下三静虑。如何得与喜.乐相应。悲缘苦有情。戚行相转故。此如无漏厌作意生。是故通依下三静虑。彼真实作意能顺生欣。喜.乐相应可无有过。此胜解作意不顺生欣。如何可言与彼相似。疑是戚性不顺生欣。如何许疑.喜.乐俱起胜解作意应与彼同。然此于欣极相随顺。力能引生真实作意故。疑则不尔极违真故。彼尚相应。此宁不许。此胜解作意理应违欣。有欢.戚处中行相别故。悲既戚行相转。应非喜.乐相应。勿二行相俱时转故。若尔应不许与舍受相应。舍受处中行相转故。既非不许舍受相应。与喜.乐俱。理定应许。勿全不与受相应故(已上论文) 前虽说此至有情境故者。释第十一句。明非断惑。前虽说此能治四障。而不能令诸惑得断。有漏根本静虑摄故。虽复亦有近分摄者。且简根本。以得根本下惑必断。有漏根本尚不断惑。中间不断理在绝言。故不别简。或影显彼中间不断 胜解作意相应起故。真实作意方能断惑 过缘一切有情境故。缘法作意方能断惑。

此加行位至能治四障者。会释前文开二章门。一此加行位制伏嗔等。二或此能令已断更远。由此二义故前说此能治四障 或通伏难。伏难意云若非断惑如何前说能治四障。

谓欲未至至能治诸惑者。释初章。谓欲未至加行位中。亦有慈等。似所修成根本静虑四种无量。由此加行位中制伏嗔等障已。能引未至断治道生。能断诸惑。约伏及引说能治障。

诸惑断已至之所蔽伏者。释第二章。由未至定。九无间道诸惑断已。离染位中方得根本四种无量。于此离染后位之中。虽遇起惑强缘。而非嗔等之所蔽伏。以此能令已断更远。说能治障。应知无量。若据加行似修。在欲.未至。若据根本修成。在四本定。

初习业位云何修慈者。因治障便问初修。

谓先思惟至现可见故者。答。若惑非增盛。但起与乐。若惑增盛。作七品修。乃至修习慈无量成。若于有情乐求德者。能修慈定令速疾成。以于断善者有德可录。先福业果貌端正等。现可见故。非于有情乐求失者。以于麟喻独觉有失可取。先罪业果貌黑疲等现可见故 若依正理。修四无量各分九品。中复开三。故彼论云。初欲引起四无量时。先于有情分为三品。所谓亲友.处中.怨仇。三各分三。谓上.中.下。上亲友者。谓生法身赖彼重恩。舍便难住。中亲友者。谓财.法交极相亲爱。下亲友者。谓唯财交亦相亲爱。上处中者。谓于自昔曾不见闻。中处中者。谓虽见闻而不交往。下处中者。谓虽交往而离恩.怨。上怨仇者。谓夺名誉.命及亲友。中怨仇者。谓夺己身命缘资具。下怨仇者。谓夺亲友命缘资具(已上论文) 或可。俱舍中亦有三。以处中故。且合为一。

修悲喜法至实为乐哉者。类释悲.喜。皆准前慈。复略释悲。谓观有情没众苦海。便愿令彼皆得解脱。复略释喜。谓想有情得乐离苦。便深欣慰实为乐哉。

修舍最初至与处中等者。此别释舍。修舍最初从处中起。处中非怨.亲不起嗔.贪。易舍初起。次舍下.中.上怨。次舍下.中.上亲。起平等心与处中等。怨嗔易舍故先舍怨。亲爱难除故后舍亲。故正理云。初修舍者先舍处中。非先舍怨.亲。恚.爱难舍故。又处中品顺舍力增。于中如前先舍上品。次舍中.下及与怨.亲。从下至中。从中至上。先舍怨者。以亲难舍故。如契经说。贪难断非嗔。如是渐次修习于舍至上亲友等上处中。普于有情舍差别相。齐此名曰修舍成满(唯处中开三。与俱舍不同。或可俱舍处中亦三。以处中故合为一)此四无量至唯不成喜故者。释第十二句。此四无量人中现起非于余处。此即现起分别。随得一时。必成慈.悲.及舍三种 生第三定等唯不成喜故。此即成就分别。(此四无量广如婆沙八十一八十二解)。

已辨无量至非择灭虚空者。此即第二明八解脱。结前生起及与颂释。就中。初句总标。次两句别明前三解脱。第四句别明次四解脱。第二颂别明第八解脱。后一颂总明所缘。

论曰至为第八解脱者。释初句。一于内色身有色想贪。为除想贪观外不净青瘀等色。而方内身令贪不起。名初解脱 二于内色身无色想贪。虽已除贪为坚牢故。观于外不净青瘀等色令贪不起。名第二解脱 三观净色令贪不起名净解脱。显观转胜。此净解脱。彼观行者身中证得名身作证。具足圆满得住此定名具足住 空无边等四无色定。各能解脱下地贪故为次四解脱 灭受想定弃背受等名第八解脱。故婆沙八十四云。弃背义是解脱义。问若弃背故名解脱者。何等解脱弃背何心。答初.二解脱弃背色贪心。第三解脱弃背不净观心。四无色处解脱各自弃背次下地心。想受灭解脱弃背一切所缘心。故弃背义是解脱义(广如婆沙)。

八中前三至皆五蕴性者。释第二句。八解脱中前三解脱。无贪为性近治贪故。然契经中言。想观者。于贪聚中想增言想。于无贪聚中观增言观。故言想观。三中初.二不净相转。作青瘀等诸行相故。第三解脱清净相转。作净光鲜行相转故。俱治于贪故以无贪为体。若并助伴皆五蕴性 问何故婆沙云。欲界者以四蕴为自性。色界者以五蕴为自性 解云此论据胜。婆沙兼据似说 问婆沙明依界.依地中。何故不言依欲界地 解云出体强.弱兼论。故言四蕴。界.地唯约胜说。不言欲界。

初二解脱至非增上故者。释第三句。初二解脱一一通依初.二静虑。初.二亦摄近分.中间。能治欲界眼识所引显色贪故。能治初定眼识所引显色贪故。故初.二解脱但依初.二定。此释二.二定。又正理云。何缘此中厌逆色想。可得说与喜受相应。地力使然。如苦.集智(已上论文) 第三解脱唯观净色令贪不起。此极为难。要依胜定方可得成。故依第四。以第四定离八灾患心澄净故。此释一一定。余三.四定。及欲界地。亦有初.二相似解脱。余初.二.三定。及欲界地。亦有第三相似解脱。而不建立。非增上故。故正理云。初.二解脱一一通依初.二静虑。能治欲界.初静虑中显色贪故。初.二通摄近分中间。五地皆能起初.二故。欲及初定有显色贪。由眼识身所引起故。为解脱彼。初.二定中建立初.二不净解脱。二.三定中眼识无故。亦无所引缘显色贪。复三.四定中无不净解脱。初.二解脱相似善根。虽欲界中亦容得有。而为欲界贪所凌杂。故不建立二解脱名。三.四定中虽亦得有。去所治远。势力微劣。又乐净伏故。不得名第三解脱。依后静虑离八灾患。心澄净故。第四并近分。立后静虑名。相似善根下地虽有。非增上故不名解脱。欲界欲贪所凌杂故。初.二定中不净伏故。第三定中乐所迷故。又并八灾所扰乱故(已上论文) 次四解脱至非全分故者。释第四句。次四解脱如其次第。以四无色定善为性。非无记.染非解脱故。亦非散善性微劣故。彼无色界有散善者。如命终善心。有说不但命终有善。余时亦有生得散善。但无闻.思。无色近分诸解脱道。亦得解脱名。无间道不然以缘下故。彼要背下地方名解脱故。然于余处多分唯说彼根本地名解脱者。以近分中非全分是解脱故。所以但说根本地也。正理两说。一说同此论。又一说云。诸近分地九无间道.八解脱道。亦非解脱不背下地故。缘下道杂故。又未令全脱下地染。故契经说彼超过下故(已上论文) 第八解脱至无漏心出者。释第二颂。第八解脱即灭尽定。彼自性等如先根品不相应中已具说故。厌背受.想起此定故。此灭尽定得解脱名。或总厌背诸有所缘心.心所故。此灭尽定得解脱名。有说由此灭定解脱不染无知定障故名解脱。于灭定前有三种心。一想心。二微细心。三微微心。从此第三微微心后。此灭尽定方现在前。第二心对前第一想心已名微细。此第三心转更微细故名微微。次如是微微心后入灭尽定。入心缘彼灭定寂静方能入故故。唯有漏。出心不必反缘灭定故通二种。

八中前三至为所缘境者。释第三颂。明解脱缘境。八中前三。唯以欲界色处为境。有差别者。二境可憎缘不净故。一境可爱缘净色故 问色界色净观欲不净。如何能离色界色贪 解云此非正能断。令暂远离故。次四无色解脱。各以自.上苦.集.灭谛。及一切地类智品道。彼自.上地苦.集非择灭。及彼一切类智品道非择灭。及与虚空。为所缘境。又婆沙八十四云。所缘者。初三解脱缘欲界色处。第四解脱缘四无色。及彼因。彼灭。一切类智品。若四无色。及类智品。非择灭。并虚空。若谓一物。若谓多物。一切皆缘(第五.第六解脱。准释可知)第七解脱缘非想非非想处。及彼因。彼灭。一切类智品。若非想非非想处。及类智品非择灭。并虚空。若谓一物。若谓多物。一切皆缘。想受灭解脱无所缘。有作是说。空无边处解脱亦缘第四静虑非择灭。余所缘如前所说。乃至非想非非想处解脱。亦缘无所有处非择灭。余所缘如前说(准彼婆沙两说。皆许缘下非择灭)。

第三静虑宁无解脱者。明第三定无解脱所以。此即问也。

第二定中至所动乱故者。答。第二定中无眼识所引显色贪故。故第三静虑不立解脱。又自地妙乐所动乱故。

行者何缘修净解脱者。明修净解脱。此即问也。

为欲令心至彼方成故者。答。一为策心令欣。二为审知成满。

由二缘故至种种作用者。此明修意。等谓等取胜处.遍处。余文可知。

何故经中至非余六耶者。举妨别问。

以于八中至各在边故者。答。一以胜故。二在边故。偏名身证。又婆沙一百五十二云。有说净解脱。虽取净相。而不起烦恼。以殊胜故。世尊安立身作证名。想受灭解脱。以无心故。在身非心。身力所起。非心力起。是故世尊说为身证(广如彼说)又正理云。唯第三.八说身证者。举二边际类显所余。色解脱中净为边际。于诸无色灭定为边。有说第三初于身色以胜解力取清净相。后渐遣除解脱成满。缘身解脱此为究竟。故偏于此立身证名。灭定无心唯依身住故。亦于彼立身证名就胜故然。理实皆尔依通有理。有契经言。何名身证。谓八解脱。(此八解脱诸门分别。广如婆沙八十四解)。

已辨解脱至后四如第三者。此即第三明八胜处。初句标名举数。下三句指同解脱。

论曰至足前成八者。释初句。胜处有八。一于内色身有色想贪。为对治彼。观外少色作青瘀等。二于内色身有色想贪。为对除彼。观外多色作青瘀等。三于内色身无色想贪。但为坚牢。观外少色作青瘀等。令贪不起。四于内色身无色想贪。但为坚牢。观外多色作青瘀等。令贪不起。又于内身无色想贪。但为策心或试烦恼。观外青.黄.赤.白四色。令贪不起。此四足前总成八种。

八中初.二至如第三解脱者。释下三句。八胜处中初二胜处自性地等。如初解脱。是初解脱果故。次二胜处自性地等。如第二解脱。是第二解脱果故。后四胜处自性地等。如第三解脱。是第三解脱果故。

若尔八胜处何殊三解脱者。问。

前修解脱至惑终不起者。答。前修解脱。唯能弃背彼贪不起。不能制境。后修胜处。能制所缘。随所乐观。惑终不起。能制伏境心胜境处。故名胜处 或胜烦恼故名胜处 或此善根即名为处。处能胜故立胜处名 此八胜处诸门分别。广如婆沙八十五解。

已辨胜处至缘自地四蕴者。此即第四明十遍处。结前生起颂答。

论曰至故名遍处者。此释初句。如文可知。

十中前八至欲可见色者。释第二句。实缘色处假想地等。故正理云。如何地等亦名色处。地地界等有差别故。显.形名地等。如先已说故。说地等遍处。不言地界等。故前八种但缘色处。风与风界既无差别。如何可言亦缘色处。此难非理。以诸世间亦说黑风.团风等故。由此前八缘色理成(已上论文) 有余师说至风界为境者。叙异说。唯风遍处缘所触中实风界为境。风即风界。余七同前。

后二遍处至四蕴为境者。释下两句。后二遍处。如次空.识二净无色为其自性。前八正治于贪。故自性以无贪为体。后二但观空.识。故以无色为其自性。各缘自地四蕴为境。假想思惟作无边空解。作无边识解。又正理云。何故唯十得遍处名。此上更无遍行相故。唯第四定.空.识无边。可得说有无边行相。

应知此中至胜前前故者。对简差别。由前引后故后胜前。故婆沙八十五云。此中解脱唯于所缘总取净相。未能分别青.黄.赤.白。后四胜处虽能分别青.黄.赤.白。而未能作无边行相。前四遍处非唯分别青.黄.赤.白。而亦能作无边行相。谓观青等一一无边后。复思青等为何所依。知依大种故。次观地等一一无边。复思此所觉色由何广大。知由虚空故。次起空无边处。复思此能觉谁为所依起。知依广识故。次复起识无边处。此所依识无别所依。故更不立上为遍处。此十遍处诸门分别。广如婆沙八十五解。

此解脱等至余唯人趣起者。此即第五明得.依身。上两句答初问。下两句答后问。

论曰至未曾习故者。释初两句。第八解脱如先根品已辨。以即是前灭尽定故。佛唯离染得。余皆加行得。唯依欲.色二界身起。唯圣者起。余七解脱.八胜处.十遍处。通由二得。若曾习者。由离染得。未曾习者。由加行得。

四无色解脱至皆能现起者。释下两句。四无色解脱二无色遍处。非由教力。一一通依三界身起。余前三解脱。及八胜处。前八遍处。唯人三洲能起。由教力故不通余处此七解脱.八胜处.十遍处 异生及圣皆能现起灭尽定指前故不别说。

诸有生在至亦由法尔力者。此即第六明起定缘。问。生上二界起上二定。既不由教由何等缘。颂答可知。

论曰至皆增盛故者。此即总释。生上二界总由三缘起二界定。一由因力。谓于先时。随在何界。前生近起。及数修习。为今现起同类因故。二由业力。谓先曾造感上地生顺后受业。业果将现前。势力令起定。以必离下方生上故。三法尔力。世界将坏。法尔能得上界定故。

诸有生在至之所坏故者。别明生上二界由因.业力。起无色定非法尔力灾不坏故。

生在色界至及法尔力者。别明生色界具由三缘起色界定。

若生欲界至加由教力者。义便兼明若生欲界起上定时。不但由上三缘。一一应知加由教力。正理云。由教力者。谓人三州。天亦闻教。微故不说。

前来分别至当住几时者。此下当品大文第二明正法住世时。标前说意以为二问。若.序.正.流通三分依前一解。从此已下至破我品末一部之中。大文第三名流通分 又依前一解。从此已下至定品末。就前八品之中。大文第三名流通分。

颂曰至此便住世间者。上两句答初问。下两句答后问。

论曰至菩提分法者。释上两句。世尊正法体有二种。一者教法。二者证法。教法者。谓三藏法。一素呾缆藏。此云契经。二毗奈耶藏。此云谓伏。身.语律仪调伏行者。教诠调伏。从所诠为名。三阿毗达磨藏。此云对法。广如前释 证法者。谓声闻.独觉.如来三乘菩提分法。

有能受持至唯住千载者。释下两句 有能受持。谓能诵持三藏教法。即诵教者。此释有持者 及正说者。谓能正说三藏教法。即说法师。此释有说者。由此二人佛正教法便住世间。有能依教正能修行三乘菩提分法者。佛正证法便住世间。故随三人住世时量。应知正法住尔所时。圣教总言唯住千载。

有释证法至复过于此者。叙异说。有释证法唯住千年。过千年已不得入圣。教法住时复过于此。千年已后虽无得圣。亦有受持.及说法者。

此论依摄至释对法耶者。此即第三明造论宗旨。牒前问起。前界品中说。此藏论依阿毗达磨。摄阿毗达磨。论主造论。诸部之中。为依何理释对法耶。

颂曰至在牟尼者。初两句正答。后两句谦让。

论曰至大圣弟子者。就长行中。一正释颂本。二伤叹劝学。此即正释颂本。迦湿弥罗国。五百大阿罗汉毗婆沙师。相共相议论阿毗达磨理善成立。我多依彼释对法宗。于中时以经部义宗。少有贬量为我过失。然亦未敢即为指南。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诸如来大圣弟子舍利子等。

大师世眼久已闭堪为证者多散灭者。此下第二伤叹劝学。就中。一伤叹人。二劝学法 就伤叹人中。一正伤叹人。二重释伤叹 就正伤叹人中。一伤叹有德。二伤叹起失 此即第一伤叹有德。上句伤叹如来。下句伤叹弟子。三界大师为世眼目 入寂多时。名久已闭 诸圣弟子舍利子等。堪为证得佛正法者。亦入涅槃。多分散灭。

不见真理无制人由鄙寻思乱圣教者。此即第二伤叹起失 凡夫愚痴无有慧眼。不能观见四真谛理 起惑任情无法自制。名无制人 由起鄙恶寻思。独途横计惑乱圣教。

自觉已归胜寂静持彼教者多随灭者。此下第二重释伤叹。就中。一重释有德。二重释起失。此即第一重释有德 无师自悟名为自觉。简异二乘。有此觉者名曰大师 于今已归最胜寂静常乐涅槃。释前世眼久已闭 持彼教者。诸大声闻舍利子等多分随灭。释前堪为证者多散灭。

世无依怙丧众德无钓制惑随意转者。此即第二重释起失 世间有情由丧如来及诸弟子众德故。无所归依。无所恃怙。所以不见真理名无制人。此即释前不见真理无制人 无有正法之钩制诸惑象。随意起执。释由鄙寻思乱圣教 又解世无依怙丧众德。双结释前伤叹有德两句。由佛及弟子灭故名丧众德。一切世间无依。无怙 无钩制惑随意转。释前伤叹起失两句。无钩制惑释不见真理无制人。随意转。释由鄙寻思乱圣教 后解似胜。

既知如来正法寿至应求解脱勿放逸者。此即第二劝学法。既知如来正法寿命渐次沦亡。如人欲终气临至喉即便断灭。于此时中。是诸烦恼势力增盛。应速欣求解脱涅槃。而勿放逸起诸烦恼。

破执我品第九之一

破执我品者我体实无。诸有横执。此品广破执我。所以次明破我品者。此论一部。释佛契经三法印中诸法无我。前八品明诸法事。后一品明无我理。事粗先辨。理细后明。或事是所依。是故前说。理是能依。故后明也。

越此依余岂无解脱者。就此品中大文有二。一广破异执。二劝学流通 就广破中。一总破。二别破 此下第一总破中。一问。二答。三征。四释。五责。六破。此即问也 问越此佛法。依余法中。岂无解脱。何故前言应求解脱。此即乘前起问。依前一解判释三分。就破我品中。此初两句名为序分。

理必无有者。此即答也。以理推寻。必定无有。应知。破我品中所有立破。论主多叙经部宗也。若依前一解三分。就破我品中。此下名曰正宗。

所以者何者。此即征也。

虚妄我执至无容解脱者。此即释也。虚妄我执所迷乱故。谓此佛法外胜论师等所执我。非即于五蕴相续法上假立为我。别执有真实离蕴我故。由此横计我执势力。为根本故诸烦恼生。由烦恼生。感异熟果。于三有中轮回不息。故依外法无容解脱。

以何为证至非别目我体者。此即啧也。以何为证。知彼诸我能诠之名。唯名五蕴相续法。非离蕴外别目我体。

于彼所计至无真我体者。此即破也。于彼外道诸有所计离蕴我中。无有真实现比量故。于三量中。所以不约圣言量证者。内外二道各谓自师所说圣教。以圣教证。互不禀承。故三量中但约现量比量以破。谓若我体离五蕴外别有实物。如余有体法。若无障碍因缘。应现量得十二处中如六境意。谓色等五境。眼等五识现量证得。于法境中。诸心.心所法。及与意处。为他心智现量证得 谓若我体离五蕴外别有实物。如余有体法。若无障碍因缘。应比量得如五色根 言五色根比量得者。如世间现见。虽有水土人功众缘。由阙种子别缘。芽果即便非有。不阙种子别缘。芽果便有。如种生芽。见芽比知有种。此举外喻如是亦见。虽有色等现境作意等缘。等取明空。若眼识。由色.作意.明.空四缘。若耳识。由声.作意.空三缘。若鼻.舌.身三识。由作意及香.味.触二缘。而诸盲.聋等识不起。以阙眼等别缘故。不盲.聋等识起。以有眼等别缘。定知别缘有阙之时。识不得起。不阙之时。识便得起。此别缘者。即眼等根。作意等是共缘。眼等是别缘。五识是果。由能发识。比知有根。如是名为色根比量。于离蕴我二量都无。非如六境意根现量得故。非如眼等五根比量得故。由此证知。无真我体。此约现.比总破诸我。文中既不别标。明知总破。

然犊子部执至不一不异者。此下第二别破。就别中一破犊子部。二破数论师。三破胜论师 此下第一破犊子部。就中。一叙宗。二正破。三通难 此即第一叙宗。言犊子部者。十八部中之一称也。佛在世时有犊子外道计有实我。计同外道故以标名。如来弟子不应执我。而横计我故先破也。犊子部执。有补特伽罗。此云数取趣。我之异名。数取五趣其体实有。与彼五蕴不一不异。彼计我体非断非常。若与蕴一。蕴灭我灭我等应断。不可言一。若与蕴异。蕴灭我不灭我应是常。不可言异。

此应思择为实为假者。此下第二正破。就中。一以理破。二以教破 就以理破中。一约假实破。二约依征破。三约五法藏破。四约所托破。五约所识破 此下第一约假实破。论主劝思此应思择。汝所执我为实为假。

实有假有相别云何者犊子部问。实有假有相别云何。劝我思择。

别有事物至如乳酪等者。论主答。如色声等是实有相。如乳.酪等。是假有相多法成故。

许实许假各有何失者。犊子又问。许我实假各有何失。

体若是实至便同我说者。论主出过。我体若是实。破云。汝所执我应与蕴异。有别性故。如色异受等。若与蕴异。便违汝宗我蕴不异。又所执我必应有因。有实体故。犹如色等。若从因生即是无常。然彼计我非是无常。若是无常即三世摄。彼宗说我必非是三世法藏所收。若言不从因生。汝所执我应是无为。非因生故。犹如虚空。若是无为便同外道见。又违自宗。五法藏中我非无为。复言我体非是常故。又若是无为应无有用。既无有用。徒执实有竟何所为。我体若是假。如乳.酪等。便同我说。违汝本宗。

非我所立至立补特伽罗者。此下第二约依征破。先述犊子部宗。非我所立补特伽罗。如仁所征实有假有 但可。依内。简外山等 现在。简过.未 有执受。简内身中不净等物无执受者。依此诸蕴立补特伽罗。

如是谬言至亦同此失者。论主正破。如是谬言于义未显。我犹未了。如何名依。若揽诸蕴是此我依义。既揽诸蕴成补特伽罗。则补特伽罗应成假有。如乳酪等揽色等成体是假故。若言不揽诸蕴。但因诸蕴。是此我依义。既因诸蕴立补特伽罗。蕴从因生。我复因蕴而有。则补特伽罗亦同诸蕴从因而生。若我因生。此我成失。以汝执我非因生故 又解既因诸蕴聚集立补特伽罗。则补特伽罗。亦同诸蕴体是假有。以经部家许蕴假故。若我是假。此我成失以汝执我体实有故。

不如是立者。犊子部云不如是立。

所立云何者。论主征。

此如世间依薪立火者。犊子部答。

如何立火可说依薪者。论主复问。

谓非离薪至体应成断者。犊子部答。谓非离薪可立有火。而薪与火非异非一。自设难云。若火异薪。薪应不热。既薪有热。不得言异。若火与薪一。应所烧即能烧。既能.所别不得言一。举法同喻云。如是不离蕴立补特伽罗然补特伽罗与蕴非异.一。若与蕴异。体应是常。不可言异。若与蕴一。体应成断。不可言一。以彼计我非断非常。

仁今于此至火依薪义者。论主复责。

何所应说至能烧是火者。犊子部答。

此复应说至名薪名火者。论主复问。此复应说。何者所烧名薪。何者能烧名火。

且世共了至依薪有火者。犊子复答。且世共了。诸不炎炽所然之物名所烧薪。诸有光明极热炎炽名能烧火。此能烧然彼物相续。令其后后色变体微异前前故。此火彼薪。虽俱四大.色.香.味.触八事为体。而缘前薪故后火方得生。如缘前乳生于后酪。如缘前酒生后酢。乳.酒.酪.酢虽俱八事。而缘乳.酒生于酪.酢。由此理故。故世共说依薪有火。

若依此理至理不成立者。论主破。若依此理。火则异薪。后火前薪。时各别故 又汝计我如火依薪。依诸蕴者。则定应说缘蕴我生。体异诸蕴。成无常性。如何汝言我非异蕴。而非无常 又牒转计破。汝若谓即于炎炽木等八事之中。暖触名火。余七事名薪。破云。则是火.薪俱时而起。应成异体。相有异故 又破云。应说依义。此既俱生如牛两角。如何可言依薪立火。谓非此火用薪为因。所以者何。火之与薪。各从过去自同类因俱时生故。亦非此火名因薪立。以立火名因暖触故。非依彼薪。又牒转计破。汝若谓所说火依薪言。为显俱生。或依止义者。破云。是则应许补特伽罗与蕴俱生。或依止蕴。已分明许体与蕴异。此即约喻难法 又理则应许若诸蕴无。我亦非有。如薪非有。火体亦无。而不许然。彼部不许蕴无。我无。以入无余蕴无。我有。彼宗所计。我在生死。与蕴不一不异。若入无余。与涅槃不一不异。既违己宗。故释非理 然彼犊子。于此不异。前文之中自设难言。若火异薪。薪应不热。明知不异 论主征云。彼应定说。热体谓何 若彼释云热谓暖触。余七名薪 破云则薪非热体相异故。何得设难薪应不热 若复释言薪名热。与暖合故薪名热。破云。则应七事异于暖体亦得热名。以实道理。火名唯目暖触。余七事与暖合皆得热名。是则分明许七事薪亦名为热。虽薪.火异。而过不成。如何此中举以为难。若火异薪。薪应不热。然薪异火薪亦名热 又汝转计。若谓水等遍炎炽时。说名为薪亦名为火。一体义说 破云。既薪火一是则应说。依义谓何。我与色等蕴定应是一。无理能遮。故彼所言如依薪立火。如是依蕴立补特伽罗。进退推征理不成立。

又彼若许至非第五故者。此即第三约五法藏破 尔焰。此云所知。旧云知母不然 彼犊子部立所知法藏。总有五种。谓三世为三。无为第四。不可说第五。即补特伽罗是不可说摄。彼宗立我。若在生死中。与三世五蕴不可定说一.异。若舍生死入无余涅槃。又与无为不可定说一.异。故说此我为其第五不可说法藏。故牒破云。又彼若许我与五蕴若一若异俱不可说。则彼所许五种所知。亦应不可说具有五种。以我与前四法藏不可说为异故。不可说为第五法藏。以与前四法藏不可说为一故。不可说为非第五 非第五者。即是前四法藏。既第五.非第五。俱不可说。但应建立前四法藏。不应别立第五法藏 又真谛师云。神我若异前四。则是可言。不应立第五为不可言。若不异前四。则唯有四。无第五不可言 故不可说第五及非第五。

又彼施设至应言依眼等者。此即第四约所托破。又施设我应更确陈。为何所托。汝若言托蕴。破云。假义已成。以施设我不托我故 汝若言此我托我。破云。如何上言依诸蕴立。理则但应说依补特伽罗。既汝不许我依于我。故唯托蕴 汝若谓有蕴。此我则可知故。我上言此依蕴立者。破云。是则诸色境有眼等缘。方可了知彼色等故。应言色等依眼等立。然五色境虽由根知。不说依根。我亦应尔。虽依蕴知。不应依蕴。

又且应说至何识所识者。此下第五约所识破。此即问也。

六识所识者。犊子部答。

所以者何者。论主征。

若于一时至与法一.异者。犊子部答。若于一时眼识识色。因兹知有我。言是某甲。说此名为眼识所识。而不可说与色一.异。乃至意识知法等。准此可知。

若尔所计至是假非实者。论主例破。若尔计我。应同乳等唯假施设。揽四境成无有别体。谓如眼识识诸色时。因此若能知有乳等。便说乳等眼识所识。以假不离实色之时。亦言识乳等。而不可说乳等与色一.异。乃至身识识诸触时。因此若能知有乳等。便说乳等身识所识。而不可说乳等与触一.异。乳等若与色等一者。勿乳等成四。乳等若与色等异者。勿乳等非四所成。故说乳等与彼色等。不可说言定一定异。由此应成总依诸蕴。假施设有补特伽罗。犹如世间总依色等。施设乳等是假非实 若依成实论。总有四假。一相续假。如身.语业以色.声成。一念色.声不成身.语业。要色.声相续方成身.语业。二相待假。如长.短等相待故立。三缘成假。如揽五蕴成人。揽四境成乳等。四因生假。一切有为法从因所生。皆无自性 今此文中以缘成假例破缘成假。

又彼所说至征难亦然者。论主又牒征破 又彼所说若于一时眼识识色。因兹知我此言何义。两关征定。若说诸色是了此我因。然不可言此我异色者。牒先初关。破云。是则诸色。以眼.及明.作意等缘为了色因。故应不可说色异眼等 若了色时此我亦可了者。牒后关。又作两关征定。为色能了识即了此我耶。为于此中别有能了识 若言色能了即能了此我者。破云。则应许此我体即是色。以了色时亦了我故。或唯于色假立此我。以无别有能了别故。或不应有如是分别如是类是色。如是类是此我。无别体故。若无如是色.我分别。如何可立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别立故 若于此中别有能了了此我者。破云色.我二了既不并生。了时别故。此我应异色。如黄异青。别有能了体各不同 前异后等能了亦别。体亦不同。如色即尔乃至。于法征难亦然。

若彼救言至便坏自宗者。又牒救破。若彼救云。如此我与色不可定说是一是异。二种能了相望亦然。色之能了我之能了。亦不可说定一定异。以所了不定一.异。能了亦非一.异。何得责言为一为异 论主破云。如我与色不可定说是一是异。此我即非是有为摄。是第五不可说法藏收。我之能了与色能了。亦不可说是一.是异。能了不应是有为摄。应是第五不可说法藏收。若许尔者。便坏自宗。自宗能了是三世法藏有为摄故 又若实有至皆无有我者。此下就正破中。第二以教破犊子。经言无我。汝言有我岂不相违。此引初经牒破。

又彼既许至由二缘故者。论主又引第二经牒计征破。又既许我眼识所得。如是眼识。于色境。于此我。于色.我.俱。此三中为缘何起。若缘色起。则不应说眼识了我。此我非眼识缘。如声处等故。汝所执我非眼识缘。非色处故。如声处等 谓若救云。有一类识。泛缘此青等境起。即用此青等境为所缘缘。破云。补特伽罗非眼识缘者。如何前说我为眼识所缘。由此定非眼识所了 或者已上总是牒救。若眼识起。唯缘此我。或缘色.我.俱。便违经说识二缘生。若唯缘我便阙色缘。若缘色.我应由三缘。以经唯说二缘生故。

又契经说至眼色故者。论主又引第三经。证识二缘生。非由我起。

又若尔者至便坏自宗者。论主又引第四经破。又若此我是眼识缘。能生眼识。我应无常。经说因缘能生识者皆无常故。犊子不许我是无常 若彼转救我非识缘。破云。应非所识。若非所识应非所知。若非所知如何立有我。若不立有我便坏自宗。自宗立我第五不可说法藏中摄。

又若许为至有违宗过者。论主又引第五经破。将显违经。先立量言。我异六境。又若许我六识所识。汝所执我应异声。眼识识故。犹如色。汝所执我应异色等。耳识识故。譬如声。余识所识一一比量为难准此。此即难令我异六境。如何乃言我与六境非定一.异。定讫显违。又立此我六识所识。便违经说。经言梵志。五根行处各别境界各别。各唯受用自所行处。及自境界。或前约处明。后约界辨。非有异色.根。亦能受用异根行处.及异境界。意兼受用五根行处。及彼境界。以彼五识亦依意故。所以意根正能受用十三界。兼能受用五根行处。及彼境界 又解以彼意识依意根故。所以意根与能依识同缘诸法。正缘十三。兼缘五根行处。五根境界。前解为胜 汝意一我六识同取。是则五根亦能兼取异根行处。异根境界。此经复言五根行处.境界各别。岂不违经。既违经过 或不应执我是五根境。若非五根境。如是便非五识所识。若非五识所识。虽不违经。又违宗过。以汝宗说我五识所识故。

若尔意根至及自境界者。犊子部难。言若五根取别境不许取于我。第六意根境亦应别。六生喻契经中言。如是六根行处.境界各有差别。乃至自境界。此中意说。六生喻经六根行处.境界各别。理实意根兼能受用五根行处。及彼境界。何妨前经五根行处.境界各别。而能兼取异根我境。经言五根取各别境。未是尽理之言。言六生喻经者。彼经说以绳系鸟.蛇.猪.鼍.野干.弥猴。令不得随意。鸟飞空中喻眼根远见。蛇多住穴喻耳根在深孔内。猪受粪秽臭物。喻鼻著香。鼍乐水中喻舌著味。味必因津液通之舌方得味。野干乐住山林草庵喻身著触。弥猴性[跳-兆 參]动不停喻意多缘虑。以六众生喻彼六根。名六生喻经。

非此中说至无违前失者。论主为彼通六生经。非此中说眼等六根。此经意说第六意识。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五识。无有势力乐见等故。经言乐求。故知不约彼说。但说眼等五根增上势力。所引意识缘色等境。从因为名名眼等根。独行意根增上势力。所引意识缘十三界。亦从因为名名为意根。彼眼等既不因所引。不能乐求眼等五根所引境界。故此六生喻经义。无违前说梵志经失。前梵志经据六根体。故说眼等五根境界各别。意根若由眼等引者。亦兼能缘五根行处及彼境界。六生喻经但据六根增上势力。所引意识名为六根。随六根引各别缘境。以彼意识随根说六。故说六根名乐求也。前后两经明义各别。故此后经无违前失。

又世尊说至境必同故者。论主又引第六经破 所达谓无间道 所知谓解脱道 或所达谓慧所达。所知谓智所知 皆是智慧所达知法。眼目异名。此经既说所达.知法。唯有尔所。无有我体。故知我体亦非所识。虽达与智是慧非识。以慧与识境必同故。我非所识。

诸谓眼见至不应异释者。论主又引第七经破。先叙妄计。后引经非。诸犊子部谓眼见我。破云。应知眼根见所有色。于见非我妄谓见我。故彼便颠坠恶见深坑。故佛经中自决此义。谓唯于蕴假说为我。如人经说。眼.及色为缘生于眼识。三和合触俱起受.想.思。于中后四所谓眼识.及受.想.思。是无色蕴。触揽三成无别体故。故不别数。论主以经部义破。不同说一切有宗触有别体。初眼及色名为色蕴。唯由五蕴量。假说名为人。契经即于此假名人中。随义差别假立名相。或谓有情。有情识故。或名不悦。劫初时人见地味等没心不悦故。从此为名。或名意生。从意受生故。或名儒童善童子故。或名能养者。或名所养者。或名有命者。或名生者。是生数故。或是能生者。或是所生者。或名补特伽罗。谓数取诸趣故。亦自称言我眼见色。复随世俗说此具寿。谓具足寿命故。有如是天授等名。有如是婆罗门等种族。有如是迦叶波等姓类。乃至世尊恒敕依了义经。此经了义。不应异释。

又薄伽梵至是不可说者。论主又引第八经破。又薄伽梵告梵志言。我说一切有唯是十二处摄法皆尽。十二处外更无有法。若数取趣非是处摄。无体理成。若是处摄。汝不应言是不可说第五法藏以十二处是可说故。

彼部所诵至此有实体者。论主又引第九经破。彼犊子部所诵契经亦言。诸所有眼。诸所有色。广说乃至。诸所有意。诸所有法。广说乃至。如来齐此施设一切。建立一切有自体法。此中无我。如何可说我有实体。

频毗娑罗至乃至广说者。论主又引第十经证无有我体。如文可知 频毗。此云圆。娑罗。此云贞实。

有阿罗汉至应知揽诸蕴者。论主第十一引罗汉说证无有我。如文可知 世罗。此云小山。

世尊于杂至亦都不可得者。论主又引第十二经证无有我 婆拖梨。是西方小枣名。父母怜子以此标名 就十六句中。初两句先听欲说。后十四句正为解释 就正释中。前两句标章。后十二句别释 就别释中。前两句释依心染。后十句释依心净 就后十句中。前两句总标。后八句别释 结。谓蟠结难义 从因生法名有因法。余文可知 颂言无我。明无我体。

经说执我至不能清净者。论主又引第十三经显我无有。经说。执我有五种失。一谓起我见。二有情见。三堕恶见趣。四同诸外道。五越路而行 于空性中心不悟入。释起我见 不能净信。释有情见 不能安住。释堕恶见趣 不得解脱。释同诸外道 圣法于彼不能清净。释越路而行 又解言五失者。一谓起我见及有情见堕恶趣。二同诸外道执我。三越正路而行。四于空性中心不悟入。不能净信三宝。不能安住四谛。不得解脱涅槃。五圣法于彼执我身中由惑覆障不能清净。

此皆非量者。犊子部非。

所以者何者。论主征。

于我部中曾不诵故者。犊子部答。

汝宗许是至如何非量者。论主两关征责。

彼谓此说皆非真佛言者。犊子部答。

所以者何。论主复征。

我部不诵故者。犊子部答。

此极非理者。论主非。

非理者何者。犊子部问。

如是经文至故极非理者。论主答。显彼非理。

又于彼部至经决判故者。论主复征。又于彼部岂无此经谓一切法皆非我性。若彼犊子意。谓此我与所依法不一不异故。说一切所依五蕴法皆非我。破云。既尔应非意识所识。二缘生识经决判故。若我生意识。应从三缘生。

又于余经至想心见倒者。论主举经征责犊子。

计我成倒至何烦会释者。犊子部答。计我成倒。说于非我横计为我不言于我计我。何烦会释。

非我者何。论主问。

谓蕴处界者。犊子部答。

便违前说至不一不异者。论主出过。便违前说我与色等蕴不一不异。若言蕴.处.界体非我者。如何言我不异蕴耶。

又余经说至妄分别为我者。论主又出过。经言计我于取蕴起。不言于我。故无依我起于我见。但非我法妄分别为我。何得说言不言于我。

又余经言至补特伽罗者。论主又出过。经言唯于五取蕴起。不言于我起。故定无我。

若尔何缘至有如是色等者。此下大文第三通难。犊子难云。若言无我。何缘此经复作是说。我于过去世。有如是色等。

此经为显至如聚如流者。论主通难。此经为显能忆宿生一相续身中假说于我有种种事。若见实我于过去生能有色等。如何非堕起有身见失。然圣知过去非是有身见 作斯征责。汝或应非拨言无此经。是故此经依总五蕴相续假我。言有色等 如聚。缘成假 如流。相续假。无有别体。假立其名。

若尔世尊至可能遍知者。犊子部难。若无我者。世尊应非是一切智。无心.心所能知一切法。乃至。无我观亦不知自性.相应.俱有法。刹那.刹那前后不同异生灭故。若许有我不刹那灭。多时经停可能遍知。

补特伽罗至非由顿遍知者。论主通难。将通彼难。先破云。我应常住。许心灭时我不灭故。我若不灭。如是便越汝所许宗我非常故。复正通云。我等不言佛于一切。一刹那中能顿遍知故。名一切智者。但约前后相续多时有堪能故。谓得佛名。诸蕴相续成就如是殊胜堪能一切智德。才作意时。于所欲知境。无倒智起。名一切智。非于一念能顿遍知名一切智。故于相续中有如是颂 由约前后相续有能 如火渐能烧诸物非一刹那 如是一切智相续遍知 非由刹那顿遍知也 若依宗轮论。大众部等。一刹那心相应般若。知一切法。

如何得知至非我遍知者。犊子部问。如何得知约相续智说知一切法。非我遍知。

说佛世尊有三世故者。论主答。说佛世尊有三世故。明知约相续说知一切法。非我遍知 彼计世尊以我为体。是第五不可说法藏摄。非三世法藏。故论主答。说佛世尊是三世法藏。约智相续遍知一切。非我遍知。

于何处说者。犊子部问。于何处说佛世尊有三世耶。

如有颂言至故定应尔者。许论主答。如经颂言。三世诸佛灭众生忧 故约相续名佛遍知。汝宗唯许蕴有三世非数取趣。以数取趣是第五不可说法藏收故 故定应尔。谓定应说约三世法。许约相续说。三世诸佛。约智相续遍知一切。非数取趣。若数取趣。是世尊体。遍知一切。不应说佛有其三世。

俱舍论记卷第二十九

交了

保延元年七月二十八日

京都宿处故入道大相国旧居点了

破我品颇有文字不审。

权少僧都觉树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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