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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大乘论释 (15卷)〖陈 真谛译〗

摄大乘论释卷第四

世亲菩萨释

陈天竺三藏真谛译

释引证品之二

顺道理章第六

论曰。若人入灭心定。由说识不离身。是故果报识于定中应成不离身。

释曰。此章复引不违道理。以显实有本识。若人谓第三第四果缘觉菩萨等。为得寂静住。及离退失过故圣人修灭心定。非灭心体称灭心。灭心法故名灭心。以能依从所依故立心名。佛世尊说。是于入定时识不离身。此识但是果报识。若离此识说六识中随一余识不离于身此义不成。何以故。修此灭心定为对治生起识。由观生起识有不寂静过失故。言过失者。六识缘外尘。有起不正思惟义。由不正思惟退失定。此是第一过失。由生起识在散动位中障。不得最细寂静处。此是第二过失。已得退失未得不得。为对治此二过失故修灭心定。若立识不离身。应知即是本识。

论曰。何以故。

释曰。复以何义证知。识不离身但是本识。

论曰。灭心定非此识对治故。

释曰。若人欲得寂静住不观此识过失不为对治此识故修灭心定。故正入灭心定时不灭此识。即说此识不离于身。

论曰。云何知然。

释曰。如此义云何可知。何故不言入灭心定时。实无复心。心非永灭后时更生故。说识不离身。佛世尊说。若人入第四定身行则断。若人入第二定等言行则断。若人入灭心定心行则断。如此身行断身不灭。心亦应尔。但心行灭心不灭。故说识不离身。何故不作如此说。若人执入灭心定。后出定时心则还生。由此义故说识不离身。是义不然。何以故。

论曰。若从此定出。识不应更生。

释曰。若在此定识相续断。无复所余故。无复从此定出及识更生义。

论曰。何以故。

释曰。欲更引道理以成此义。

论曰。此果报识相续已断。若离托生时不复得生。

释曰。如人一期报已尽。果报识相续永断。无还生义识若更生必托余生身。若离托余身。果报识还于本身中生。无有是处。故知入灭心定时。说识不离身唯是本识。

论曰。若人说灭心定有心。此人所说则不成心。

释曰。言有第六心名为有心。约第六心说识不离身。如彼所说则不成心。

论曰。何以故。

释曰。欲更引道理破第六识。立本识明不离身。若离如前所立相本识生起识中随执一识。言灭心定中有。是义不然。何以故。

论曰。定义不成故。

释曰。此下以十义。显灭心定中立有心义过失。此即第一过失。心与心法未曾见其相离。如余心法与余心法如想无时离受。受亦无时离想。心与心法亦尔。无时得相离。若不相离。灭受想定及灭心定悉不得成。由灭三法故此定得成。三法既不灭故此定不成。若人执有本识言识不离身。则无此过。何故余识皆灭此识独不灭。修灭心定者。求得寂静住。为对治能障寂静住心及心法故。灭心定生。不为对治不明了本识修灭心定故。余识灭此识。不灭。复次此定中若离本识。余识不成。

论曰。解相及境不可得故。

释曰。此第二过失。若执心及心法是有。此有必有解相及境界。解相有二种。一无分别。二有分别。无分别即是五识。意识或有分别或无分别。若无分别六识同是证知。若有分别则是比知。境界即是六尘及六尘真如故。心及心法解相及境界。皆可了别解相及境界。于此定中既不可得故。知此定中决无余识。若说此定中有本识则无此妨。此识能生依止所显故。

论曰。与善根相应过故。

释曰。此第三过失。复次若执此定有余识生。此识不出三性。谓善恶无记。此心不可立为善性。与善根相应过故。由此与彼相违故。若识不与善根相应。自性是善则无此义故。此心善决定与善根相应。若说由定心是善故。说定是善。是义不然。非汝所许与无贪等善根相应。此义应至以失灭心定义故。何以故。善心通无有别。一切心法皆不相离故。若不相离则受想亦不灭。是故不可立此心为善。

论曰。与恶及无记不相应故。

释曰。此第四过失。复次亦不可立此心为恶及无记性。此二性不成就故。离欲欲界时一切恶法皆灭。故非恶性。由此定是善故。不可立此心为无记性。

论曰。想及受生起过故。

释曰。此第五过失。复次不可说此心为善。有想受等生过失故。离善根善性不成。是故善心必与善根相应。如必与善根相应。亦应必与受想相应。无异因故此义不成。所对治是有。能对治亦是有。譬如欲等正生不净观等则不得有。若汝不许此义。故知不成善心。

论曰。于三和合必有触故。于余定有功能故。

释曰。此第六过失。复次若信受本识。此定中无有触生过患故譬如于余定。若灭心定中异本识有别善心生。此心必不离触。因定生安为相。能生乐受等。乐触。不苦不乐触应生因此安触。乐受不苦不乐受必应生。何以故。于余定为生乐舍二受。已见有功能。此定亦尔。以无遮障故。是故此定亦应依触生受。是义不然。何以故。

论曰。但灭想是过患故。

释曰。此第七过失。复次若信由触故此定有受。则此定唯无有想。是义不然。何以故。佛世尊说想受俱无故。

论曰。作意信等善根生起过故。

释曰。此第八过失。复次此触不应有。于余识处俱有相应触。生时有作意信等善根生起过故。若有触与心相应生。佛世尊说。作意受等必与触俱生。若有作意必能生善等心故。信等善根即随作意起。是义不然。以不免前所说过失。若汝欲离如前所说过失。及与阿含相违过失。由厌恶心法。是故但拔除心法故。此定唯有心无有心法。是义不然。何以故。从所依拔除能依。无道理故。

论曰。拔除能依。离所依不可得故。

释曰。此第九过失。复次若汝言由此定方便中厌恶触受想等故。拔除心法。但有心无触等者。是义不然。何以故。从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故。所依是心。能依是心法。心及心法是所依能依事。从无始生死来。更互恒不相离。由此相引。是故心应成就与无贪等善根相应。若汝言定及定方便起。必与无贪等善根相违故。无贪等善根不生。但善心生。于余处未曾见有此义。诸法若因有相应。其相似果。亦有相应故。此执不然。

论曰。有譬喻故。

释曰。此第十过失。复次佛世尊说。于此定中一切身行语言行心行皆灭不起。身行谓出入两息。语言行谓觉观思惟。心行谓作意想受等。如觉观思惟灭尽。语言则不生。如是心行若灭心亦随灭。若汝言如身行灭时。人住定中身不坏灭。如此于定中心行虽灭而心不灭。此义亦不然。何以故。

论曰。如非一切行。一切行不如是故。

释曰。身行灭时有别住因。能持令此身不坏灭。如佛世尊说。若离出入两息饮食寿命识等。能持此身令不坏灭。如身行灭时。有别法持身令住。心行灭时无有别法持心令不灭。是故汝所立并此义不齐。是故此位由此道理定无有心。若无有心。云何佛世尊说识不离身。是果报心。佛世尊说名为识。若出观时。意识从此一切种子识生。由后识有因。及在定身有识食。故知本识定有。若彼本来是能依所依作大功用。拔除能依令离所依。无如此义。何以故。由譬成故。于世间中。从本以来乃至尽际。互不相离恒共生起。无道理拔除能依令离所依。犹如四大及四大所造色。无道理令所造离能造。心法亦尔。不可令离依止。是故于无心定。但有心无心法。是义不然。若汝执从所依拔除能依。此义不成。由但厌恶受及想故。唯此二法灭。于此定中二法不得行。余法不尔。是义不然。何以故。若非一切行。可得如此灭。非于一切行中得有如此灭。若遍行灭心必随灭。佛世尊不应说识不离身。由有此识故。知如来为成立。本识于此定中是有。复次经言识不离身。此言若离本识约余识则不成。何以故。此灭心定为对治生起识故生由观此生起识不寂静故。若有人执出定时心则还生。约此义故有不离之言。此亦不然。何以故。若有如此义。出定人心不更生果报识。若相续断离托后生时。无还生义。若有人离本识。由意识计灭心定有心。是人所执心则不成心。善恶无记性不成故。由说此定是善为性故非是恶。无记亦尔。威仪工巧变化心。此定中不得有故。若说有果报无记心。即是本识。以无第五无记故。若汝说此心是善则应与无贪等善根相应。何以故。染污心已灭善心正起。意根亦有境界。亦有三法和合。云何不生触。若有触云何无受。若尔灭心定义不得成。以心及心法于中不灭故。若有人执此定是善。由引因故。在方便有善心功用。能引此定心。定心是相似果。虽复是善。不与无贪等善根相应。是故如来欲显触生受故。先欲简别和合。依根缘尘生识。由三有能和合故触生受。若三和合无能。则但生触不生受。是故此定虽复是善。不能作有能和合故无受想。是方便心有三善根相应。相似果则不如此。是义不然。何以故。从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故。此等难具如前说。

论曰。若有人执色心次第生。是诸法种子。此执不然。

释曰。若有人执前刹那色。是后刹那色因。能为后色作种子故。前刹那识是后刹那识因。能为后识作种子故。此执不然。

论曰。何以故。已有前过。复有别失。

释曰。前过谓若识相续断。后识无因应不得生。又一期报尽。离托后胎无更生义。有如此失前已具明。有作如此执者。若人从无色界退。还生下有色界。后色若应生。前种子久灭。此色从何因生。

论曰。别失者。若人从无想天退。及出灭心定此中所执不成。

释曰。生无想天及入灭心定。心已久灭。后若退生及出定。云何得成就先心。为后当生心因。若定如此。

论曰。阿罗汉最后心亦不得成。

释曰。阿罗汉无有入无余涅槃义。何以故。后色后心。为因不尽故。是故应知此义。

论曰。若离次第缘此执不成。

释曰。此前刹那色。由次第缘故。与后色相应。识亦如此。不由因缘故前后相应。是故此执若离次第缘立因缘义。此执不成。以违解脱故。

论曰。如此若离一切种子。果报识净不净品皆不得成。是故此心有义成就应。当信知依前所说相。今当更作偈。

释曰。此义具如前释。若人但在生起识。不在本识转依义则不成。为显此义故说三行偈。

论曰。

菩萨于善识  则离余五识

无余心转依  以何方便作

若对治转依  非灭故不成

果因无差别  于灭则有过

无种子无法  若许为转依

于无二无故  转依义不成

释曰。菩萨有二种。谓凡夫圣人。十信以还是凡夫。十解以上是圣人。今欲明转凡夫依作圣人依。此转依于何识得成。但是本识中成。若无本识于余识不得成。云何知然。此义三偈次第显之。离恶无记故言善。是第六识故言识。此善是出世心与三十七品等助道法相应。名为善识。此善识离五种散动法。尔与五识恒不相应故。言则离余五识。云何得相离生。一切时如此生故。

论曰。无余心。

释曰。离染污意识。及有流善识。若但说善识。不说无余心。有流善识则在其中。

论曰。转依以何方便作。

释曰。一切染浊种子灭离故。唯本识在。是名转依相。何方便作。如后偈说。

论曰。若对治转依。

释曰。若汝说由对治生故依止转异。说对治为转依。此义不然。

论曰。非灭故不成。

释曰。不以灭为转依。有二义不成。一若对治生而种子不灭依义如本非谓转依。二对治是转依了因。非转依体。对治是道谛。转依是解脱及法身。即是灭谛故。应以种子灭为转依。若汝执对治生。染浊种子灭。一时中有此二义。何故以灭为转依。不取道为转依。此执有过。

论曰。果因无差别。于灭则有过。

释曰。果是灭谛说名涅槃。因是道谛说名对治。若对治是灭谛因果则成一。若成一复有何过。若得对治即般涅槃。若有人立灭谛为转依。为当以种子灭为转依。为当以识灭为转依。

论曰。无种子无法。若许为转依。

释曰。若有人说能依所依灭名转依。意识中能依种子灭。能依种子既灭。所依意识亦灭。故名转依。若许此二义为转依。是则不然。

论曰。于无二无故。转依义不成。

释曰。第六生起识于定位中。若不在时无种子无。无作亦无故转依义不成。若有本识。生起识熏习所生种子。于本识中住。生起识虽复不在。可得令种子无。及令生起识无。说为转依。若离本识则无二无故。转依义不成。以是义故定应信有本识。

释差别品第四

言说章第一

释曰。此品总有二章别有七章。总有二章者。一熏习。二事用。别有七章者。一言说。二我见。三有分。四引生。五果报。六缘相。七相貌。前三品已成立本识。是有品类差别今当更说。

论曰。此阿梨耶识差别云何。

释曰。此问本识。为性有差别。为事有差别。

论曰。若略说或三种或四种差别。

释曰。今就事明差别。唯一本识。其性不异。约事或三种。或四种。或七种差别。

论曰。三种者。由三种熏习异故。谓言说我见有分熏习差别。

释曰。论本所以不释此三者。后解应知胜相。初自分别此三义。故今不释。由言说熏习差别者。唯一本识由熏习差别故有三种。言说以名为体。名有二种。谓言说名。思惟名。此二种名以音声为本。约能见色根有声说谓眼。数习此言说。于中起爱熏习本识。此熏习是眼根生因。若果报眼根应生。从此本识中言说爱熏习生。是故立言说熏习为眼根因。如眼根于耳等根一切言说熏习生应作如此知。是本识第一差别。

我见章第二

论曰。由我见熏习差别。

释曰。有染污识。由我见等依止故。于本识起我我所等熏习。由此熏习故起分别。谓自为我异我为他。是名本识第二差别。

有分章第三

论曰。由有分熏习差别。

释曰。由随善恶不动业。于六道中所受六根有差别。是故本识有三有六道差别是名本识第三差别。

引生章第四

论曰。四种者。谓引生。果报。缘相。相貌差别。引生差别者。是熏习新生。若无此缘行生识。缘取生有。是义不成。

释曰。引生种类差别此有何相。是熏习新生。若无引生本识差别。行生灭所熏习识。由取所摄故。对生有起此有不得成。从此有生起故说此为有法。取及善恶等是宿世所数习果。

果报章第五

论曰。果报差别者。依行于六道中此法成熟。若无此后时受生。所有诸法生起。此义不成。

释曰。行有为引因。于六道中成熟是本识说名为引。若无此更生为法眼等诸根。色等诸尘更生不得成。此法即果报果。

缘相章第六

论曰。缘相差别者。于此心中有相能起我执。若无此于余心中执我相境。此义不成。

释曰。此本识为第二识我执。第六识我见作缘相。是本识若无缘相差别。以身见为因。我执所缘境不得成。是名相似果。

相貌章第七

论曰。相貌差别者。此识有共相。有不共相。无受生种子相。有受生种子相。

释曰。相貌差别品类有多种。若略说有四种。

论曰。共相者。是器世界种子。不共相者。是各别内入种子。复次共相者。是无受生种子。不共相者。是有受生种子。

释曰。本识与一切众生同功能。是众生所共用器世界生因。复次共相是无受生种子者。此本识是无觉受法。谓外四大五尘等生因。若无如此相貌本识。是器世界众生同用因则不成。不共相是各别内入种子者。各别是约自他立。境界不同种类不同取相不同。故言各别。又约自为内约他为外。是内根尘等生因为不共相。是有受生种子者。此本识是有觉受法生因。若无第二相貌。众生世界不得成。若由别因得成。如木石等无觉无受。此二种子何种子为圣道所破。

论曰。若对治起时。不共所对治灭。

释曰。此不共种子。若道起时。与道相违。必为道所破何以故。无一人得道余人得解脱。于共种子道有何功用。

论曰。于共种子识。他分别所持正见清净。

释曰。道于共种子无功用。亦有功用。如于不共种子功用。此中则无故言无功用。得道以后所见清净。与前见有异故言亦有功用。云何道于共种子不同功用。由他分别所持故。若尔道于共种子有何功用。但除分别。于境界中起无分别故。法眼于境界清净。但缘无性故。若约慈悲般若更起分别。此分别由依止真如故。则所分别成清净土。唯一境界。云何众生所见不同。

论曰。譬如修观行人。于一类物种种愿乐。种种观察随心成立。

释曰。由观行人变化心。于一类物众生见不同。如此境界他分别所持故。观行人于中得清净见。

论曰。此中偈说。

难灭及难解  说名为共结

观行人心异  由相大成外

清净人未灭  此中见清净

成就净佛土  由佛见清净

释曰。结有二种。一相结。二粗重结。相结难解。粗重结难灭。心分别诸尘名相结。由此分别起欲嗔等惑。说名粗重结。若得无分别智即解相结。相结不起粗重结即随灭。又释难灭约无间道。无间道难得故。难解约解脱道。由无间道难得故。解脱道难得。于共境界中起结故名共结。若约自相续则不名为共。云何此惑难灭难解。

论曰。观行人心异。由相大成外。

释曰。离识无别外境。是故观行人但观内法。是无不观外法故言心异分别相。通十方世界故言相大。观心与内种子正相违。与外不相关故言成外。由此三义故外结难解难灭。若此结有三义难灭难解。观行修道于此结有何功能。

论曰。清净人未灭。此中见清净。

释曰。对治道生不共种子灭时。是观行人或分分清净。或具分清净。虽复未灭外相。于中法眼慧眼清净无执。

论曰。成就净佛土。

释曰。若有智慧慈悲。起分别为利他。成就净佛土是其能。此净佛土何因缘得成。

论曰。由佛见清净。

释曰。初地是菩萨见。位初地中清净是见道清净。见道清净是名佛见清净。由此清净能得佛土清净。何况修位及究竟位。又真如观是名佛见。何以故。若至究竟位。所得真如观不异于此。故名佛见。又由依佛正教修能得此见。故名佛见。又菩萨亦得名佛。以定应得佛故。因受果名故称佛见。又菩萨对治道生不共种子灭。则具三清净。一法眼清净。二佛土清净。三见佛清净。谓见三身。菩萨缘佛起见。故名佛见。

论曰。复有别偈。

释曰。此偈欲何所显为显二义。一菩萨于内修观不依外。二由此观唯有识无有外尘。是二义互相显。

论曰。种种愿及见观行人能成。

释曰。观行人或为成自自在。或欲引他令受正教故愿。种种变异愿皆得成。若愿已成自见他见。如所愿亦皆得成。此愿为有别境为是一境。

论曰。于一类物中。

释曰。若多观行人别愿。同能变异一境。此变异得成。何故得成。

论曰。随彼意成故。

释曰。实无外境唯有识故。是故各随彼意变异得成。若实有外境。观行人愿则不成。因不成故。自他所见变异亦不得成。

论曰。种种见成故所取唯有识。

释曰。由观行人识为增上缘故。余人识变异。如观行人愿显现故。知定无外尘唯有本识。前已明觉受因定是不共种子。不觉受因定是共种子。今当更说共不共因同生一果。

论曰。是不共本识差别。有觉受生种子。若无此众生世界生缘不成。是共阿梨耶识无受生种子。若无此器世界生缘不成。

释曰。共不共二因生内五根及内五尘。为自六识作依止故。为不共因感。为他六识境界故。为共因感。若不双为二因所感。则无色阴及互相见。

论曰。复次粗重相识。细轻相识。

释曰。此文显本识是善恶二业相似果。亦是善恶二业生因。

论曰。粗重相识者。谓大小二惑种子。

释曰。于理及事心无功能故称粗重。一切未来惑及业皆从此识生故称种子。

论曰。细轻相识者谓一切有流善法种子。

释曰。于理及事心有功能故称细轻。一切未来信等五根善。皆从此识生故称种子。

论曰。若无此由前业果有胜能。无胜能依止差别不得成。

释曰。若无此识。分习果及果报果皆不得成。习果是相似果。果报果是六道本识。于本识中更有粗重相及细轻相。习果亦名相似果。胜能是相似果依止。是果报果善道中有人天异。恶道中有地狱畜生等异故。言依止差别。善道依止有胜能。恶道依止无胜能。若本识无此二相因果义皆不得成。

论曰。复次有受不受相二种本识。

释曰。欲显本识中功能有尽不尽。

论曰。有受相者。果报已熟善恶种子识。

释曰。此本识昔有善恶种子果报若皆熟用种子尽。但有本识在说。此本识为有受相。

论曰。不受相者。名言熏习种子。

释曰。此本识在生死中受用无尽。同业种子。由是有相续不断因故。名不受相。不受相其体云何。谓名言熏习种子。先以音声目一切法为言。后不发言直以心缘先音声为名。此名以分别为性。若以此名分别内法。或增或减。坏正理立非理名肉烦恼。若以此名分别外尘。起欲嗔等名皮烦恼。若以此名分别一切世出世法差别。离前二分别名心烦恼。是故一切烦恼皆以分别为体。障无分别境及无分别智。云何说此为不受相。

论曰。无量时戏论生起种子故。

释曰。四种世间言说名戏论。谓见闻觉知。但以名言分别。有此四种不缘实义故名戏论。约前后际戏论不穷。故言无量时戏论。此戏论若生若起。由名言熏习生故说名言熏习。为戏论种子。若无此二分有何过失。

论曰。若无此识。有作不作善恶二业。由与果报故受用尽义不成。

释曰。若无有受相本识。善恶二业数数有作及不作。由施与果报功能灭尽不更受报故名受用。此义不成。以失解脱义故。若无不受复有何失。

论曰。始生名言熏习生起亦不得成。

释曰。若离先名言熏习。今时未来时未曾有。而有此名言熏习则不得成。何以故。等流果若无同类因则不得生。若得生阿罗汉缘觉。断烦恼尽应更生烦恼。若不生应无根本烦恼。若无根本烦恼则无业。若无烦恼业则无有及差别。则集苦二谛自然灭尽。即入涅槃不劳修道。由此二义无。无解脱及自然解脱。故知定有受不受二相。

论曰。复次有譬喻相识。

释曰。譬如幻事为象马等乱心因。如此譬相本识是虚妄分别种子故。为一切颠倒乱心因。

论曰。如幻事鹿渴梦相翳闇等。譬第一识似如此事。

释曰。此四事譬四倒。幻事譬我执。鹿渴譬我爱。梦相譬我慢。翳闇譬无明。此四譬同譬本识。本识即似此四事。幻事能生众生邪执。鹿渴能生众生贪爱。梦相能生众生乱心。翳闇能障众生明了见境。阿陀那识若未灭。能变异本识生六识。起四种上心颠倒。故言本识似如此事。

论曰。若无此虚妄分别种子故。此识不成颠倒因缘。

释曰。若无本识一分与阿陀那识相应。则本识不成四颠倒因缘。何以故。如此本识。是虚妄分别种子因缘故。一切虚妄分别皆从此本识生。

论曰。复有具不具相。

释曰。约此譬喻相识本识。更成二相。一具缚相。二不具缚相。

论曰。若具缚众生有具相。

释曰。谓未离欲欲界众生。具三烦恼故名具相。

论曰。若得世间离欲。有损害相。

释曰。若众生离欲欲色界。肉心烦恼具足。皮烦恼有渐被损害义。此二约凡夫。

论曰。若有学声闻及诸菩萨。有一分灭离相。

释曰。肉烦恼一分尽。皮烦恼或被损或未被损。

论曰。若阿罗汉缘觉如来。有具分灭离相。何以故。阿罗汉独觉单灭惑障。如来双灭惑智二障。

释曰。阿罗汉独觉但灭离见修二道所破惑尽。故无解脱障。如来具灭离三烦恼尽。故如来本识永离一切解脱障及智障。此识或名无分别智。或名无分别后智。若于众生起利益事。一分名俗智。若缘一切法无性起。一分名真如智。此二合名应身。

论曰。若无此烦恼。次第灭尽则不得成。

释曰。若无此具相不具相。凡夫有学圣人无学圣人次第灭。此义不成。本识于三性中。何故但是无记性。是果报故。

论曰。何因缘善恶二法果报唯是无覆无记。

释曰。非烦恼染污故名无覆无记。不同上界烦恼是有覆无记。何故不同。因是善恶而果是无记。

论曰。此无记性。与善恶二法俱生不相违。

释曰。由无覆无记性与善恶二性不相违故。于无记果报中善恶二业得生。由业生故有善恶二道。

论曰。善恶二法自互相违。

释曰。若果报是善恶。善恶性互相违若是善恶不得生。应无恶道。若是恶善不得生。应无善道。善恶二道则随一无道。

论曰。若果报成善恶性。无方便得解脱烦恼。

释曰。若果报是善恶性。从善更生善果报。从恶更生恶果报。由报更有报。则生死不断故无得解脱义。

论曰。又无方便得起善及烦恼。

释曰。若定是善烦恼不得起。若定是恶善不得起。

论曰。故无解脱及系缚。

释曰。若无善则无解脱。若无烦恼则无系缚。

论曰。无此二义故。是故果报识。定是无覆无记性。

释曰。无无解脱义。无无系缚义。既定有解脱及系缚。故知本识定是无记性。

摄大乘论释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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